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20 11:32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20-04-20 11:30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 有效性 失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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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一步加强全市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输出基地,不断增强“天赋河套”品牌影响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中“蔬菜加工”、“蔬菜、水果罐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所规定的行业类型,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番茄、脱水菜制品生产企业。

        二、产业布局

    第二条 各旗县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发展规划,鼓励规模化生产和小企业整合,坚决避免审批建设装备水平低、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不能满足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以及规模、生产条件不能与食品安全和相关卫生规范要求相适应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底。

    第三条 各旗县区综合考虑农户种植情况、运输成本及保鲜周期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建设规模化番茄、脱水菜制品生产企业。

        三、行业准入

    第四条 切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要与该区域内番茄等蔬菜的产量相匹配。

    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及相关事项要符合本指导意见中第五部分之规定。

        四、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信、发改部门因地制宜贯彻番茄、脱水菜制品行业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指导企业进行清洁化改造。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维的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并会同市工信部门,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区严格执行《“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番茄、脱水菜行业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推进区域农产品品牌建设,并依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要求指导开展行业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卫生监管职责,杜绝“脏、乱、差”现象。

    第九条 市农牧部门根据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要求,结合各旗县区对企业的检查公告,及时发布番茄、脱水菜种植指导意见,指导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科学合理种植,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各旗县区按照“撤小、并中、保大”的原则,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资本整合,提升生产企业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各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能力。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要求企业提前安排生产计划,并在签订原料订单前,组织对企业进行生产前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各生产企业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确保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确保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途径合法,杜绝非正常排放。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及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防止因盥洗、倒运原辅材料产生交叉污染。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卫生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生产企业废水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在开机生产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调试,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并配套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优先考虑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绿化、林草灌溉用水等;废水进入排干的,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废水排入湿地的,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水纳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相应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进水水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锅炉生产蒸汽或热水的,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烘干炉窑的,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因贮存原辅材料产生大气污染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设贮存场所,配套处置措施。各生产环节产生无组织排放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值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番茄、脱水菜等相关产品无法循环利用的,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杜绝“脏、乱、差”现象。

        六、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区番茄和脱水菜制品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产品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清洁化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开展督导。各旗县区对各企业生产前、中、后开展现场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及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加强行业监管和司法衔接,形成执法联动,督促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试行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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