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新肺炎防指〔2020〕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28 16:57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0-06-28 16:54
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0-06-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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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新肺炎防指〔2020〕122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驻高校工作队: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居民个人信息被不同部门多次登记,存在失泄密风险,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居民个人信息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疫情防控期间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提高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全面加强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地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的各类文件、报表等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保密责任,确保文件流转的各个环节保密管理无缝对接。

     

      三、疫情防控期间采集的个人信息,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对外传播,不得将相关信息截图、复制、拍照传播至互联网、微信(群)、QQ(群)等。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擅自对外散布疫情有关信息,严禁私自查阅、复制疫情防控的各类文件、报表、资料等档案,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或内部敏感信息。

     

      六、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要定期对疫情防控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保密、档案等部门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按规定做好回收、销毁等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负责信息登记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对居民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公民信息隐私,如发生信息泄露、违法使用等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28日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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