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办发〔2020〕1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22 16:53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公开日期
  • 2020-06-22 16:37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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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政办发〔2020〕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6〕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建立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入选的方式进行);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对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巴彦淖尔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巴彦淖尔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巴彦淖尔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巴彦淖尔市地方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巴政办发〔2020〕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7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6〕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建立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入选的方式进行);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对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巴彦淖尔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巴彦淖尔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巴彦淖尔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巴彦淖尔市地方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存在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的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存在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巴政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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