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20〕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草原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草原旅游监督管理,规范草原旅游产品开发、项目建设等工作,有效保护草场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充分展示草原自然风光、民族风情,努力提升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旅游景区(点)是指全市范围内利用草场及其他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以及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以下简称“旅游景区”)。
第四条 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管要坚持属地管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承担各自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景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等职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管,要建立定期巡察制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 草原旅游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草原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坚持资源开发、规划先行的原则,科学开发,坚守生态红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制定景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严格禁止在景区内倾倒、堆放或扔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旅游景区内生活垃圾应实行分类、减量、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所有草原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要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周围草原上滥挖乱采野生植物、乱捕猎杀野生动物。对在旅游景区内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和旅游车辆不按旅游指定线路行驶,随意碾压、穿越草地、严重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第九条 在草原旅游景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严格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景区环境质量,建立所属范围内的旅游生态环境污染预防机制,确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条 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草原管理规定的旅游项目不予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开发配套建设的道路原则上利用原有草原防火道路、草原牧道等道路,在其基础上不改变原有道路性质,不得随意硬化或扩大原始道路和牧企共用道路占用草原面积,确需硬化、扩大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新建旅游开发配套道路应与旅游开发项目同时办理永久占用草原手续。新建旅游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配套的临时施工道路、生活场地、物资设备存放等确需使用草原的,要依法办理临时占用草原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完成草原植被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评定等级、申报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和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应积极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宣传册、展览、门票、导游图、纪念品等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不听劝阻,妨碍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侮辱、殴打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