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5日开始我市进入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火期,10月1日进入高火险期。为切实抓好我市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乌拉山次生林区、乌拉特草原高风险区及生态保护治理区等区域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G7、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鸟拉特草原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有关要求。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人员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狩猎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3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周边。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部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各旗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山、清沟、清林带”活动,努力做到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七)发生火灾时,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同时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灭火准备,全力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八)因不履行防火贵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防火戒严期间,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零报告”制度。
(十)其它重点地段、林区、生态建设项目区,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另行发布戒严令。
巴彦漳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