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新肺炎防指〔2020〕147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15 11:57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0-11-15 11:56
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 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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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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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新肺炎防指〔2020〕147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直各相关单位:

    近期,上海、天津等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均与进口冷链食品有关联。为切实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保证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在全流通环节的安全性,1113日,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海关部门要坚持人物通查的原则,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和冷链食品走私入境的查处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推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查验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冷链食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做好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环境卫生、清洁消毒、温度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疫重点食品做好排查、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卫健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车辆、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及处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场地进行消毒。

    二要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多触点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和追溯机制,充分发挥部门监管职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1120日前完成对全市所有进口冷链食品仓储设施、物流车辆及各类经营场所的排查工作,重点从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入境、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入手,要做到全覆盖、无缝隙。坚决防止未经检测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进入流通环节。

    三要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环境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采样检测力度,畅通信息报告渠道,检测情况每日18时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和邮政管理局。同时,各类场所要全面开展环境消杀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切断新冠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四要对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境外物品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统一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由市疾控中心将样品运至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置。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并组织开展相关货物的溯源调查等工作;对检测呈阳性人员要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离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防止由物及人的疫情传播和扩散。

    为更好的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现将《巴彦淖尔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技术方案》随文下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附件:巴彦淖尔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型冠状病毒

       防控技术方案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115   


    附件

     

    巴彦淖尔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技术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

    (一)工作职责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监测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监测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2.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做好夹带冷链食品入境的查处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疾控机构推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查验相关信息;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车辆进港落地时进行消毒,在分拣处理时,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对分拣处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场地进行消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各批次食品及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冷冻食品及环境、从业人员样本由所在地旗县区疾控中心和各旗县区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旗县区疾控机构负责阳性样本转运。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阳性样本进行复核,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市疾控中心暂时负责甘其毛都口岸核酸检测工作,待乌拉特海关核酸检测实验室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该项工作整体移交由乌拉特海关负责。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冷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加强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冷链食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做好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安全自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场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辖区生产经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登记台账,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报告制度。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疫重点食品做好排查、登记,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每批次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前,必须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当地卫健部门及时推送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经营者名录,提供每批采样的地址、名单、数量等相关信息,配合卫健部门进行样本采集。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完整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等票证,以及货票不符、货证不符、票签不符的,依法从严查处。凡是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销售。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7.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二)样品检测

    1.食品检测。对各经营场所冷链食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水产、进口冷藏冷冻肉类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2.环境检测。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冷链食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采集样本量按照30%进行分层随机抽样;冷链环境场所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冷链食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5.检测结果的上报。各旗县区检测情况每日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及境外物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及境外物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

    1.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1.1食品生产加工人员

    进入作业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确认身体健康,个人防护满足相关要求,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1.2原料及半成品外包装

    1.2.1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当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

    1.2.2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勺子、钳子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1.2.3对来自国外疫区经检测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理。

    1.3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

    1.3.1设备及器具。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对生产加工后(或生产加工过程必要时)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并确保选用的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剂能够有效杀灭新冠病毒。

    1.3.2环境。加大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流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频次。

    1.3.3对于各种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的食品,由于易在接触物体表面形成污垢不易清除,且其生产加工环境通常温度低、湿度大,为提高消毒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消毒剂的使用量,缩短消毒剂与物体表面的作用时间,所有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及脂肪的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

    1.3.3.1清洗剂的选择

    常用食品加工设备及环境用清洗剂包括碱性溶液、盐溶液(例如磷酸盐、碳酸盐、硅酸盐)、酸(例如柠檬酸、磷酸)溶液及合成洗涤剂(例如阴离子、阳离子、非离子碱洗涤剂)等。其中碱性溶液是肉类、水产品、蛋制品加工环境最常用的清洁溶液。目前肉类加工企业最常用的清洁剂是1.5%的氢氧化钠溶液,该溶液可使脂肪皂化并水解蛋白沉积物。此外,各种合成洗涤剂也可有效去除肉类沉积物、脂肪和污垢,使用时应当在适当的温度下使其与待清洗表面充分接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方可用水冲洗。另一种可使脂肪皂化便于清洗的方法是将能分解蛋白质的蛋白酶用低浓度碱溶液配成蛋白酶溶液。由于酶在高pH、高温下会失活,因此所配置的酶溶液温度和pH值适中,可大大降低对待清洗表面的腐蚀。

    1.3.3.2清洁程序

    1)为节省清洁剂和水,先用物理方法将表面的污物清除。

    2)用水进一步冲洗掉污物,为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尽可能不使用高压水。

    3)将温度为50-55℃的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接触6-12分钟后,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为使清洁剂与待清洁表面充分接触,垂直表面的清洁最好使用发泡洗涤剂。

    4)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

    5)碱溶液不能清除水垢或锈斑,可使用酸(例如磷酸、盐酸或有机酸如柠檬酸、葡萄糖酸)清除水垢或锈斑。

    1.3.3.3消毒

    1)为提高消毒效果,防止消毒剂与物体表面接触不充分而降低其活性,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通常使用的消毒剂包括含氯、碘的消毒剂或季铵盐溶液。

    2)消毒后的表面是否需要清洗取决于所使用的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3)如果消毒后设备表面发生腐蚀,可在被腐蚀区域涂油保护。若涂抹用油是食品级产品则无需去除,若为非食品级油,则在下一加工班次开始之前应当将油清除干净。

    4)使用原位清洗方法对运动中的传送带和生产加工设备其他部件进行连续清洗。

    2.运输和配送过程清洁消毒。

    2.1 从业人员。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2.2 物体表面。司机在向企业员工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进行定期、适宜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2.3 交通工具。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货物混载时,装载车辆时尽可能将食品与会造成污染的其他货物分开。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3.销售经营过程清洁消毒。

    3.1 冷链食品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3.2 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3.3 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当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4.餐饮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4.1餐饮业应当对所有冷链食品接触面、外包装和用具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4.2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工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4.3 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二、境外物品防控工作

    (一)工作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境外物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境外物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境外物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境外物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外函件、包件、速递件等物品进行抽检排查,落实相应消毒处理措施。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承运境外物品的车辆进港落地时进行消毒,在分拣处理时,对境外物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对分拣处理境外物品的场地进行消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境外物品的核酸检测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定期对境外物品、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对要求进行检测的物品、环境、人员等做到应检尽检。物品及环境、从业人员样本由所在地旗县区疾控中心和各旗县区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旗县区疾控机构负责阳性样本转运。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阳性样本进行复核,汇总分析进外物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外物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市疾控中心暂时负责甘其毛都口岸核酸监测工作,待乌拉特海关核酸检测实验室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该项工作整体移交由乌拉特海关负责。

    (二)样品检测

    1.物品检测。对各境外物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物品(包括境外函件、包件、速递件)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及收件人员承担。

    2.环境检测。对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器具物表、运输车辆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和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境外物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采集样本量按照30%进行分层随机抽样;物品环境场所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境外物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境外物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5.检测结果的上报。各旗县区检测情况每日上报市疾控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和邮政管理局。

    (三)消毒

    境外物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境外物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1.运输和配送过程清洁消毒

    1.1 从业人员。境外物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1.2 物体表面。司机在向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进行定期、适宜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1.3 交通工具。为避免境外物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货物混载时,装载车辆时尽可能将会可能造成污染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2.销售经营过程清洁消毒

    2.1境外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2.2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2.3 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当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食品、物品、环境及人员检测

    1.强化食品检测。加强对冷链食品、境外物品(含包装)核酸检测,定期对冷链食品、境外物品采集样品进行核酸检测,对来自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冷链食品、境外物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性时间。

    2.强化环境检测。加大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表面、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

    3.强化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定期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对中高风险地区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

    (二)强化追溯管理

    加强生产经营环节冷链食品、境外物品的监督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情况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冷链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境外物品要严肃查处。

    (三)强化应急处置

    对食品、物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统一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由市疾控中心将样品运至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置。

    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并组织开展相关货物的溯源调查等工作;对检测呈阳性人员要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离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防止由物及人的疫情传播和扩散。

    (四)强化环境消杀

    按照《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消杀工作按照五要”“七不原列采取科学消毒措施同时避免过度消杀防止对食品产生二次污染。

    (五)强化协调联动

    各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监测、检测经费。

    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物品、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加大对疫情高发国家进口食品、物品的监测;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表: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附表

     

    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消毒剂种类

    有效成分

    应用范围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醇类消毒剂

    乙醇含量为70%80%v/v),含醇手消毒剂>60%(v/v),复配产品可依据产品说明书。

    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卫生手消毒: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12遍,作用1min。擦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min

    1、易燃,远离火源。

    2、不适用于大面积物体表面的消毒使用。

    含氯消毒剂

    以有效氯计,含量以mg/L%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84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2%5%

    适用于物体表面、果蔬和食饮具的消毒。次氯酸消毒剂还可用于空气、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1000 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0mg/L;空气等其他消毒时,依据产品说明书。

    2.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使用浓度1000mg/L;疫源地消毒时,物体表面使用浓度2000 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0mg/L

    3.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1、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因此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2、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当远离火源。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

    过氧化氢消毒剂:过氧化氢(以H2O2计)质量分数3%6%。过氧乙酸消毒剂:过氧乙酸(以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

    适用于物体表面、空气的消毒。

    1.物体表面:0.1%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2.空气消毒: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用气溶胶喷雾方法,用量按10mL/m³20mL/m³计算,消毒作用60min后通风换气;也可使用15%过氧乙酸加热熏蒸,用量按7mL/m³计算,熏蒸作用1h2h后通风换气。

    3.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0.2%0.4%过氧乙酸或6%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4.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1、易燃易爆品,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2、与还原剂接触、或遇金属粉末,均有燃烧爆炸危险。

    季铵盐类消毒剂

    依据产品说明书。

    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mg/L

    2.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4000mg/L

    3.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不能与肥皂或其他阴离子洗涤剂同用也不能与碘或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磺胺粉等)同用。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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