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防指发〔2021〕23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四版)》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7月25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关于印发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0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以及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四版)》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四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诊疗和防控方案、规范、指南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人物同防,群防群控,精准施策,快速反应的原则,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 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5.1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1.5.1.1 在1个旗县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
1.5.1.2 在1个旗县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1起聚集性疫情,未引起三代及以上持续传播。
1.5.1.3 达不到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标准的情形。
1.5.2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1.5.2.1在1个旗县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一周内出现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5.2.2 在1个旗县级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明的散发病例,但尚未发生社区持续传播。
1.5.2.3 相关联疫情波及全市的2个以上旗县级行政区(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2.4 达不到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标准的情形。
1.5.3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具体情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1.5.4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 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国家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要求,各地要以街道(乡镇苏木)为单位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
1.6.1 低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不含闭环管理的境外输入病例)。
1.6.2 中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新发不超过10例确诊病例,或1起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 高风险地区。连续14天内发现10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2起及以上的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 新冠肺炎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压紧压实市、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党政领导、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专项工作小组的疫情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及时调整防控要求,坚决遏制疫情在市内扩散蔓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医保局、民委、政府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乌拉特海关、临河火车站、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市、旗县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和心理干预等专家组,具体负责新冠肺炎的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工作。
2.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4旗县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1.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实际表现作为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总结宣传表彰奖励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跟踪境外舆情,指导涉事地区、部门主动对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市委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涉台工作,指导市宗教局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做好社会管控工作,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市政府办公室: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要求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策略,指导全市的新冠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负责全市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的汇总、上报,按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新冠肺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会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市发改委: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和跨区域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工作,按要求保障相关应急物资供应。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制定并组织实施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公安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控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追踪管理,及时数据推送到疫情防控组成员单位,依托“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配合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慈善捐赠工作;负责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做好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参与群防群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火化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落实监管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狱警和羁押人员、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和捐赠资金与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措施和工伤保险待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做好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查验外来务工人员“健康行程码”并进行健康监测;全面加强物业管理,指导旗县区住建局、物业局(中心)督促物业企业配合做好社区网格化管理,强化健康监测、居民区封闭管控工作;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及时做好小区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处理;强化城镇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
市交通局:按照交通卫生检疫相关规定,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客运车站、公交站点及交通运输车辆落实通风、消毒措施,强化从业人员和乘车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通道畅通,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冷链运输企业的监管,强化货物源头防控,规范运输管理,做好冷链运输车辆的消杀,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落实外来运输从业人员的登记与管理。
市农牧局:监督指导屠宰场所(含冷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市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商务领域的各类展洽活动。落实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清结消毒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要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溯源管理制度。
市文旅广局:指导督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旅游景点的疫情防控;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落实人防、物防措施;根据需要,依法对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职责适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坚持人物同防,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场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冷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做好生产、经营、贮存各环节的监管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对通报的涉疫重点食品做好排查、登记,核查确定需进行核酸检测的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企业名录,提供每批采样的地址,名单,数量等,负责样本采集的组织,便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样本采集。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服务管理,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监管。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加强与自治区外办、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收集境外来(返)人员信息,快速精准推送信息;协调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协调、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宗教事务局:落实宗教场所健康教育和疫情防控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的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监测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共享;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国家、自治区、全市的有关提示警示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监督管理全市邮政、快递市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对快递外卖等特定服务场所、物流产品和从业人员履行行业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做好日常消杀工作。全面落实对进口冷链食品收寄、运输、分拣、投递管控措施,配合做好冷链食品包裹外包装、贮存环境、相关从业人员的应检尽检工作。
市气象局:落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乌拉特海关:组织关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医学排查、疫情报告、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做好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查处夹带冷链食品入境行为。
临河火车站: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工作,查验 “健康行程码”,严守新冠疫情“外防输入”防线;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对乘坐飞机的人员全部查验 “健康行程码”,严守 “外防输入”防线。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2.2.2 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参照2.2.1市卫健委职责执行。
2.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开展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2.2.4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诊断、转运、救治和临床管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工作。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强化医务人员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备用医疗机构也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要建立发热等患者接诊指引,强化预检分诊和可疑症状报告意识,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2.2.5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2.6海关负责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医学排查、疫情报告、环境消毒监管、健康教育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全完善市县两级新冠肺炎监测预警体系及多点触发检测预警工作机制。市和旗县区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监测技术方案(试行)》《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开展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工作,甘其毛都口岸要加强入境人员、物品和通道环境的监测与评估,确保口岸环境安全。
3.2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所必要工作运行经费。
3.3 市卫健委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指导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为市卫生健康委,Ⅳ级为旗县区卫生健康委。
3.4.2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食品、物品等外环境标本检出新冠病毒核酸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Ⅳ级预警。
3.4.3 预警对象。
Ⅰ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Ⅱ级预警: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向全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
Ⅳ级预警:
(1)向旗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发布。
(2)向本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3)向社会公众发布。
(4)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时长不得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 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 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学监测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监测技术方案(试行)》《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4.1 病例发现
(1) 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暴露史、有无聚集性发病等情况,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全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新冠肺炎病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每周全员核酸检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对农贸(集贸)市场、普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快递外卖、交通运输等特定服务场所和行业人员每周开展抽样核酸检测。
(3)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对纳入社区、嘎查村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4)重点机构监测。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对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人员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5)卫生检疫。海关、边检等部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全面掌握境外入境人员基本信息,落实入境前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入境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及时送指定发热门诊医学观察,按要求采样检测。
(6)购药监测。零售药店要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等相关药物的人员实名登记,异常信息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社区或嘎查村主动进行调查核实。
(7)应检尽检。其他应检尽检人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员环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执行。
4.2 病例确认
4.2.1 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本市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如果为自治区首例,经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经自治区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非全区首例,按照4.2.2执行。
4.2.2 后续病例确认。
后续病例,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由市医疗救治、预防控制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
4.2.3 重型、危重型患者确认。
确诊病例病情加重,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2.4 无症状感染者确认。
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市医疗救治、预防控制专家组根据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3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后,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诊疗方案、防控方案要求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旗县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的可疑症状的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苏木卫生院,严格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制度。
4.4 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旗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当地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 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属地指挥部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透明的发布权威疫情信息,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5 应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疫情防控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各级指挥部要保持高效运行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提前做好人员、物资和能力准备,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发生地疫情规模和城市、农牧区不同场景,坚决、果断、科学处置,及时部署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疫情后,各级政府要区分城市和农村牧区等不同地区,针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基因测序,迅速查清传播链条和感染来源,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和管控区域,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防控措施。疫情结束后,临时性、应急性措施要应退尽退。
(2)及时果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科学划分风险区域,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先后次序和频次。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储备,必要时力争2天完成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3)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已密接者管理为重点划大“包围圈”,坚决做到集中隔离、应隔尽隔,做好隔离场所防控措施落实和防护指导,落实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和隔离点消毒管理工作。
(4)严格落实“四集中”的要求,提高治愈率。加强定点医院建设,组织高水平的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病区,集中收治患者。
(5)及时公布发布疫情信息。依法依规报送疫情信息,规范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重要信息和敏感问题的发布要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把关发布内容。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或物品、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疫情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有效处置。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关键是“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疫情输入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1.1 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Ⅳ级预警。
5.1.2 压实“四方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依法、科学处置疫情。农村牧区要按照旗县级领导分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干部分包嘎查村、嘎查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包体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有序开展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地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强化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促进人员、货物安全有序流动,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3 做足应对准备。市、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0号)的要求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1)人员队伍准备。建立卫生健康、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旗县区要分级分类组建疫情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康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队伍,做好人员和技术力量储备,同时要加强培训和演练,具备迅速扑灭疫情的能力。其中,流行病学调查与疫情信息分析队伍按照不少于50人组建。
(2)医疗机构准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以及留观室。市、旗县区至少确定1家定点救治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床位数应达到当地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总床位数的10%,重症监护病区(病房)床位数应达到定点医院床位总数的10%。要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进行改造,重点加强“三区两通道”、供氧、通风、供暖、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改造,使之符合秋冬季传染病诊疗要求,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满负荷收治患者的要求。要做好与重症床位相匹配的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定点医院按照医护比1:2床护比1:0.6配备医护人员。
(3)核酸检测机构准备。各地要做好采样场所、采样人员和检测机构准备。全市三级医院、传染病医院、市和旗县区疾控中心、旗县区级医院必须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统筹调配社会检测机构资源,确保临河区日采样检测量不少于1000-3000人份、其他旗县不少于600-1000份,满足“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的需求。
(4)集中隔离场所准备。各地要根据不同疫情规模,按照确诊病例1:100的比例,确定隔离人员规模,提前签约具备隔离条件的宾馆、饭店,准备足够的、符合标准的隔离场所,足额配备医务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每个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按密切接触者不少于100个房间准备,无症状感染者不少于50个房间准备,同时至少准备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备用场所。
(5)医疗物资准备。按照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建立疫情防控重要医疗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按照满足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确定防护用品、药品、检测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等储备数量,统筹考虑其他疾病防控需要。
(6)信息化建设。加强防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物资储备、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大数据等信息及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疫情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技术支撑。
5.1.4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1)扎实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各地要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快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建设,发挥智能化信息技术优势,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加强疫情变化趋势和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医疗机构(包含卫生室)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立即就地隔离留观,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并按要求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排查,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加强流感、禽流感、鼠疫、不明原因肺炎等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疫情,降低与新冠肺炎叠加流行的风险,实现多病共防。
(2)做好重点人群管控。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的精准防控作用,做好返乡人员、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返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排查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报告。
(3)做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防控。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意见》和《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和特定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落实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各项防控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齐抓并重。
(4)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卫生学要求,改进生产、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切实落实场所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
(5)加强企事业单位防控。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公共卫生监督员制度,做到“五有三加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员培训,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扩大监测覆盖面、缩小监测单元、提高监测敏感度。
(6)加强社区防控。社区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专班,由1名街道干部、1名社区网格员、1名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1名社区民警、1名及以上志愿者组成,实行“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对社区、楼栋、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健康宣教、环境整治、人员排查、居家管理、关爱服务等措施,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加强农村牧区防控。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自治区、市《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防疫指挥体系,压实“四方”责任,以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为重点,强化常态化防控举措,加强重点人员管理,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防控措施,做到宣教、排查、管控、督导、关爱“五个到位”,守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8)强化人群聚集性活动防控。低风险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人群聚集性活动管控、备案工作,按照一活动一防控方案、一活动一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严禁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
(9)降低物品和物流传播风险。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疫情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增加对运输车辆、储存库房、物品环境和包装的消毒频次,落实物资运转防疫制度。同时加强对市场商品(特别是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场所环境等的抽样检测。
5.1.5 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每个业务科室有专人督促检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监管。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感染防控管理;严格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细化医务人员穿脱防护服全员院感防控措施;开展感染防控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医务人员感染防控意识和能力;不断优化就诊流程,减少人员现场聚集;严格入院患者管理和陪护制度,严禁陪护人员随意进出病房,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医院重点部位环境核酸检测,坚决防止交叉感染事件发生。
5.1.6 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台),严禁用导医台代替分诊点。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就地隔离留观,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和报告,并按要求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排查,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
5.1.7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发动各重点场所、农村牧区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和家庭清洁卫生。全面整顿市场所有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强市场内公厕、水池、垃圾桶、生鲜售卖点等基础设施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及时密闭收运垃圾,确保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提倡群众勤洗手、随身携带口罩并定期更换,保持室内定期开窗通风。
5.1.8 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培训和防控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降低物品传播风险。
5.1.9 规范处置核酸检测阳性的物品和环境。加强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地区要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力度和追溯管理,物品和环境检出新冠病毒核酸后,牵头监测单位要立即上报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立即封存相关物品和封闭相关区域,按要求规范开展物品处置和消杀工作,同时立即开展暴露人员排查和管控工作。对所有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进行基因测序。
5.1.10 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的安排,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构建免疫屏障。制定完善全人群接种方案、疫苗储备方案和应急接种预案,必要时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和全人群接种。
5.1.11 强化培训演练。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核酸检测、隔离管理、社区防控、环境消毒、心理疏导等方面的能力。
5.1.12 加强督查。加强常态化防控工作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隐患,及时补齐防控短板,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要落细、落小、落实。
5.2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病例和管理密切接触者,快速处置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避免家庭聚集性疫情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实施“各个击破”的防控策略,关键是病例的及时发现与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全面追踪和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各地区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 传染源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严格按照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隔离治疗或隔离医学观察,做好转运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减少传播风险。疑似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单人单间隔离治疗。
5.2.3流调与溯源。由报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旗县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尽可能在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及时开展聚集性疫情调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筛查、病毒全基因测序比对(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标本、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血清抗体动态检测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人、物品和环境等方面逐一分析论证,综合研判病毒来源和传播途径,对可能感染来源场所立即采取严格封控措施。
5.2.4 及时精准管控病例和疫点。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污染范围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精准划定管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并实施封闭管控。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楼栋单元、班级、办公室、工作间等,对防控区域立即采取封闭管控措施。对发生病例的嘎查村采取封闭管控措施,规范设置进村检疫点,落实出入人员测温、询问、登记、扫码、消毒等措施。
5.2.5严格进行密切接触者排查管理。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借助大数据等手段,精准锁定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将其于 12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做到“应隔尽隔”,减少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转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4、7 和 14 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 2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限根据密切接触者的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如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且其密接的密接第 1、4、7 天核酸检测阴性, 可于第 7 天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有阳性结果,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至期满 14 天。
5.2.6 做好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强化主动监测,按照涉疫地人员,14 天内到过涉疫地人员,高风险地区人员,中低风险地区的重点人群等圈层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分类采取 1:1 单样检测和 5:1、10:1 混样检测。核酸检测机构应在 12 小时内向送样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入境人员、 密切接触者在隔离观察期间应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出院或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 2 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 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5.2.7有效开展医疗救治。落实“早治疗”和“四集中”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调配和医疗设备配备,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注重发挥中医药和蒙医药独特的优势。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5.2.8 强化社区防控措施。及时对疫点开展终末消毒,对病例可能污染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发生病例的社区强化相关防控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众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做好健康监测、健康宣教、环境卫生整治、居民日常生活保障等工作。
5.2.9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各地区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同时做好隐私信息保密工作,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通过开通疫情健康热线等方式,畅通群众求助渠道,多方位收集疫情相关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媒体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2.10 严防院内感染。在5.1.5和5.1.6基础上,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实行隔离和治疗措施,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11 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干预。设立心理健康服务热线,为一线抗疫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疑似或确诊病例、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和广大群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求助者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维护心理健康。
5.2.12 其他措施按照5.1.2至5.1.12有关条款落实。
5.3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控制疫情,阻止传播扩散,迅速扑灭疫情。实施“精准围堵”策略,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传播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预警。
5.3.2扩大核酸检测排查范围。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与聚集性疫情暴发区域相关人员以及出现病例的重点行业、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人员进行全面核酸检测排查。对其他人群落实“愿检尽检”的要求。加强核酸检测现场组织工作,做到采、运、储、检、报有效衔接、互相匹配,确保流程规范、管理有序、反馈及时,第一时间发现并管控感染者。
5.3.3 实施必要的区域和人员管控。第一时间将病例或疑似病例严格按照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隔离治疗。科学划定防控区域,对疫情暴发地采取封闭管控措施,对出现病例的居民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一定程度的区域交通管控,禁止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产、停业、停课。限制防控区域内人员离城,其他人员坚持“非必要不离城”,确需离开的须满足核酸检测阴性和健康码绿码等前提条件,避免疫情向外扩散。
5.3.4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基因测序。充分利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手段,加大跨区协调力度,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重点加强对不明来源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对聚集暴发地开展环境检测和基因测序。
5.3.5 科学调配医疗资源。48小时之内将定点医院整体腾空,向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定点医院整建制派驻高水平专业技术团队。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持“四集中”原则,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
5.3.6 加强重点场所风险排查和管控。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商超、饭店餐厅、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落实清洁、消毒、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控区域内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暂停营业;生活服务类场所缩短营业时间、限制人员数量和停留时间。
5.3.7 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对防控区域内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监所等特殊场所实施全封闭管理,保障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预防此类机构发生暴发疫情。加强学校和幼托机构管理,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学措施。
5.3.8 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市级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特别是危重型患者,要派出专门团队“一对一”救治。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小各项防控措施。
5.3.9 全力救治患者。在落实5.2.7全力救治患者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梯队,组建专家咨询组,重点指导全市的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组建一线专家组,深入到患者较多地区或危重型患者地区,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做好启用备用医院接诊患者的准备。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0 其他措施按照5.2.3至5.2.12条款落实。
5.4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应采取以下措施
防控目标是控制疫情蔓延势头,阻止疫情输出,逐步扑灭疫情。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策略,强化联防联动工作机制,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扩散蔓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4.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级)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发布Ⅰ级预警。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国务院申请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发出全民动员令。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各疫情发生盟市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级别下落实相应防控措施。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4.3有序推进核酸筛查全覆盖。根据风险评估和检测力量到位情况,按照密切接触者、涉疫区域相关人员、高中风险地区人员、重点人群、低风险地区人员的顺序,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力争2天内实现本地人口全覆盖,全面排除风险隐患。根据需要可对重点人员进行多次检测,最大程度避免漏管失控。科学合理设置检测点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启用移动检测车和方舱实验室。同时,强化检测质量控制、完善检测流程、提高检测效率,确保每一次核酸检测在12小时内完成并反馈结果。
5.4.4分区分级精准管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指导疫情发生盟市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研判,提出科学划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区域的建议,划分风险等级的区域可调整至街道苏木乡镇。精准划定管辖区域范园至最小单元(如楼栋、病区、居民小区、自然村组等)。依法依规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停学等措施。限制中、高风险区域内人员离城,低风险区域人员坚持“非必要不离城”,确需离开的需满足核酸检测阴性和健康码绿码等前提条件,避免疫情向外扩散。
5.4.5严格落实“四集中”要求。第一时间将病例或疑似病例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和隔离治疗。一是全力以赴救治患者。充分发挥自治区级临床专家作用,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病人。降低病死率。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教治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是启动备用医院和做好启用方舱医院准备,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同时,强化医务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进行呼吸、重症、疾控、院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全员能上岗、人人能应急。发挥专家组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5.4.6迅速开展流调和溯源。疫情发生盟市要立即开展流调和溯源调查工作,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迅速开展密接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追根溯源工作,尽快查明传染来源,必要时扩大流调范围。自治区指导开展更大区域范围的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相关市场、冷链食品、物流等环节的监测、调查、防控和溯源工作。
5.4.7加强跨区域协作。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控,发挥大数据等优势,加大对从城市流出的高风险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协查追踪力度,确保流调到位、追踪到位、管理到位,避免疫情跨区域传播和进一步扩散。
5.4.8确保重要物资供应。坚决服从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囤积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确保粮食、肉食、蔬菜等必需生活物资充足供应。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一时间处置恐慌性抢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
5.4.9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阳性病毒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5.4.10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和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解疑释惑渠道,澄清不实传言,消除恐慌情绪,宣传感人事迹,树立正面典型,坚定全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涉疫情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迅速有效疏导化解,防止矛盾风险汇聚叠加。加大对药店、商场及机场、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巡逻防控力度,严防各类重大案事件发生。全力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严厉予以打击。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4.11应急援助。疫情发生盟市启动各类储备队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根据全区支援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检测、流行病调查、医疗救治等专家队伍。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疫情发生地区提供现场指导支持。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援。
5.4.12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3.3至5.3.10条款落实。
5.5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5.6 农村牧区地区不同疫情情形的应急处置
基于当前国内新冠肺炎流行形势,全区农村牧区不排除发生疫情的可能性。一旦发生疫情,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0号)要求,根据零星或多点散发、局限在某村庄的聚集性疫情、出现向周边扩散迹象的聚集性疫情三种情形规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严防病例向市外输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不准有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情况下转院;不准有医疗机构在未经专人引导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不准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未经转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自行转院,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7 做好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按照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海关、边检、口岸、外办、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全面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与应对措施,着重做好“人防”和“物防”工作,防范境外疫情输入。
7.1 严格做好境外疫情输入“人防”工作
7.1.1 切实加强远端防控。对所口岸入境人员、入境交通工具和渠道等实施远端防控,落实好凭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及血清特异性抗体检测双阴性证明登机等有关要求。在境外企业和项目、跨境运输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要加强组织管理和督导,严防相关人员带疫回国。
7.1.2 严格口岸检疫。充分发挥海关入境检疫“第一道关口”作用,做好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加强沟通、强化责任,保障人员转运无缝对接,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全链条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强海关检疫查验场所、边检检查场地、专业人员队伍、检测能力等建设,改进环境卫生条件,提升口岸通行效率。
7.1.3 实施精准防控。严格落实入境人员闭环管理,加强地区间、部门间联防联控,做好信息沟通和协查通报工作。严格做好国际道路货运驾驶员和装卸人员封闭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对直接接触冷链食品、机场港口卫生作业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加强防疫培训、闭环管理、核酸检测、自身防护等工作,原则上确保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全覆盖。压实地方责任,加强入境人员隔离点、定点医疗机构、航空集装器等消杀管理,完善操作规程,严防因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所有入境人员在隔离医学期间的第 1、4、7 和 14 天分别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标本应采集鼻咽拭子,其中第 14 天核酸检测应同时采集 2 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 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7.1.4 做好边境防控。合力强边固防,加密边境值守巡查点位,落实管段包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督导,做到联防点位不少、力量不减、措施不松。加快边境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阻断边境非法出入境小道、便道,严格进出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进出边境人员管理。
7.1.5 动态调整入境人员管控措施。密切关注全球疫情发展态势、病毒传播方式变化和重点国家防控措施调整动向,加强入境人员对我市疫情防控影响的分析研判,坚持底线思维,做好境外疫情形势严重恶化情况下应对预案。系统梳理管控措施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堵塞工作漏洞。从严统筹把握边境口岸客运通道恢复开通工作,严格按照“一案一报”原则和口岸开放程序报批。
7.2 防范境外物品疫情输入风险
7.2.1 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0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监测和外包装消毒工作,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要求,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境外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输华产品的安全。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各地结合实际利用溯源码、信息追溯平台等手段,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具体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 号)要求执行。
7.2.2 强化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举措。密切关注境外疫情形势变化,冬春季针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的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外包装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运输环节,进口商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实施预防性消毒,物流企业落实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在属地环节,由各地组织落实本地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具体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 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5 号)要求执行。
7.2.3 严格货物仓储运输环节防控要求。改进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认真做好货物储存场所清洁消毒。指导督促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车辆、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7.2.4严格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管理 。加强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所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制定相关防控工作制度;配备必要防护物资,加强对工作服装、工具等物品和相关场所的规范消毒;强化相关人员登记管理,相对固定从业人员,督促落实相关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实行轮班制,必要时封闭管理。
7.2.5 加强信息追溯管理和共享。建立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追溯体系,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等货物核酸检测结果确认和通报。
7.2.6 保障防疫物资进出口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国际物流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提升防疫物资国际运输保障能力。强化出口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提高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陆地边境口岸过货量。
7.3 严格做好阳性物品及接触人员处置
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根据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对接触人员采取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必要时采取隔离医学观察。
8 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 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新冠肺炎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14天)无新的病例出现,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8.2 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2.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8.2.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9 保障措施
9.1 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疫情防控体系,完善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外沟通联络机制、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指挥体系要做到领导不变、组织不变、人员不变,始终保持24小时高效运行状态,确保出现疫情能够第一时间响应,缩短响应的“预热期”,把握疫情应对的关键期,及时快速控制疫情。
9.2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内部改革,提升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尽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标准,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9.3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巩固应急规范旗县区、规范医疗机构、规范疾控机构建设的成果,不断完善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设备、有经费、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拉得上、展得开、应对好。
9.4 强化费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9.5 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9.6 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以街道苏木乡镇和社区嘎查村干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必要时动员旗县区干部职工参与防控,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同时落实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9.7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监督执法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强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9.8 强化表彰激励监督问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10 附则
10.1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旗县区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新冠肺炎应急预案。
10.2本预案中提到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
10.3相关定义。
(1)中小城市、县城、农村牧区:中小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小于100万的城市(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县城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小于50万的县城(不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农村牧区是指旗县城区以外的自然嘎查村组。
(2)聚集性疫情。14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3)社区传播疫情。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4)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容易暴发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机场、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集贸)市场、 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5)重点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容易暴发聚集性疫 情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 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
(6)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保安、环卫工人、保洁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 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员。
(7)特定人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事病例(确诊、 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转运、尸体处理、环境清洁消毒、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病区及医学观察场所、卫生检疫、进口冷链货品生产搬运销售等工作的人群。
10.4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