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六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防指发〔202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08 09:26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2-02-08 09:19
概述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六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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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防指发〔2022〕21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六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2月8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六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当前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大流行仍处于高位运行,新型变异株不断出现,我国持续面临较大的疫情输入压力。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先后发生本土新冠肺炎疫情,疫情传播速度快、传染性强、聚集性明显。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加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75号)、《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国卫明电〔2021〕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0号)、《关于印发大型隔离场所建设管理卫生防疫指南(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2号)、《关于印发因疫情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5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对《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进行修订,形成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指南(修订版)》《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方案、规范、指南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人物同防,群防群控,精准施策、快速反应的原则,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  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5.1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1.5.1.1  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

    1.5.1.2  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1起聚集性疫情,未引起三代及以上持续传播。

    1.5.1.3  达不到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标准的情形。

    1.5.2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1.5.2.1  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一周内出现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5.2.2  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的散发病例,但尚未发生持续社区传播。

    1.5.2.3  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旗县区 (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2.4  达不到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标准的情形。

    1.5.3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1.5.3.1  在1个旗县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发生持续社区传播。

    1.5.3.2  我市及其他盟市2个以上出现相关联的聚集性疫情或社区传播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3  达不到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标准的情形。

    1.5.4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  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要求,各地要以街道(乡镇苏木)为单位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风险等级。风险地区划分标准不适用于甘其毛都口岸入境人员已闭环管理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1.6.1  低风险地区。社会面连续14天内无新增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1.6.2  中风险地区。社会面连续14天内新发不超过10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1起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  高风险地区。社会面连续14天内发现10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2起及以上的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  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压紧压实市、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党政领导、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专项工作小组的疫情防控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及时调整防控要求,坚决遏制疫情在市内扩散蔓延。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委、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医保局、政府外事办、机关事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乌拉特海关、临河火车站、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和心理干预等专家组,具体负责新冠肺炎的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新冠肺炎防控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形成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2.1.3  旗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1.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实际表现作为调整使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承担市指挥部社会管控和流调溯源相应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报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跟踪境外舆情,指导涉事地区、部门主动对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宣传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市委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涉台工作。指导市宗教局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

    市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市纪委监委:开展执纪检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作风不实等问题,严格依纪依法查处。

    市政府办公厅:传达市领导同志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要求及时制定疫情防控策略,并指导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疫情研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新冠肺炎应急预案;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和跨区域紧急调运应急物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工作,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开展市本级医疗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内发生,制定并组织实施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停学和复学方案。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治药物筛选与研发,加强疫病检测、应急防控等研发和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

    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者请求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时空伴随信息、手机信号漫游和停留信息等情况分析。

    市公安局: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社会管控和流调溯源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利用公安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追踪管理,并将数据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共享,依托“大数据+网格化”社区警务机制,依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动态管控;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监管场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监管场所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狱警和羁押人员、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监管场所内发生。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等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指导慈善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措施和工伤保险待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建局:全面加强流动商贩的监督管理,严查严控流动商贩沿街叫卖,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兜售野生动物等行为;负责做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稳定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新冠疫情防控和消毒工作措施;负责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监督指导畜禽定点屠宰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米袋子”“菜篮子”和禽蛋肉奶等产品正常生产秩序,做好重要农副产品的生产保供;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农村牧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居环境治理。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商场、超市、餐饮等市场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协调指导全市进口非冷链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商务领域的各类展洽活动。

    市文旅广局:负责指导督促文化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卫生防护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依法对影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负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做好供应保障;依职责适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

    市林草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优化服务管理,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监管。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加强与自治区外办、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收集境外来(返)人员信息,快速精准推送信息;协调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协调、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巴彦淖尔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乌拉特海关: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关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国境口岸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国际航班消毒效果评估、卫生监督和医疗垃圾处置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按照海关总署布控指令开展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指导集装箱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预防性消毒和消毒效果评估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加强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返回人员的监测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与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共享;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布国家、自治区和全市的有关提示警示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监督全市邮政快递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履行邮政快递行业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协调邮政快递车辆纳入绿色通道,确保邮政快递车辆运行,强化应急物资运输保障。

    临河火车站:对进出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的检疫和查验措施,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做好旅客列车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运送。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通讯、总务和后勤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区、政府办公北区疫情防控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保障。

    市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2.2  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参照2.2.1市卫生健康委职责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会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协调落实防控资金,组织开展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新冠肺炎应急培训、演练,加强医疗防护物资储备;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备用医疗机构,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开展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2.2.4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诊断、转运、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公安、公卫、工信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本院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强化医务人员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后备定点医疗机构也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要建立发热等患者接诊指引,强化预检分诊和可疑症状报告意识,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2.2.5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2.2.6  海关负责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监测、医学排查、疫情报告、环境消毒监管、健康教育等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全完善市县两级新冠肺炎监测预警体系及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信息研判和预警响应的及时性。市和旗县区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常态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版)》《巴彦淖尔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第三版)》要求开展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工作。甘其毛都口岸要加强入境人员、物品和通道环境的监测与评估,确保口岸环境安全。我市将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方案适时更新监测内容和方法。

    3.2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3.3  市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  市和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Ⅲ级为市卫生健康委,Ⅳ级为旗县区卫生健康委。

    3.4.2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食品、物品或环境标本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Ⅳ级预警。

    3.4.3  预警对象。

    3.4.3.1  Ⅰ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2  Ⅱ级预警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3  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向全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3.4  Ⅳ级预警

    (1)向旗县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向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发布。

    (3)向旗县区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社会公众发布。

    (5)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并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  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  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常态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版)》《巴彦淖尔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第三版)》的要求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4.1  病例发现

    (1)医疗机构就诊人员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可疑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或暴露史、有无聚集性发病等情况,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全部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风险职业人群监测。强化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管理和服务人员,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新冠肺炎病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普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急诊等科室医务人员,国际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移民、海关以及市场监管系统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到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进行核酸检测排查。提高核酸检测频次,对入境口岸通道、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周采集1次鼻咽拭子。

    (3)重点人群健康监测。对纳入社区、嘎查村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入境人员等做好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4)重点机构监测。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对辖区内的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场所、人员密集型场所(如生产车间、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重点机构人员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及时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进行核酸检测排查。

    (5)卫生检疫。海关、边检等部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卫生检疫,全面掌握境外入境人员基本信息,落实入境前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入境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及时送指定发热门诊医学观察,按要求采样检测。

    (6)购药监测。零售药店要登记购买退热、止咳、抗生素、抗病毒等相关药物的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异常情况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由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社区和嘎查村进行主动核查。

    (7)应检尽检。其他应检尽检人员严格按照应检尽检和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方案要求开展。

    4.2  病例确认

    4.2.1 病例确认。

    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病毒核酸阳性,由市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

    4.2.2 重型、危重型患者确认。

    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3  病例报告

    各检测机构发现核酸初筛阳性者,要2小时内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和检测任务委托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立即向属地疾控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的疾控机构应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疾控机构需在接病例发现后24小时内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发现的可疑症状的患者后要在2小时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苏木卫生院,严格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制度。

    4.4  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旗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辖区疾控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本土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旗县区及市人民政府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建立例行新闻发布机制。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对重要信息和敏感问题的发布要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持续监测舆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核实处理,做好回应解读,有效解疑释惑、稳定民心。

    5  应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疫情防控体系,做到组织不变、人员在岗、管理运行及时、始终保持激活状态。要实行24小时值守,提前做好人员、物资和能力准备,一旦发生疫情,坚决、果断、科学、有序开展疫情处置,做到“快、狠、严、扩、足”:即响应快、管控狠、措施严、精准扩大排查范围、备足隔离场所,尽快压制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疫情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体系,迅速完成常态和应急机制转换,成立前线指挥中心,实行提级指挥,扁平化运行管理。一般疫情(Ⅳ级)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坐镇指挥,较大疫情(Ⅲ级)和重大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同志坐镇指挥。针对散发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传播等不同情形,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和基因测序,迅速查清传播链条和感染来源,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和管控区域,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防控措施。疫情结束后,应急措施调整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2)做好风险人员排查和风险区域管控。科学划定风险等级和封控、管控区域。发生病例的社区强化防控措施,封控区严格落实“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措施,管控区严格落实“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措施,防范区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共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

    (3)及时果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按照《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要求,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储备,疫情发生当日立即启动核酸检测方案,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先后次序和频次,优先确保风险人群24小时内完成采样和检测。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确定开展后要在24小时内确定报告流程并完成组织动员,确保组织、采样、检测和报告工作顺畅。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要求,规范设置采样点和检测点,加强采样现场的组织引导,避免人群聚集导致交叉感染。

    (4)加强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调派由公安、公卫、工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流调队伍开展调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快速、精准追踪、判定密接和密接的密接。以密接管理为重点划大“包围圈”,对潜在密切接触者纳入密接范围,坚决做到集中隔离、应隔尽隔,8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点。对可能暴露者纳入居家隔离范围。做好隔离场所防控措施落实和防护指导,落实人员隔离医学观察和隔离点消毒管理等工作。对跨地区的密接、密接的密接,疫情发生地第一时间向流入地进行通报协查,并要求24小时内反馈协查结果。

    (5)严格落实“四集中”的要求。提前确定救治能力强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设立单独院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提高定点医院硬件和软件水平。发现感染者后,确保2小时内转往定点医院。出现10人以上确诊患者,24小时内腾空一所定点医院集中收治患者,必要时组织高水平的医院组建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病区。在当地不能满足救治条件的情况下,要启动异地转运、救治方案,确保有效治疗。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感染防控管理,坚决防止院感事件的发生。

    (6)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依法依规报送疫情信息,及时规范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发布新增病例及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防疫政策、医疗救治、保供稳价、科普知识等重要信息。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或物品、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疫情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有效处置。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关键是“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疫情输入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1.1  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Ⅳ级预警。

    5.1.2  压实“四方责任”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长期性、严峻性、复杂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启动应对疫情工作领导队,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依法、科学处置疫情。农村牧区要按照旗县级领导分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干部分包嘎查村、嘎查村级干部分包户的三级网格分包体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有序开展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各地要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强化冬春季、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防控,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促进人员、货物安全有序流动,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3  做足应对准备。市和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科学评估疫情形势,兼顾统筹考虑极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科学、足量、可持续的做好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人员队伍准备。市、旗县区要分级分类组建流行病学调查、社区采样、实验室检测、消毒消杀、医疗救治、社区防控、康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队伍,做好人员和技术力量储备。为保证流调质量,流调溯源队伍人员要足、要区分梯次、能力要强。市、旗县区分别由公安、公卫、工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且人员数量分别不低于100人(10支)、50人(5支)的常备流调溯源队伍,要加强培训和演练,具备迅速扑灭疫情的能力。每支流调队设置三级小分队,第一级小分队为流调处置核心队伍,由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骨干力量组成,主要负责确诊、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聚集性疫情的调查和疫情传播链分析。第二级小分队由经系统培训或具有调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做好密切接触者等重点风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追踪。第三级小分队主要由具备流行病调查处置能力的公共卫生医师组成,通过强化培训和演练,及时补充第一、第二级小分队力量。市级流调队根据工作需要赶赴现场,指导旗县区开展流调溯源和疫情分析研判。

    (2)医疗机构准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以及留观室。市、旗县区至少确定1家定点救治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床位数应达到当地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总床位数的10%,重症监护病区(病房)床位数应达到定点医院床位总数的10%。要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进行改造,重点加强“三区两通道”、检查化验、供氧、通风、供暖、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改造,使之符合传染病诊疗要求,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满负荷收治患者相关要求。要做好与重症床位相匹配的相关医疗救治设备配备。定点医院普通病区按照医护比1∶2.5、床护比1∶1,重症病区应达到医护比1:3,床护比1:6,配备医护人员。

    (3)核酸检测准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模块要覆盖身份登记、核酸采样、样本转运、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全流程,确保核酸检侧信息准确全面、快速及时、实时监测。各旗县区要做好样本采样场所、采样人员和检测机构准备,按照24小时内完成全员核酸检测的目标提前储备能力、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队伍、统筹调配资源,进一步优化“采、送、检、报”流程,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检测效率。

    (4)集中隔离场所准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区域的隔离房间,每个旗县区原则上按照一个感染者备用100间隔离房间、不少于20间/万人口规模来储备,口岸城市至少需要储备5000个符合标准的隔离房间。要按照《关于印发大型隔离场所建设管理卫生防疫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对现有隔离点位置、内部布局、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选址合理、硬件设施符合防控要求。要建立备用清单、应急扩容或跨区域调配的机制,应对大规模人员隔离的需要。集中隔离场所要保障一定的房间规模,原则上在100间房间以上,避免出现“小而散”的情况。新建、改建的集中隔离点要经过包括院感专家在内的专业评估后方可启用。在输入疫情风险较高的口岸地区,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酌情建设大型专用集中隔离场所。

    (5)物资准备。按照防控物资储备目录,建立和旗县区三级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储备保供制度,确保物资储备充足和供应渠道顺畅。以旗县区为单位,药品、消毒用品、医疗设备等物资实物储备量要至少满足辖区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同时统筹考虑其他疾病防控需要。以旗县区为单位,防护用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含提取和扩增)实物储备量要至少满足辖区一轮全员检测需要(10∶1混样检测)、再协议储备满足一轮全员核酸检测需要,并配备相应数量的采样管和样本运输箱。

    (6)信息化建设。加强防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物资储备、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大数据等信息及时更新和互联互通,为疫情研判、防控措施制定和资源统筹调配提供技术支撑。

    5.1.4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1)强化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预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常态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版)》《巴彦淖尔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第三版)》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提高重点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和质量。加快监测数据分析预警响应信息平台建设,发挥智能化信息技术优势,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加强疫情变化趋势和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充分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发热门诊,各旗县区要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规范开设发热门诊,做到应设尽设、应开尽开。落实首诊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诊所的管理,规范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的信息登记和接诊处置流程,强化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新冠肺炎早期识别能力。对发热门诊患者全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血常规检测,必要时进行胸部CT和抗体测,可疑病例及时按规定上报,切实发挥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3)做好重点人群管控。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的精准防控作用,做好返乡人员、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口岸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人员等重点返乡人员的摸排和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加强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报告。

    (4)做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防控。各地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齐抓并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意见》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各项防控措施。一站两场、酒店、商超、景区等人群聚集性场所,要严格落实查验健康码、测温、规范佩戴口岸、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要求,景区、景点继续实行预约、限流、错峰等措施,减少人群聚集。

    (5)强化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防控。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卫生学要求,指导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卫生技术要求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者)改进生产、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条件,切实落实场所清洁消毒和从业人员日常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降低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

    (6)加强企事业单位防控。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公共卫生监督员制度,做到“五有三加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员培训,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扩大监测覆盖面、缩小监测单元、提高监测敏感度。

    (7)加强社区防控。健全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建立“三级包保”制度,实行旗县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于部包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干部包户。建立“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提前摸清社区人员底数,做好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辅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准备。实行社区防控责任制,对社区、楼栋、家庭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健康宣教、环境整治、人员排查、居家管理、关爱服务等措施,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加强农村牧区防控。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社区(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自治区、市《农村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防疫指挥体系,压实“四方”责任,以冬春季、节假日、聚集性活动等重点时段防控为重点,强化常态化防控举措,加强重点人员管理,落实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防控措施,做到宣教、排查、管控、督导、关爱“五个到位”,守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9)强化元旦、春节、北京冬奥会期间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防控措施,做好元旦、春节、北京冬奥会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低风险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人群聚集性活动管控、备案工作,按照“一活动一防控方案、一活动一预案”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严禁举办人群聚集性活动。

    (10)降低物品和物流传播风险。加强对物流从业人员的疫情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验视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增加对运输车辆、储存库房、物品环境和包装的消毒频次,落实物资运转防疫制度。同时加强对市场商品(特别是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场所环境等的抽样检测。

    5.1.5  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各地要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要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院内感染防控措施落实。属地政府负有建设和投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医疗机构负有抓落实、规范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感染防控制度。加强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各地要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发热门诊要设置在医院的独立区域、独立建筑,硬件设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防控要求,人流、物流、空气流严格物理隔离。配齐医疗仪器和相关设备,就诊患者诊疗行为在发热门诊一站完成,不断优化就诊流程,减少人员现场聚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监管。加强院内感染防控人员配备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入院患者管理和陪护制度,严禁陪护人员随意进出病房,加强一线医务人员和医院重点部位环境核酸检测,落实“应检尽检”,坚决防止交叉感染事件发生。

    5.1.6  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实行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工作一体化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发热门诊要24小时接诊,不得无故自行停诊,要特别关注有发热、咳嗽、气喘、咽部疼痛、腹泻、嗅(味)觉丧失等症状的患者,所有患者均应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可疑患者要全部留观,按照2小时报告病例信息,4-6小时回报核酸检测结果,24小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对可疑患者进行排查,在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前不得允许患者离开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台),严禁用导医台代替分诊点。不具备接诊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现新冠肺炎可疑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尽快将其闭环转诊至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严禁拒诊和私自转诊、留诊。发挥医联体或医共体的作用,县乡一体落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的包乡任务,乡村一体落实乡镇卫生院包村任务。牵头单位组派人员下乡,开展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提升基层防控水平。

    5.1.7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发动各重点场所、农村牧区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环境和家庭清洁卫生。全面整顿市场所有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强市场内公厕、水池、垃圾桶、生鲜售卖点等基础设施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及时密闭收运垃圾,确保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提倡群众勤洗手、随身携带口罩并定期更换,保持室内定期开窗通风。

    5.1.8  强化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和风险职业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培训和防控指导,减少人群中可能的接触或暴露,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

    5.1.9  规范处置核酸检测阳性的物品和环境。加强食品监管和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各地要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管力度和追溯管理,物品和环境检出新冠病毒核酸后,牵头监测单位要立即上报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立即封存相关物品和封闭相关区域,按要求规范开展物品处置和消杀工作,同时立即开展暴露人员排查和管控工作。对所有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阳性标本进行基因测序。

    5.1.10  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的安排,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构建免疫屏障。

    5.1.11  强化培训演练。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战手册》的要求,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升应急指挥、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及核酸检测、隔离管理、社区防控、消毒消杀、物资保障等方面的能力。要组织开展实战性操练,健全“属地处置、区域协作、高效运作”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激活应急指挥体系,各方力量迅速集结到位。

    5.1.12  加强督查。加强常态化防控工作督导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排查和整改各类隐患,及时补齐防控短板,堵塞工作漏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要落细、落小、落实。

    5.2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发现病例和严格管理密接、密接的密接和风险人群,快速处置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避免聚集性疫情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实施“各个击破”的防控策略,关键是病例的及时发现与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全面追踪和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2.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旗县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一般疫情(Ⅳ级)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要坐镇指挥,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发布Ⅲ级预警,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  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疫情发生后,指挥部要统筹调度资源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准备、隔离场所准备、核酸检测能力、医疗救治能力、人员转运、服务保障能力等。发现1-5例指示病例,组建现场流调队不少于3支。再备用2支准备随时到达现场支援。如第1次社区排查(全员核酸检测)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超过20例,涉及多个小区、工地、学校等人群聚集性场所,有进一步传播蔓延风险或预测核酸检测阳性者每天将超过50例,应组建现场流调队不少于15支,再备用5支准备随时到达现场支援。属地资源不足时可跨旗县区调度支援,上级指挥部可根据现场疫情处置需要,协调跨区域资源调度。

    5.2.3  传染源控制和流调溯源。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后应在 2小时内规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排查和救治,做好转运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减少传播风险。快速启动流调溯源,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核心信息调查,24小时内完成感染者居住场所、工作场所、行动轨迹、家庭成员关系等具体情况调查,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精推划定和管控相关风险人群和区域,边流调边管控,对风险人群及时排查到位,落实赋码、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对风险区域快速采取交通管控、核酸检测、限制聚集、封闭管理等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配合,严格限制风险人群和风险区域人员流动。进一步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核酸筛查、病毒全基因测序比对、血清抗体动态检测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人、物品和环境等方面逐一分析论证,综合研判病毒来源、传播途径和传播链关系,对可能感染来源场所立即采取严格封控措施。

    5.2.4  及时精准管控疫点。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污染范围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精准划定风险等级和封控区、管控范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对中高风险地区依法依规尽早实施交通管控,有效管控人员流动,严格限制餐饮堂食、集贸市场、线下培训会议等聚集性活动,严防人员聚集。按照《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时划定和解除封控区域、管控区域和防范区域,可精准划分至小区(自然村组)楼栋、单元等。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措施。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措施。管控区内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立即转为封控区。防范区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共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

    5.2.5  严格开展密切接触者排查和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区域协查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研判病例行动轨迹,配合传统的面对面流调方式,快速精准追踪、判定密接、密接的密接、潜在密接和可能暴露者。严格落实“分级分类”、“应管尽管”和“应隔尽隔”管控措施,对密接和潜在密接采取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可能暴露者采取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区域协查专班,充实工作力量,工信、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合署办公,全力做好风险人群的区域协查工作。对收到的协查人员信息,各地要综合利用多部门信息,精准判定风险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形式快速完成排查,并按照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发送短信、赋码、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确保每一名风险人员排查、检测、健康监测或隔离措施到位,做到“人数查清”、“人头查清”、“位置查清”、“管控情况查清”。

    5.2.6  迅速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发生疫情后,迅速组织核酸检测力量,先行组织本地所有检测力量开展采样和检测,并通过增加班次、调集其他岗位医务人员支援等方式,提高日采样和检测能力。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核酸检测范围、先后次序和频次,按照涉疫地人员、14天内到过涉疫地人员、高中风险地区人员以及低风险地区的重点人群等圈层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优先确保风险人群24小时内完成采样和检测。核酸检测机构应做到重点人群6小时内、一般人员12小时反馈检测结果,及时发现并管控感染者。加强核酸检测现场组织工作,做到采、运、储、检、报有效衔接、互相匹配,确保流程规范、管理有序。要安排专业人员采样和检测,禁止通过简单培训等方式,使用非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从事直接采样或实验室检测工作,确保操作规范、采样质量、检测质量和生物安全。

    5.2.7  有效开展医疗救治。落实“早治疗”和“四集中”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调配和医疗设备配备,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注重发挥中医药和蒙医药独特的优势。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出院或解除隔离时应同时采集2份鼻咽拭子样本,分别使用不同核酸检测试剂检测,2次检测原则上由不同检测机构开展。

    5.2.8  强化社会面和社区防控措施。发生聚集性疫情后,根据疫情形势评估结果,疫情所在旗县区要落实辖区社会面管控措施。及时关闭辖区内卡拉OK、电影院、健身房、室内游泳馆、酒吧、洗浴中心﹑棋牌室等文体休闲娱乐场所,暂停培训机构线下服务。严格落实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测温、扫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发生病例的社区要强化相关防控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公众聚集活动,降低感染、传播疫情的风险。做好健康监测、健康宣教、环境卫生整治、居民日常生活保障、心理疏导等工作。

    5.2.9  强化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疫情发生后,发生疫情时以旗县区为单位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病人和环境监测。加强对药店退热、抗生素、抗病毒、咳嗽感冒等治疗药物的销售监测,严格落实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加强托幼机构、学校、养老院、监所等重点场所的健康监测。建立每日例会制度,评估疫情发展态势,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风险管控区域。

    5.2.10  重点场所消毒。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感染者发现点、居住点、工作点和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疫点及时开展终末消毒。疫情期间,应加强环境和物体表面的预防性消毒,同时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对厢式电梯、公共楼道、公共厕所、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公共区域与设施,电梯按键﹑楼梯扶手、单元门把手、快递柜等手部经常接触的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消毒前应开展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消毒后要做消毒效果评价。

    5.2.11  加强隔离点规范管理。强化集中隔高点公共区域的通风和消毒措施,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转运处理流程。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垃圾和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物处理。对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实施登记造册、培训上岗、集中住宿、闭环管理和每日1次核酸检测等措施,督促做好个人防护。对出现感染者的隔离点,要及时回溯流调,加强环境采样,并采取延长风险人员隔离期等有效处置措施,强化风险管控。在落实好当前防控措施基础上,运用门磁报警系统、自动测温仪等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落实集中隔离解除后的闭环转运,规范做好到达目的地后的社区管理。

    5.2.12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各地要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同时做好隐私信息保密工作,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通过开通疫情健康热线等方式,多方位收集疫情相关信息,畅通群众求助渠道,解决群众各类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媒体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2.13  严防院内感染。在5.1.5和5.1.6基础上,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实行隔离和治疗措施,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14  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干预。设立心理健康服务热线,为一线抗疫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疑似或确诊病例、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和广大群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求助者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维护心理健康。

    5.2.15  做好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因疫情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做好滞留人员防控管理工作,纳入疫情发生地管理范畴。如因防控资源保障、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受限时,需经自治区、市、旗县联合专家组评估后,符合转运要求的闭环转运至低风险地区实施异地集中健康监测14天,参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做好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工作。

    5.2.16  其他措施按照5.1.2至5.1.12有关条款落实。

    5.3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防控目标是及时控制疫情,阻止传播扩散,迅速扑灭疫情。实施“精准围堵”策略,防止疫情向更大的范围传播和扩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5.3.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Ⅱ级预警。市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快速统筹调度资源,科学、精准,有力、有序、有效处置疫情。

    5.3.2  扩大核酸检测排查范围。重新评估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以旗县区为单位启动全员检测工作。快速测算检测能力缺口,明确需要调集的机动检测队伍数量,尽快向市和自治区申请支援,确保检测人数≤500万的城市48小时内完成全员检测,要优先确保风险人群24小时内完成采样和检测,对中高风险地区和封控、管控区域的人群,要在一个潜伏期内每2-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确保及时发现感染者,并对其密接及有关风险人员进行排查,避免可能的感染者遗漏及造成疫情扩大和蔓延。采样检测前,及时统计辖区内待检测人员本底信息,按照掌握信息组织核酸检测,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漏检或拒绝检测者健康码根据风险人群划分赋“红码”或“黄码”管理。

    5.3.3  从严落实区域和人员管控。科学评估疫情发展趋势和措施有效性,扩大、从严社会层面和社区管控范围及措施,发生疫情时,全市要禁止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产、停业、停课。坚持“非必要不离城”,限制管控区域内人员离城,避免疫情向外扩散。

    5.3.4  切断传播途径。充分利用流行病学调查、大数据和基因测序技术,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效率,迅速查清感染来源、传播途径和传播链,实施精准控制,有效遏制进一步蔓延风险。

    5.3.5  科学调配医疗资源。24小时之内将定点医院整体腾空,向医疗技术力量较弱的定点医院整建制派驻高水平专业技术团队。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时收治,规范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持“四集中”原则,及时收治轻症患者,防止向重症转化,对重症患者坚持“一人一策”,实施多学科联合救治,坚持中蒙西医结合、中蒙西药并用,最大限度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做好启用备用医院接诊患者的准备。如预测救治人数显著超过当地的救治能力,立即启动异地转运、救治方案,确保有效治疗。

    5.3.6  加强风险排查和管控。全市范围内加强重点场所、重点机构、建筑工地、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人群、特定人群的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强化对国境口岸、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高风险场所的保洁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的风险排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闭环管理措施。

    5.3.7  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对全市范围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监所等特殊场所实施全封闭管理,保障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供应,预防此类机构发生暴发疫情。加强学校和幼托机构管理,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学措施。

    5.3.8  加强指导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市级要派出专家组指导疫情处置、患者救治、院感防控、心理干预,特别是危重型患者,要派出专门团队“一对一”救治。要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小各项防控措施。

    5.3.9  全力救治患者。在落实5.2.7全力救治患者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梯队,组建专家咨询组,重点指导全市的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组建一线专家组,深入到患者较多地区或危重型患者地区,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0  其他措施按照5.2.2至5.2.16条款落实。

    5.4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5.5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6  严防病例跨区域转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不准有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及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情况下转院;不准有医疗机构在未经专人引导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不准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未经转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意自行转院,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7  严格落实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坚持“人、物、环境”同防,按照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外办、海关、边检、口岸、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卫生健康等部门依职责全面强化境外疫情输入防范与应对措施,坚决筑牢境外疫情输入防线。

    7.1  严格落实出入境人员防控管理

    7.1.1  加强跨境人员管理。甘其毛都口岸对跨境货运司机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监测、核酸检测、闭环管理等要求,外方人员当日入境、当日离境,要一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在入关前48小时内实施前置核酸检测,入境后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按照“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的原则;作业区内采取接驳、甩挂、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中方司机及外方派驻我方作业的外籍司机应相对固定,并实施备案管理、定期轮换、定期核酸检测、限定活动范围等防控措施。要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负责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做好司乘人员的途中管理和入境后的封闭管理。具体按照海关总署《口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卫生检疫操作指南(第五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1.2  从严强化边境管控。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加密边境值守巡查点位,落实管段包防工作责任制,加强督导,做到联防点位不少、力量不减、措施不松。加快边境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加装视频监控、光纤震动报警、防越境报警、喊话驱离等技防设施,有效阻断边境非法出入境小道、便道,严格进出边境地区交通管控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进出边境社区、村屯人员管理,严打非法越境活动,严防疫情输入传播。

    7.2  严格落实入境物品防控管理

    7.2.1  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甘其毛都口岸要对入境的交通工具严格实施检疫,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口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卫生检疫操作指南(第五版)》、自治区和市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按布控指令要求实施指定地点登临检疫,对有申报异常的交通工具实施重点排查。口岸进境运输工具在入境后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行进,要在指定的口岸作业区域(地点)停靠、装卸货,实行指定路线、指定区域(地点)封闭管理。

    7.2.2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7.2.2.1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抽样检测,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冷链食品加大抽样检测力度。按要求完成新冠病毒检测采样后,在进口冷链食品与境内人员首次接触前,实施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置,并出具消毒证明,避免消毒对食品产生污染,避免重复消毒。具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2.2.2  严格进口冷链食品境内生产、流通、销售全程防控和追溯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追溯管理、人员管理、索取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进口冷链食品入境量较大的口岸城市要加快建设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杀、统一检测。结合实际适时完善防控措施,优化“蒙冷链”追溯平台,将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录入“蒙冷链”追溯体系,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具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 号)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2.3  加强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管理。加大消毒面,强化对来自高风险国家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具体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 号)、《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和货物外包装表面预防性消毒与防护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5 号)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执行。

    7.3  严格落实环境防控管理

    7.3.1 加强口岸指定作业区封闭管理。甘其毛都口岸要对境外的旅客、货物进行物理分区管理,并结合实际对口岸工作区域(包括限定区、监管区、作业区、生活区等)按照风险等级科学划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精准落实分区分级管控措施,不同风险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人员互不混流,设备互不混用,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7.3.2加强出入境交通工具消毒处理。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口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卫生检疫操作指南(第五版)》自治区和市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入境航空器的检疫消杀,做好入境交通工具、口岸检疫现场以及车辆、货物交接单等的消毒处理工作。

    7.3.3加强口岸相关环境消毒处理。甘其毛都口岸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货物集装箱、货物外包装、货物转运工具、货物存放区域以及工作区域车辆维修点、加油站、专用厕所、垃圾存放点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和终末消毒。

    7.3.4严格货物仓储运输环节防控要求。改进仓储场所环境卫生条件,认真做好货物储存场所清洁消毒。指导督促物流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和消毒证明,落实车辆、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

    7.4  严格落实垃圾处置管理

    7.4.1 口岸要把涉疫垃圾处置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口岸工作区域内以及外方司机集中住宿场所、国际分流航班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口岸工作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院等产生的涉疫垃圾要专人专车统一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及时处理。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安排对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接收,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分类收运处置。

    7.4.2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垃圾的收集、消毒、转运、贮存和无害化处置,确保垃圾处置全程闭环管理,防止通过垃圾感染疫情风险。

    7.4.3严禁入境外方司乘人员向车外抛扔垃圾,出现有抛扔垃圾行为,要采取人防加技防措施,及时制止,并做到即产即清,随时消毒处理。

    7.5  严格落实境内工作人员防控管理。

    7.5.1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口岸要结合实际对高风险岗位进行动态科学评估,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疫情防控特点,科学合理为海关、边检、医疗卫生机构等工作人员,对直接接触入境人员、冷链等货物及环境的运输、装卸、运营、保洁、消毒、检疫、边检、流调问询、采样、转运作业等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人员要登记造册,督促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手套等防护用具。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和自治区口岸城市工作专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按规定规范使用和穿脱个人防护用品。

    7.5.2严格落实人员闭环管理。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一线人员应采取一定工作周期的轮班制,工作期间集中住宿、封闭管理,工作地和居住地点对点转运,指定专用通勤车辆,严格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措施,工作期结束后,严格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

    7.5.3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措施。口岸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一线人员要登记造册,实名制管理,按照自治区应检尽检和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方案的要求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有异常情况随时上报并及时处置。做好口岸地区人员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高风险岗位人员确保全员接种。

    7.6  严格做好阳性物品及接触人员处置

    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物品后,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冷链食品,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阳性物品的来源地与同批次物品的流向地通报信息。根据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对接触人员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指南》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8  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  应急响应的终止

    新冠肺炎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新冠肺炎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14天)无新的病例出现,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8.2  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2.1  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队,开展评估工作。

    8.2.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9  保障措施

    9.1  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疫情防控体系,完善指挥系统启动机制、信息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沟通联络机制、督导检查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城市支援制度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指挥体系要做到领导人员相对稳定、组织不变、人员不变,始终保持24小时高效运行状态,确保出现疫情迅速完成常态和应急机制转换,缩短响应的“预热期”,把握疫情应对的关键期,及时快速控制疫情。

    9.2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健全乡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强化信息化建设,健全疫情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注重发挥中蒙医药作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

    9.3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设备、有经费、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拉得上、展得开、应对好。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应急规范旗县区、规范医疗机构、规范疾控机构建设的成果,不断完善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物资储备。

    9.4  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和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9.5  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职能,并按职责职能主动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9.6  强化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嘎查村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建立“三级包保”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实行县(区)干部包街道(乡镇、苏木)、街道(乡镇、苏木)干部包社区(行政村、嘎查)、社区(行政村、嘎查)干部包户。建立“五包一”制度,细化责任分工,由街道(乡镇、苏木)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基层工作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防控措施,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同时强化“四方责任”,落实属地、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9.7  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市、旗县区、街道苏木乡镇三级监督执法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强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9.8  强化表彰激励监督问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

    10  附  则

    10.1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新冠肺炎应急预案。

    10.2  本预案中提到的密切接触者包括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

    10.3  相关定义

    (1)聚集性疫情。14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社区传播疫情。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3)重点场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容易暴发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码头、口岸、车站、机场、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棋牌室(麻将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安置点等。

    (4)重点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容易暴发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

    (5)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移民、海关、口岸、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保安、环卫工人、保洁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员。

    (6)特定人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事病例(确诊、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转运、尸体处理、环境清洁消毒、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病区及医学观察场所、卫生检疫、进口冷链货品生产搬运销售、机场保洁、境外和境内航班保洁、机场司机、机场公安辅警、机场装卸等工作的人群。

    (7)潜在密切接触者(简称潜在密接)。病例发病或无症状感染者首次阳性标本采样时间前4天至其被隔离管控前,与其同时段暴露于通风不良、空间密闭的同一空间内(不局限于诊疗环境)的所有人群。

    (8)可能暴露者。病例发病或无症状感染者首次阳性标本采样时间前4天至其被隔离管控前,与其同时段暴露于通风不良、空间密闭的环境周围250米范围内(如机场、车站、商场等),停留一小时以上的人员。

    10.4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10.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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