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保障全市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全市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以大会战形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大会战时间
(一)春季集中免疫
3月1日—1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3月11日—4月30日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5月上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秋季集中免疫
9月1日—1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9月11日—10月31日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11月上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目标任务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狂犬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
(二)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结合实际进行一次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免疫病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实施免疫,其它病种各地根据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要求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狂犬病、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牛结节性皮肤病,在春季对所有牛进行一次集中免疫,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三)免疫动物种类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报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除免疫保护期内的羊只外,对其他所有羊只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肉牛和肉羊使用国家规定的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春季对存栏羔羊使用M5或M5-90△26疫苗进行高密度免疫,并实施月月补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秋季对辖区内的基础母羊使用S2疫苗进行免疫;奶牛免疫要按规定以养殖场群为单位逐级报自治区农牧厅进行备案,使用A19疫苗进行免疫。
开展两病净化的奶牛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制定包括免疫牛群、疫苗种类、免疫效果评价、免疫退出时间等的免疫计划,涉及免疫无疫区地区要加大防控力度,扎实推进乌拉特草原免疫无布病区创建工作。
包虫病:继续在乌拉特后旗实施强制免疫。使用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对新生羔羊、补栏羊进行首免,一个月后再次进行免疫。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其它重点疫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实施免疫,新城疫、羊痘、炭疽、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病种各地根据防控需要,按照国家相关防治技术规范、防治指导意见和自治区要求免疫。
狂犬病:结合实际,重点做好农村牧区饲养犬、新老疫区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等高风险区域的疫苗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5倍免疫剂量进行一次免疫。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是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关键环节,更是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坚持强制免疫和因病施防相结合、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的原则,保质保量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筑牢动物免疫屏障。
(二)落实防疫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将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通知》要求,依法建立科学、持续的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投入机制,将动物疫病防控所需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以及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消毒灭源、排查流调、检疫监管、病畜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因经费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疫情发生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充分储备物资,确保免疫质量。各地根据辖区内畜禽存栏数量,足量组织调拨和储备动物防疫所需各种疫苗、稀释液、诊断液、消毒药品、防疫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防控物资,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和应急需求。规范疫苗接收、贮存、运输、发放、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建立调拨台账,实行专人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四)同步消毒灭源,全面流调排查。集中免疫过程中同步对畜禽饲养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灭源,对布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利用大中型消毒机械进行专项消毒,确保消毒效果,消除疫情隐患。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点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加强炭疽、狂犬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流行风险评估。
(五)规范免疫档案,适时监测评价。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畜禽免疫后,由防疫员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动物免疫档案,准确、详实记录养殖场(户)的免疫、消毒、补免等情况,不断提升痕迹化管理水平。适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70%以上的,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查找问题根源,消除免疫漏洞。
(六)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技能指导。通过电视、电台、微信、网站等媒介开展多方位、深层次的动物防疫宣传工作,各级业务部门可采取发放宣传单、防控技术手册以及印有防控知识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生活用品,扩大知晓人群覆盖面,提升养殖者防病灭病意识,营造群防群控氛围。免疫前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员操作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全面提升防疫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合理使用疫苗,杜绝浪费疫苗现象,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七)准确掌握数据,按时上报信息。按照自治区对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对动物集中免疫进度实行周报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按要求汇总上报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加强宣传引导,推进创新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在前期宣传引导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同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地要督促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规防疫制度,提高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
(九)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免疫效果。旗县区、苏木镇动物防疫部门在集中免疫期间要针对防控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免疫死角和空白点。集中免疫期间或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会战措施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督查。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地区,要加大追责力度;对渎职失职,出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死角或空白点,导致动物疫情流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