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处置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 处置工作操作流程
4.4.1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案件受理
4.4.3调查取证
4.4.4立案侦查
4.4.5性质认定
4.4.6处置善后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安全保障
5.3 队伍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2 责任追究
6.3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巴彦淖尔市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非法集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警,依法、快速而有效地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信息互通、维护稳定的原则,事发地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依法、快速、高效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打击有力。同时,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应依法合规做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原则重点关注房地产业和矿山采掘业等高风险行业,严格管理典当行、投资公司、寄售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敏感行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监测预防,避免这些特殊、敏感行业成为非法集资主体。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进行普遍调查、监测和预防。
(5)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工作原则。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又要从源头上防治非法集资的发生,解决民间资金的投资出路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巴彦淖尔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宣传部、政法委、政府法制办、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商务局、住建委、交通局、统计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成,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参加。如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时,可随时转为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定联络员负责与市指挥部进行联络。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银监局局长兼任,并设立专业咨询组、信息综合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研究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确定市有关部门、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分析、研究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市有关部门、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决定较大应急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有关事项;负责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决策;服从国家、自治区关于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和统一组织协调。
2.2.2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并向旗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信息;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收集、保管并于应急结束后移交有关档案,提出修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纪检委(监察局) 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查处工作,并监督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
市委宣传部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市内媒体播发相关宣传内容;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专版、专栏宣传;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全市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及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市政法委 组织市公安局、维稳办、市信访局等部门共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劝导等维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对市政府在处置工作中出台的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研究把关。对可能涉及的诉讼问题做好应诉准备。
市公安局 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组织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争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涉嫌账户,防止受害人损失扩大的事态蔓延;协助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银监局 发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并通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人民银行 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统计调查和检测,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等部门对接,做好非法集资的预防检测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测;配合市政府及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市工商局 加强对投资公司、寄售寄卖行经营范围的依法管理,杜绝超范围经营融资业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市住建委 做好房地产开发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于未达到房屋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违法预售商品房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市商务局 负责典当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建立典当行业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建立处置典当行业非法集资的检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典当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各类信息,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置。
市交通局 做好交通项目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市统计局 做好民间融资活动的统计调查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民间融资活动统计调查情况及相关分析,发现民间融资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苗头后,及时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做好统计监测预警工作。(金融办、经信委、发改委、工商局、税务局配合统计部门完成该项调查任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市检察院 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市金融办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两个行业的非法集资活动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和担保行业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建立处置小额贷款和担保行业非法集资的检测预警机制。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小额贷款和担保行业涉嫌非法集资的各类信息,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和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负责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旗县区应急预案;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按规定组织、实施被取缔的非法集资机构资产的清理、清退工作;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其他部门 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特别是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和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与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配合、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监测预警实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做好与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行业主(监)管部门还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一是人民银行、统计局在进行民间融资监测、统计、调查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要跟踪监测并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二是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三是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四是在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五是认真处理上级机关、联席会议、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及时与案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调取涉及我市企业或个人参与异地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资料(包括债权人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公安机关直接按法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将其主管(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信息报送和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根据其发案范围、涉案人数、金额和影响程度等,分为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四级。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分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对待。当非法集资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度处置。
4.1.1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Ⅳ级):指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一个旗县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少于200人、非法集资金额少于5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旗县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1.2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Ⅲ级):指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旗县区,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2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1.3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Ⅱ级):指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盟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自治区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1.4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指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且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超过10000人、非法集资金额超过1亿元,有可能引发影响全国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
4.2 应急响应启动
对较大以上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提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通报成员单位和相关旗县区,督促相关旗县区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时,除上述行动外,同时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接受国家、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落实具体处置措施。
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事发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具体做法可比照本预案执行。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最先获悉发生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部门或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报告应客观真实、形式规范。
4.3.1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所涉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发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金额和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事件相关的内容。
4.3.2报告程序
(1)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县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在1小时内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
(2)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4.4处置工作操作流程
4.4.1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预案规定报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流程要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下发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执行,具体程序为: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处置善后。
4.4.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二是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三是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四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市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一是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市政府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二是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4.4.3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取证由市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市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二是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三是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四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市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及其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4.4.4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市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市政府协调。跨盟市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市政府进行协商。
4.4.5性质认定
性质认定由市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市政府可通过召开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一是联合调查组提交的。二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三是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市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上报自治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4.4.6处置善后
市政府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案发地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除以上情节的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市政府组织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三)公告取缔。案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包括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和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内容。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一是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二是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二是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三是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二是解封、归并清退资金。三是实施清退。四是因无债权人申请而无法清退的集资款,交由市财政管理。
对跨盟市的非法集资案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负责,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市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4.5 信息发布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本应急预案的建议,提出修订完善监管法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相关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与市有关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沟通机制。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有通信和信息传递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防发生泄密事件,确保文电安全、高效、迅速、准确、畅通运转,不得延误。
5.2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3 队伍保障
市处置非法集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和公众应对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和水平。
6.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 监督检查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指因非法集资事件引发的危害社会金融秩序的突发性事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市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