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区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进行统筹安排,把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今冬明春农闲季节,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镇、村基层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各项规定,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农村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三、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要建立健全镇村调解、旗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仲裁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四、为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必要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按照法的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和仲裁庭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与办公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