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 治区 2011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案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 《巴彦淖尔市 2011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 施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 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 认真落实、 抓紧部署、 规范实施, 扎实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 2011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组织好 2011 年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 2011 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和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 的基本原则。 根据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政策精神, 认真开展保险风险和费率区划试点工作, 同时, 改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用机制, 逐步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 农牧业风险保障体系, 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我市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 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一) 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 小麦、 葵花、 马铃薯四 种农作物。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奶牛、 能繁母猪。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 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 保险责任范围
1.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包括暴雨、 洪涝(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风灾、 雹灾、 旱灾、 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 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 蝗虫、 粘虫、 晚疫病、 菌核 病、 锈病、 鼠害。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 重大病害。 奶牛: 口 蹄疫、 布鲁氏菌病、 牛结核病、 牛焦虫病、 炭疽、 伪狂犬病、 副结核病、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牛出血性败血病、 日本血吸虫病;能繁母猪: 猪丹毒、 猪肺疫、 猪水 泡病、 猪链球菌、 猪乙型脑炎、 附红细胞体病、 伪狂犬病、 猪细小病毒、 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 猪支原体肺炎、 旋毛虫病、 猪囊尾蚴病、 猪副伤寒、 猪圆环病毒病、 猪传染性胃肠炎、 猪魏氏梭 菌病, 口蹄疫、 猪瘟、 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风灾、 雷击、 冰雹、 冻灾。
(3) 意外事故。 主要包括:泥石流、 山体滑坡、 火灾、 爆炸、 建筑物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 保障水平
2011 年全市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 广覆盖” 为原则 确定保障水平。
种植业保险金额: 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 物化成本,分水浇地和旱地,包括种子、 化肥、 农药、 灌溉、 机耕和地膜成本。 水地玉米、 水地小麦、 马铃薯每亩各 400 元, 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 220 元,葵花每亩 250 元。 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 和饲养成本) 确定。 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 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 异, 区别投保, 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 4000 元、 5000 元和 6000 元三个档次, 由奶牛养殖户 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 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 70%; 能繁母猪每头 1000 元。
(四) 保险费率及保费
1、 种植业
(1) 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Ⅱ 类地区) 费率执行 2010年基准费率。 保险费率与保费为:玉米为 9%,每亩保费水地 36 元、 旱地 19.8 元; 小麦费率 7%,每亩保费水地 28 元、 旱地 15.4 元; 葵花费率 7.5%,每亩保费 18.8 元; 马铃薯费率 6%,每亩保费 24 元。
(2) 种植业自然灾害风险相对较低的杭锦后旗、 乌拉特后 旗、 临河区、 磴口县、 五原县、 巴彦淖尔农垦(Ⅰ类地区) 的费 率下调 0.5 个百分点。 保险费率与保费为:玉米为 8.5%,每亩保费水地 34 元、 旱地 18.7 元; 小麦费率 6.5%,每亩保费水地 26 元、 旱地 14.3 元; 葵花费率 7%,每亩保费 17.5 元; 马铃薯费率 5.5%,每亩保费 22 元。 2、 养殖业保险费率与保费为: 奶牛费率 8%,每头保费分为 320 元、400 元、480 元三个档次; 能繁母猪费率 6%,每头保费 60 元。
(五) 保费补贴比例
1、 种植业: 国家财政补贴 40%, 自治区财政补贴 40%,市财政补贴 1%, 旗县区财政补贴 9%, 其余 10%的保费由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 业等共同承担。
2、 养殖业:
(1)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30%,自治区财政补贴 45%,市财政补贴 2%, 旗县区财政补贴 8%, 其余 15%的保费由农 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
(2)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 中央财政补贴 50%, 自治区财政补 贴 20%, 市财政补贴 10%, 旗县区财政补贴 10%, 其余 10%的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 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市、 旗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 、 种养企业、 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 、 种养企业、 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 市直属单位下属农 (牧) 场, 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但需要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涉及补贴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六)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人保财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杭锦后旗、 临河区、 乌 拉特中旗、 乌拉特后旗和农垦局的种植业保险业务; 安华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磴口县、 五原县、 乌拉特前旗的种植业保险业务。 中华联合保险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承担全市的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七)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 按照程序及时进行查勘定损, 及时进行理赔。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 该保险机构要继续 赔付, 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 200%。 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 牛结核病疫情, 政府实施捕杀后, 按照《巴彦淖尔市奶牛健康普查暨养殖保险补偿工作实 施方案》 的要求,对养殖户进行赔偿。 同时,市农牧业局与中华联合保险巴市分公司签订奶牛保险入保协议。
三、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保证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调整充实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各旗县区(农垦局 ) 要相应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 办公室, 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 旗县区(农 垦局) 领导小组要定期召 开成员 单位会议, 研究和解决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通报本地工作情况。 各旗县区(农垦局) 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 15 个工作日内, 必须研究制定 出本地区的 2011 年实施方案, 并尽快组织实施。 旗县区(农垦局)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 畜牧业、 水利、 气象、 保险等方 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 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 市领导小组也将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 对查勘定损进行指导、 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 对于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 裁结果有异议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请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 室最终仲裁。 旗县区(农垦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 实行属地管理。 承保开始到 2011 年 6 月 30 日参保进度 5 日一报,7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 度每半个月一报, 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 签单结束日期 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旗县区(农垦局) 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 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
(二) 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 险承保、 查勘、 定损、 理赔、 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共同推进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经 办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费补贴资金, 及时足额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 出预算,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农牧业部门在发挥领导小组办 事机构职能的同时, 要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积极主动地帮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基层农牧业服 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气象部门要 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和参保农作物灾害测定数据、 灾情评估及相关证明, 配合农牧业部门、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 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加强灾害评估、 定损工作支持; 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
(三) 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市、 旗县区( 农垦局) 两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 为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自治区财政对 于 2011 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 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并且预拨一部分。 市、 旗县区(农垦 局) 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补贴比例, 种植业、 养殖业规模、 预计参保数量、 保额、 费率等保费补贴有关规定, 认真测算各自保费补贴资金需求, 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 算, 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自治区将中央、 自治区 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市财政, 市财政将其中 20%下拨至旗县 区,旗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市下拨资金及本旗县区配套资金, 于 2011 年 9 月底前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 其余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 政直接拨付至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市、 旗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财金〔2009〕 600 号) 规定, 在收到保险机构补贴申请审核无误后 10 个工作日内, 拨付补贴 资金。 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 额时, 市、 旗县区( 农垦局) 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 金的责任, 并及时同自治区协商清算。 市、 旗县区(农垦局) 财政 及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 费使用的监督审计。
(四) 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 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 广播、 电视 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 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 投保、 集体投保、 整村 投保,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 充分 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 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 要鼓励、 支持 种植业龙头企业、 养殖企业、 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 户投保。 要鼓励、 支持整村投保, 引导组织以嘎查村、 自然村为 单位, 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 牲畜全部加入保险, 提高 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 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 市、 旗县区政府(农垦局) 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 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保险凭证、 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 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 保单号、 投保品种及面积、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 要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 的参与 权和知情权, 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旗县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 各 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 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
(五) 强化管理,建立奖惩、 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 2010 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内农牧种植发〔2010〕 210 号), 对促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 不断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 服务质量, 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 年除继续按照该办法对种植业保险进行考核外, 也对保险经办机 构开展养殖业保险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承办保险机构 2011 年奶 牛保险承保头数, 原则上要达到责任区符合保险条件的奶牛存栏 总头数的 15%以上;2011 年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不得低于 2010 年的承保面积。 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做 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考评工作将在 11 月底前完成。 从 2011 年起, 自 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将建立农业保险考核结果与保费补贴资金划拨联系制度, 自治区统一预留 5%的自治 区本级保费补贴资金, 结合年末考评结果,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 兑付这部分补贴资金。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自治区预留保 费补贴资金, 而不履行或减少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对不按保险合 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实行“一票否决” 和退出市场 制度。 对基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操作、 搞平均理赔的, 在下 年度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 的特点, 深入苏木 镇、 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 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 量身 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 实行农业保险 嘎查村级公示制度,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 况。 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 、 参保品种、 参保地块及面积、 受灾 情况、 赔付标准、 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并得到 农牧户 认可。 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 并 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 强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在苏木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窗 口,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 宣传、 发动和签单录入,以及保险条 款咨询、 查勘定损、 农牧民理赔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各旗县区 (农垦局) 要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办农业保险苏木镇设立 农业保险服务站, 有条件的苏木镇要临时提供办公场所, 保险机 构负责人员聘用、 培训、 配套设备和日常管理, 指导农村牧区协 保员开展农业保险服务, 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 切实解决农 牧民投保、 缴费、 理赔、 申诉和咨询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农业保 险经办机构还要不断提升现有机构和人员 的服务能力, 配备各种 必要的设备, 健全完善旗县农业保险服务机构, 使自身软硬件建 设全面适应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的需要。 旗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 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 基层有关部门协助农 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业务、 查勘定损、 防灾减灾、 赔款发放 等所需要的经费, 属于农业保险日 常经营费用, 由农业保险经办 机构支付;代办工作费用总额不超过本市总保费收入的 4%,并 由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实 行专户 管理; 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根据承保规模、 工作难易程度 和基本工作需要等因素, 统筹将代办工作费用分配下拨至所属旗 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定的账户; 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的使用 向旗县特别是苏木镇人员和专家倾斜, 市级使用的部分不超过代 办工作费用总额的 10%。 全区农业保险代办工作费用划拨、 使用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 治区另 行制定下发。 各地要积极利用财政部 门“一卡通” 系统发放保险赔款, 减少现金流通环节, 提高理赔 工作的效率, 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 挤占、 挪用。 财政部门或“一 卡通” 打卡发放机构, 在收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资金和赔款 发放资料后, 要及时组织赔款发放, 并在赔款发放到户 5 个工作 日内, 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赔款发放明细或赔款到户对账凭 证。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市实际出发, 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 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 为 我市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农业保险新产品、 新业务的开 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七) 严格监督检查, 保障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市、 旗两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 关部门, 对各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 通 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 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 保 单签订、 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 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 在签单承保和查勘理赔的关键时期, 要组织 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和指导, 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 的舆论监督, 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 行政监察机关 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 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 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审计部 门要针对理赔资金兑现到位等资金运行过程跟踪审计, 本年度理 赔兑现结束后要出具审计报告。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 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镇、 嘎查村、 种养户 中宣传农业保险政策、 签订保单、 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 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 合法合规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