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进入春防以来, 我市气温迅速升高, 风干物燥,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 已进入高火险期, 为了 进一步做好关键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林区实行戒严防火,现通知如下:
一、 4 月20 日到5 月25 日在乌拉山次生林区、 乌兰布和沙区、 生态项目区, 各级自然保护区实行防火戒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防火戒严区域, 提早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 科学划分防火戒严区, 提出具体戒严措施和要求, 加紧落实。
二、 各防火指挥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 4 月 16 日召开的全国和全区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 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 随时掌握防火动态, 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出现火情时, 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在防火戒严期间, 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加强对重点火险区工程项目区的巡查力度, 特别是加强对春耕农事用火的管理工作, 对特殊区域和地段指派专人死看死守, 杜绝一切火灾事故。
四、 凡是进入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经旗县区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 签订防火责任书,领取防火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五、 坚持“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 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火” 的原则, 切实落实扑火预案, 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力量部署到防火扑火第一线, 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力争实现“打早、 打小、 打了” 的目标。
六、 各防火指挥部在防火戒严期间要严格加强领导带班和职工群众值班制度,要严格按照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 管理制度,准确上报火情, 确保各类防火信息的上传下达。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 林业 防火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5 月 2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