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驻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 大力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我市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意识, 根据自治区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信息公示与共享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 75 号), 集中统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 以信息公示为手段、 以信用监管为核心、 以协同监管为格局的市场监管方式, 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的要求,现就各部门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8 家部委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建立市、 旗县区两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市、 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行政许可( 审批) 信息、 注册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与互通共享,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县区各部门建立体系完整、 高效顺畅、 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并全面、 准确、 及时地将各地区、 各部门的企业信息及企业自 行公示的信息统一汇聚, 并记于企业名下, 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依法公示、 联合惩戒、 社会监督、 共筑诚信的目 的。
二、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系统的规范化建设。 市发展改革和市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总体要求, 加强沟通衔接, 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的运用、 维护, 适时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 协调推进各部门涉企信息公示与信息共享。
(二)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要按照“谁审批、 谁公示,谁处罚、 谁公示” 的原则, 切实履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职责。市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部署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 既要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 备案信息, 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还要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有关部门要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 变更、 延续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中不包含农用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信息)。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公示, 在上述信息产生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信息汇总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同时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 及时性负责。
(三) 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 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旗县区子系统已建设完成, 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向各部门发放口 令卡, 并负责对各部门联络员 在登录口径、 数据上传方式、信息公示、 查询、 下载方式等方面的培训指导; 各部门要明确企业信息公示共享责任领导, 并选报一名具有责任心, 且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人员作为联络员, 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 确保实现注册登记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四) 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的严管目标。 要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 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要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经营、 投融资、 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进出口、 出入境、 注册新公司、招投标、 政府采购、 获得荣誉、 安全许可、 生产经营许可、 从业任职资格、 资质审查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 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 增强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部门主抓、 社会参与、 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 强化组织保障、 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切实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与共享应用。
(二) 强化协作配合。 各旗县、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 的大局意识, 按照任务分工, 进一步研究细化量化各项工作措施, 分解任务, 责任到人, 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 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 协调推进。
(三) 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 加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重点将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效利用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上来, 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加快形成“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 加强跟踪问责。 发展改革部门、 工商质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工作落实的统筹协调、 跟踪了解、 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任务都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 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问责力度, 对工作推进迟缓、 协调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所称各部门: 法院、 检察院、 经济和信息化、 发展改革、 国资、 财政、 人民银行、 金融工作、 银监、 公安、 住房城乡建设、 商务、 国土资源、 交通运输、、 卫生卫计、 环保、 文化、 新闻出版广电、 农牧业、 水利、 林业、 审计、 教育、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科技、 旅游、 工商质监、 煤监、 安全监管、食品药品、 盐业管理、 邮政管理、 国税、 地税、 统计、 海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8 月 12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8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