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0-0005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0〕103号
成文日期 2010-12-08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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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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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年十二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 公安局 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 发改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 年第 2 号令)、 国家工商总局、 商务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9] 第 212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规范经营, 建立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总体要求, 全面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秩序, 防止和打击盗抢、 走私、 非法拼装、 报废等车辆的违法交易行为, 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二、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及申办程序 

      ㈠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 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开办应根据二手车交易实际的需要, 合理配置资源, 在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

      1、 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巴彦淖尔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和有关要求。《巴彦淖尔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设施。 

      ⑵有相应的固定交易场地、 设施和资金。 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 其中车辆展示场地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内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 交易大厅,交易大厅应设立接待窗口, 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做到标识明显, 环境整洁卫生。

     

     

      ⑶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⑷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⑸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市商务局备案。 

      ⑹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的程序

     

     

     

     

      ⑴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 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址,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所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巴彦淖尔市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和有关要求, 审定后,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⑵二手车交易市场申 办者凭市商务局 出 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⑶二手车交易市场申 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 凭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市商务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确认通知,依法申请领购发票。 

      ㈡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程序。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从事二手车经销、 拍卖、 经纪、 鉴定评估的企业。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应积极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 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繁荣。 

      1.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 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⑴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符合《巴彦淖尔市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 

      b 应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具有车辆检测维修功能;车辆展示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c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d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e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 内市商务局备案。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办理二手车经销企业经营资格的程序。 

      a申办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应按开办条件和要求进行选 

      址, 并将拟设立的二手车经销企业选址方案报市商务部门。 市商务部门应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巴彦淖尔市市城市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和有关要求, 审定后,出具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 

      b二手车经销企业凭市商务局出具的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定意见,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c二手车经销企业申办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凭商务部门二手车经销企业备案确认通知, 依法申请领购发票。 

      2.二手车拍卖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拍卖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拍卖管理办法》 的规定。

     

     

     

     

     

     

     

     

     

     

      ⑵有 3 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是注册拍卖师, 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⑶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⑸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⑹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以收取佣金为目 的, 为他人提供二手车咨询和信息等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⑶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⑷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⑶有 3 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1 名 以上鉴定评估师。 

      ⑷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⑸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依法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⑹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和《二手车交易规范》 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 守信、 公平、 公开的原则, 不得弄虚作假、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证照齐全,应在获得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由国家工商总局 统一使用 的二手车交易示范文本合同, 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经销企业、 拍卖企业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 3 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 6 万公里以内的车辆, 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 3 个月或 5000 公里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 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应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职能, 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 投诉,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积极引 进二手车经营企业进场经营。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收购、 销售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八)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只限于本公司收购和销售的车辆, 不得代开其他交易车辆;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及规范要求, 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后, 按法定程序拍卖, 拍卖成交后,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车辆进行公示, 禁止为非法拍卖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九)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 销售活动。 

      (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直接交易或购销二手车。 

      (十一)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经销企业、 拍卖公司 应建立交易档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车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交易合同原件; 

      4.本实施意见规定报送的二手车交易信息材料; 

      5. 车辆号牌、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6.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 3 年。( 十三)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 

      四、 工作措施和职能分工 

      二手车流通领域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手车流通市场极具发展潜力, 培育和发展规范健康的二手车流通市场,不仅能够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 而且能够有效扩大消费、 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目 前, 我市二手车流通在市场准入、 规范经营、 部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到位的问题。 为此, 市政府决定, 建立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商务局牵头, 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 工商局、 公安局、 国税局、地税局、 发改委、 执法局、 规划局、 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要根据我市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要求, 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 提出对策与建议; 指导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有关问题; 研究决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其它重要事宜。 当前, 要针对我市二手车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集中一段时间, 深入开展二手车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深入宣传二手车流通相关法规政策, 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和《二手车交易规范》 等规定和要求,各司其职, 密切协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引导和培育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成长, 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 要巩固整治成果,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商务部门 职责: 商务主管部门 要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会同工商、 公安、 税务、 执法、 发改、 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 引导企业合理布局, 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 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 及时将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集中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 确保全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加强二手车交易的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定期发布违规企业名单, 以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 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交易、 经销、 拍卖、 经纪、 鉴定评估的企业以及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职责: 加强二手车市场、 二手车经销、 经纪机构的管理监督, 严格核查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经销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购销发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要求,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虚开或低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 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 销售方和购进方必然一方为本企业, 如为他人代开, 则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税务部门职责: 负 责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 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管理, 必须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经营主体, 且在商务部门备案后方能领用; 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手车经销企业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企业的收购和销售, 不得为他人代开。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防止税收的流失, 依法查处虚假申报、 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五)物价部门职责: 依法管理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 负责对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其它部门的职责 

      巴彦淖尔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 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等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它经营主体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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