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1-0012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发〔2011〕 36 号
成文日期 2011-08-2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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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8-2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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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合法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 和《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政发〔2010121 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 查疏结合、 标本兼治的原则,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依法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基本清除无证无照经营, 营造公平、 有序规范、 守法、 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 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活、 生产安全的同时, 为促进巴彦淖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富民强市战略实施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涉及范围广、 管理难度大的综合性执法工作, 需要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 坚持谁主管、 谁审批、 谁负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 案件移送制度, 形成监管合力, 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联席会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负责, 成员 单位包括同级工商、 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 商务、 公安、 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城管执法、 文化、 卫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交通、 农牧业、 林业、 环保、 质监、 安监、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通信、 消防、 旅游、 烟草专卖、 盐务等部门和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指导、 督促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联席会议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 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 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各职能部门、 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 通力合作的原则, 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 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应在吊销、 撤销、 注销或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接到告知后, 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 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 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 涉嫌犯罪的, 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 查处取缔范围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 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

      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 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 撤销、 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 擅自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 查处取缔重点及职责分工

      (一) 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被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 具体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组织实施对各职能部门完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 方可从事的煤炭及民爆器材等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 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 经营、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 经营、 餐饮、 化妆品、 消毒产品、 涉水产品、 集中式供水服务、 医疗服务、 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 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营业性质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 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 经营、 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 方可从事的旅馆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章刻制业、 典当业、 保安服务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营业性射击场所、 爆破作业、 危险化学品运输、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 以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 灭火器维修企业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或者维修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批发、 仓储、 零售、 二手车鉴定评估、 典当行、 拍卖行等经营活动进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 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 计量标准核准、 认证认可、 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运输、 出租汽车运输、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 道路运输站( 场)、 港口经营、 港口 理货经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水路运输、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和互联网出版活动、 手机书刊、 文学业务以及音像制品的批发、 零售、 出租、 放映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盐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 方可从事的开发盐及盐湖资源、 开办制盐企业、 盐的批发业务、 食盐生产、 批发和碘盐加工、 批发等生产、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临街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掏门改窗行为的查处, 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治理商住楼下餐饮、 娱乐等商业业态经营场所扰民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和城乡 建设、 农牧业、 林业、 财政、 环境保护、 广播电视、 通信、 旅游、 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本部门许可( 批准) 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监督管理。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 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 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 发证的, 后续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由第一责任者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 该职能部门应及时 

      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 同级相关职能部门。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 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 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 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 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协调指挥, 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力争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

      (二)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 指导协调、 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 二是按照谁主管、 谁审批、 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全的工作机制, 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 有序有效进行。 四是供水、 供电、 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工作。 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苏木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 强化内部责任管理, 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宣传, 严格按照办案程序, 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 要秉公执法、 廉洁执法、 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 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拒绝、 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 制止各种阻挠执法、 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部门要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四)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 各部门、 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 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五) 建立制度,强化考核。

      各职能部门要结合中央、 国务院和自 治区制定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目标考核细则, 进一步量化细化责任分工, 完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通过落实责任目 标考核体系, 增强责任意识、 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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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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