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2-0016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2〕 13 号
成文日期 2012-03-28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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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3-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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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 3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110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明确责任、完善监管、全面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和食品摊贩主负首责、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专责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和食品摊贩主是第一责任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暂不具备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从事馒头、豆腐、豆芽、粉条等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用农产品、不含现做现卖)小作坊,由质监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二)关于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包括熟肉店、配菜店、糕房、面食制作、手工水饺、小炒货门点等制售食品的前店后厂,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制售食品的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四)冷冻冷藏食品储藏环节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五)餐具消毒单位的监管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六)食品运输环节的监管。根据食品运输目的单位所属环节,由相应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质监、工商、商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逐一清理,及时明确监管主体。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以上明确监管主体以外的暂时难以界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要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提出监管主体建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逐一明确监管主体,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切实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区政府、市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于 2012 3 1 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综合治理。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同时,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统筹规划、规范发展的原则,建设或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生产加工园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题词:卫生 食品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3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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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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