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2-0019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2〕 33 号
成文日期 2012-04-2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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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4-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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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 市直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违规违章行为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8 3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 2012 5月起至 9 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切实加强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府责任,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强化部门协调配合, 推进源头治理,确保专项行动收到实效。

      二、 把这次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结合起来, 既要突出重点, 又要全面治理,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 各旗县区政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于 2012 9 月下旬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

     

       人:张韶君  联系电话: 8528015 13804787088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执法、 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制约安全生产持续好转的突出原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10 4 17 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委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 5 初到 9‍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以下简称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 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 4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 号) 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 (内党发〔2010 8 号)精神,紧密结合企业班组安全创建、 安全达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和企业安全承诺等工作, 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法依规、 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 道路和水上交通、 建筑施工、 消防、 危险化学品、 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 采取更加严厉、 有效的措施, 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 重点内容

      (一) 共性内容。

      1.无证、 证照不全或过期、 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 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 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 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 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及现场管理混乱、 违章操作、 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 技术装备、 监控设施、 作业环境、 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明确、 措施不落实、 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 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 装备不健全,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 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 新设计、 新装备、 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 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 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 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私挖滥采、 超层越界开采的; 水害威胁严重、 煤层易自燃发火煤矿防治措施不落实, 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矿井 1 个月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 非法盗采、 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非法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的; 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地质勘查单位、 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 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将新(改、 扩) 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 超载、 超员 劳驾驶, 以及无驾驶证、 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 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 违法分包的;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 无操作证书,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 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单位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 不能正常运行、 自关停, 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项目 未经正规设计, 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 投入生产运行的;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 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 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 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违规跨省(区、 市) 运输黑火药、 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 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 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 储存、运输、 经营、 建设的。

      9.冶金。 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 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 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 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 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部门落实,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为了保证行动效果, 及时掌握各旗县区及有关行业开展活动情况并及时给予督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 市安委会主任)为组长、 市安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的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包括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制定方案、 查自纠阶段(5 1 -5 月底)。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 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 并迅速动员部署, 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 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 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 联合执法、 集中整治阶段(6 -7 月)。 各地区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始终保持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 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 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 要注重源头治理, 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全面检查、 重点抽查阶段(8 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 跟踪检查等方式, 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 对重点地区、 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 督查总结、 巩固提高阶段(9 月)。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 9 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 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密切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 成果和信息统计上报、 情况反映等综合性服务性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强化综合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效率效能。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 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 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确保执法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 纠, 针对存在的问题, 做到整改方案、 责任、时限、 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 搞好宣传动员。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采取制作专题节目、 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 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 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 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 讲政策,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 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一时不能彻底解决的,要立即停产, 能补办手续的, 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不能补办的, 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旗县区、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 要严格事故查处, 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 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已经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安全班组创建、 重点行业( 领域) 专项督查以及企业安全承诺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 要坚持标本兼治, 紧紧抓住各地区、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 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主题词: 安全生产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4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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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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