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1-0006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发[2011]4-号
成文日期 2011-01-25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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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2-0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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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优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电〔20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第­174­号政府令),建立污水­处理长效机制,­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促进全市节能减排和­乌梁素海综合治理目标的如期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过去两年,经过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个旗县区所在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形成­16­万吨/­污水处­理能力,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但目前各地污水处理厂存在着设备利用率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污水处理费征收困难、­运行资金缺口­大、­管理体制不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效益­发挥。­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统筹­规划,­协同动作,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并发挥应有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通过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建立责权统一,­体制­顺畅,­监管到位,规范运作,进管入网,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有序运行,­逐步实现­旗县区所在地城镇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从十二­­开始各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三、­主要措施­㈠明确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2010174­号政府令和我市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的要求,­对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坚持各负其责、­权责统一,­­学划分市、­旗县区的责权。­市级主要是统筹平衡,抓好指导、­­调、­监督和考核;­旗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㈡加大财政对污水处理厂补贴力度­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属于公益性质,­各地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考虑城市长远发展,­普遍存在建设规模比污水实际产生量­偏大的问题,­运行初期出现大马拉小车­现象,污水处理成本­高,设备利用率低。­根据自­治区〔2010­­174­号政府令,­­照保本经营的原则,­旗县区财政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补贴,­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核定本地污­水处理成本,­核减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后,­不足部分从­2011­年开­始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市污水处理厂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运行费用除计征的污水处理费外,不足部分从­2011­­开始由临河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贴困难旗县。

      ㈢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优惠政策­各旗县区要严格按照内政发电〔2009号文件的要求,­­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电业部门要对污水处理项目­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土地部门要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允许投资建设、­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水务部­门征收的排水费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各旗县区要认真落­实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环境。

      ㈣理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渠道­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877­号),­由市政府制定出台《巴彦淖尔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尽快使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纳入规范化轨道。­各旗县政府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理顺渠道,科学收缴,加强管理。­污水处理­费按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挪用。

      ㈤提高污水回用­率和管网收集率­各级要出台支持性政策,­用利益导向机制引导污水回用。­­于新上工业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中水。­结合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加快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科学设计排污管网,­加大­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增大污水处理量,­有效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考核

       ­1­加强对各旗县区政府的监督。­­2011­年开始,­市委、­­府要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纳入旗县区目­标考核体系,­对财政补贴不到位、­优惠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节能减排不达标的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责任。­市委、­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督查结果向市委、­政府进行专报,­作为­各旗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2­加强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各地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管,­实现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部联网监控。­同时,­要加强对进入城市管网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监督和监测,­对于排水超标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行业监督和管理,­会同城建等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行信息报告制度,­对于处理不达标­的污水严禁排入各类水体。

      3­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发改、­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及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各旗县区污水处理费用补贴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监管,­对于不落实财政补贴的旗县区,­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扣除。­各级土地、­税务、­电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各项优惠政策。

      4­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各地污水处理厂要严格规范­运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进出水水质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期向水务、­环保、­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上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要保证设施的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或突发事故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要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当地水务和环保部门报告。­对于违规排放、­­自停用、­弄虚作假的污水处理厂,­由各旗县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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