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 号) 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 2011 年城镇建设用 地增减相挂钩周 转指标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1]8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 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 认真开展、 切实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2011 年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下达情况表随文下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 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为目标, 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推动、 规范运作、 民主公开、 量力而行。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 国土搭台、 部门联动” 的工作机制。 旗县区政府为管理和监督实施主体,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 建立协调议事机制, 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有序推进。
二、 统筹安排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科学选址, 做好项目区的踏勘和调研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农村空心村庄、 零星村庄等闲置建设用地存量调查, 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复杂性, 积极整合有关涉农资金和项目, 充分选择乡 镇(苏木) 班子办事能力强、群众接受程度高、 拆迁安置量少的项目片实施, 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 范围和布局, 确保增减挂钩项目 区选址科学合理、 实施顺利。加快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要依据国家和自 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有关要求, 加快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进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 项目区实施规划中用于农民安置的建设用地不少于建新规模的三分之一。项目区实施规划要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 涉及土地征收的, 要根据复垦情况审定建设用地的数量, 同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做好安置补偿。
三、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在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受益权,政策要讲明,标准要公开,补偿要平等。 拆迁情况要实事求是, 不得弄虚作假。 各旗县区要积极研究制定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管理办法, 确保指标收益全部返还农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
2. 巴彦淖尔市 2011 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下达情况表
附件: 1
巴彦淖尔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 积极探索保护耕地, 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途径, 优化用地结构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 号)、 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 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内国土资发〔2009〕81 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增减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 地地块( 即拆旧 地块) 和拟用 于城乡 建设的地块( 即 建新地块, 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等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 区( 以下简称项目 区), 通过建新和拆旧、 土地复垦等措施, 进行项目区的实施, 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保护耕地、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让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 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 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 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有效解决工业化、 城镇化“缺地”、 新农村建设“缺钱”、 耕地保护“缺动力”、 城乡统筹“缺抓手” 等难题, 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 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牧区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 建新地块中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供地政策和集约利用土地控制标准要求。 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 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 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 二) 基本原则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必须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 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为目标, 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保护耕地、 统筹规划、 自愿合法、 惠农利民、 政府主导、 综合整治、 产权清晰的原则实施。
1. 统筹规划原则
增减挂钩项目区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和各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试点 旗县( 区) 应当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在充分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土地供需形势等基础 上, 以旗县( 区) 为单位编制专项规划 , 合理确定增减挂钩的规模、 布局和时序 , 做好建新区、 拆旧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县域镇村规划的衔接。 增减挂钩建新地块用地可纳入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 增减挂钩拆旧地块用地要纳入规划 确 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 同时要依据挂钩专项规划 , 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 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 范围和布局 。
2.自愿合法原则
开展增减挂钩试点, 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 农民自愿、 农民参与、 农民满意。 项目区规划必须依法听证、 公示, 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涉及建设用地调整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先行告知, 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对不愿意拆迁的农户, 要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件。
3. 惠农利民原则
组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要在拆旧复垦、 建新安置、 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环节充分体现惠及农民、 方便农民、 让利于民的政策。 拆旧补偿公平到位, 复垦农用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负担、 便利生产生活、 明显提高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 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全额用于拆旧复垦和建新安置。 要积极研究制定增减挂钩指标收益管理办法, 确保指标收益全部返还农村,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4. 政府主导原则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是经国土资源部批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协调、 领导和监督管理下, 以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由各部门协调配合、 共同推 进的创新性系统工程, 涉及民生和区域统筹发展大计, 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5. 综合整治原则
组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要坚持田、 水、 路、 林、 村综合整治, 与新、 旧农村宅基地, 以及周边的农田基本建设体系实现有机对接。 增减挂钩项目座落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土地整治计划项目区的, 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的勘测、 规划、 设计和施工。
6. 产权清晰原则
组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要坚持权属、 产权管理及时跟进,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状清晰、 有据可查, 完整准确反映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引起的土地权属和产权的调整变化, 同步完成调整变化后土地权属和产权的变更登记发证。
二、 组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条件
(一)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二) 农村宅基地自然形成、 居住分散、 空闲地和废弃院落较多、 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向明显、 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大, 整理复垦有潜力。
(三) 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
(四) 增减挂钩项目 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能够及时、 足额筹措并支付所需资金。
(五) 土地管理严格规范, 各项基础业务扎实, 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三、 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编制与立项审批
( 一)专项调查, 征求意见
挂钩项目区所在地的旗县区应当组织专项调查, 查清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社会、 经济、 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 潜力, 以及农村地籍、 土地权属、 住房现状、 农民生活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 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选点布局、 安置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方案, 要充分调查了 解项目 区群众的民情民意。 要实行公告、 听证, 尤其要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二)项目区的设置
项目区的设置要便于实施和管理, 规模适度(一般 40-70 公顷设置一个项目区), 建新和拆旧地块在地域上尽可能接近, 按照建新与拆旧必须挂钩联动的原则, 在旗县区行政辖区内统筹设置项目区,并避让基本农田;
( 三)申报材料
⒈旗县区人民政府增减挂钩项目请示文件;
⒉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工作计划和实施规划的初审意见;
⒊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工作计划;
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工作计划由挂钩试点旗县负责制定, 主要包括: 增减挂钩工作思路和原则, 组织领导, 项目区数量和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 归还计划情况, 建设用地整理规模、 范围和增加耕地情况, 提出建新地块建设的原则和年度建设规模;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保证措施等。
4. 项目 区实施规划文本、 图件和附件;
5. 向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的其它材料。
( 四)项目 区实施规划(包括规划文本、 图件和附件)
1. 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⑴项目 区规划的目的、 指导思想、 原则、 任务、 依据和规划期限;
⑵项目 区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区的人口、 户数、 土地面积、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概况、 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情况等;
⑶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 潜力和可行性;
⑷项目 区规划方案: 主要确定拆旧 区农村建设用 地整理规模、 范围、 落实拆旧地块, 落实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 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标准、 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 确定建新区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 规模、 范围、 落实建新地块; 编制建新区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建新区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⑸提出 项目 区农村建设用 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⑹项目 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预算,落实经费筹措途径;
⑺规划方案评价;
⑻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2. 图件
⑴土地利用现状图: 在 1:10000 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
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在旗县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
⑶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图: 在乡镇或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3. 附件
包括项目区所在地旗县区批准农村居民点拆并、 改造和搬迁安置方案; 村民、 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拆并、 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意见; 旗县区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 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土地整理复垦协议; 项目区影像资料( 建新拆旧区照片,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增减挂钩项目区公告、 听证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 申报审批
⒈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 由挂钩试点的旗县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 并出具初审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符合条件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⒉实行整体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和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规定, 对项目区实施规划、 项目区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的实行整体审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整体审批后, 不再单独办理建新地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依法可以使用集体用地的建新用地, 在对被占用土地农民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整体审批文件依照相关规定供地。 涉及土地征收的, 要根据复垦情况和审定的建设用地数量,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项目 区建新地块应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规定供地和用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 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 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增减挂钩项目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可靠性、 可行性承担直接责任, 市人民政府为报批件审查核实的第一责任人。
⒋经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 必须在项目实施规划通过自治区整体审批之日 起算的三个年度内竣工并通过验收。
四、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一)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实行建库管理。 经自治区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 分别由市、 旗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储备库。
(二) 市、 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总量控制、 封闭运行、定期考核、 到期归还” 的原则,建立置换周转指标管理台账, 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 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应当在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准之日 起算的三年内归还。
(三) 挂钩周转指标只能在项目区内部统筹安排使用, 并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点和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
(四) 挂钩周转指标调剂所得收入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设立专户, 专项集中用于挂钩项目的拆迁补偿、 土地复垦、 拆迁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不得挪作他用。
(五)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时,具体认定拆迁安置用地归还、 以及剩余复垦农用地可归还置换周转指标的类型和数量。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1]975 号)要求,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数据库建设, 及时将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 周转指标下达、 使用归还、 拆旧复垦、 农民安置、 收益分配、 权属调整、 考核验收等情况上图入库, 实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报备和全过程监管。
五、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建新区、 拆旧补偿复垦、项目验收、 周转指标归还四部分。
㈠建新区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区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即城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 250 平方米,农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 400平方米、 牧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 500 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相关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研究解决方案。
⒉城镇建新用地
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涉及征用国有土地的, 由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的整体审批文件,依法依规批准和实施土地征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 旗县区政府,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㈡拆旧补偿复垦
⒈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区分农户 迁入安置新村、 已在城镇定居并自 愿放弃新村安置房、 一户一宅以外宅院、 原住房价值差异、 区位差异、 特困群体等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⒉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坚持以土地整治为平台, 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 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 聚合资金, 形成整体推进田、 水、 路、 林、 村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 应当执行项目 法人制、 招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 公告制等制度。 严格执行挂钩项目规划设计、 土地整理复垦标准,确保拆旧整理复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㈢增减挂钩项目 验收⒈申请验收增减挂钩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⑴验收申请;
⑵挂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包括项目区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拆旧整理复垦情况,新增耕地面积、 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区居民点安置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和供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 工程后期管护情况等);
⑶图件资料。 挂钩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规划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 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图及相关的土地变更调查表和遥感影像图等;
⑷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
⑸其它资料。 包括自 治区、 市级、 旗县区国土资源(厅)局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 市级国土资源局的初验报告、 审计报告、 项目 区建新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等。
⒉项目 区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在完成拆旧 区土地整理, 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 并完成建新区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后, 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自检, 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经验收合格后,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
㈣周转指标归还
挂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经确认的复垦农用地要严格加以保护, 并不断提高质量, 符合条件的耕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验收确认的复垦农用地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耕地挂钩周转指标, 复垦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分类归还相应地类的置换周转指标。
项目区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 暂停该旗县区实行挂钩试点, 补缴经批准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耕地开垦费、 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六、 保障措施
㈠增减挂钩项目成果经验收不合格、 整改不到位的, 或因挂钩项目实施中违背群众意愿、 强拆强建、 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暂停该旗县区建设用地审批, 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㈡建立市长、 旗县区长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挂钩项目 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为挂钩项目 组织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挂钩项目 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㈢建立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 推进工作机制,分别由市、 旗县区长牵头负总责,国土资源、 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 民政、 建设、 规划、 交通、 水务、农牧业、 审计、 新农办、 电力、 通讯等部门参与决策、 协同动作、合力推进。
㈣市、 旗县区两级政府财政积极筹措挂钩项目专项资金, 整合各类支农资金,优先保障批准挂钩项目实施。
㈤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挂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 认真组织开展置换项目试点工作。 积极探索、 勇于实践, 在推进试点工作中注重总结经验、 完善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和难题认真研究解决。
附件: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下达情况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旗县区 |
下达周转指标 |
备注 |
1 |
临河区 |
300 |
|
2 |
杭锦后旗 |
170 |
|
3 |
五原县 |
120 |
|
4 |
磴口县 |
80 |
|
5 |
乌拉特前旗 |
190 |
|
6 |
乌拉特后旗 |
80 |
|
|
合计 |
9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