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范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我市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 责, 谁主管、 谁负 责” 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宣传、 工会、 监察、 住建、 人社、 信访、 工商、 公安、 检察院、 法院、 司 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防范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防范治理工作。
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生;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 农民工工资投诉, 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 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 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 、 恶意讨薪、 拒不支付工资等不法行为 ; 信访部门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 通报情况, 并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农民工教育疏导和工资清欠等工作。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在农民工集中返乡、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期间, 相关部门组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小组,集中办公, 联合检查, 发现问题, 快速解决。 交通、 水利等部门 负责各自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防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部门 要给予积极配合。
二、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前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环节。 中 标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中标手续之前,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并凭缴费凭证领取《中 标通知书》 ,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住建部门要及时将该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数额等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用工企业,按要求向住建部门提出 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意见书。 住建部门要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 被划支的建筑业用工企业要在划支后 5 日 内, 按照规定标准数额续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证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备额。
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做到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截留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强化外进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管理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 内政办[2008]4 号) 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的审查,强化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 外进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当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劳务分包活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当地住建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否则,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
按照“谁建设、 谁担责” 和“谁用 工、 谁负 责” 的原则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 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 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因施工总承包企业层层转包、 非法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由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 因分包企业不及时支付或恶意拖欠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分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 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 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无力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用工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等强制手段筹措资金。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用 工企业追回的工程款, 优先用 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
五、 推行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
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详细登记务工人员身份证信息, 外来务工人员还应登记“外来人口 暂住证” 信息。 未登记的, 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工程项目务工。总承包企业要设立劳资专管员,并将人员名单上报各级住建、 人社部门备案。 劳资专管人员负责建立用工人员 信息台账, 负责项目用工人员出勤和工资结算管理, 负 责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 纷。
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详单, 经劳资专管员 确认后,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托实名 制, 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各级住建、 人社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照要求建立实名制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予以停工。
六、 健全完善信用评价和督查处置机制
市住建委要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 搭建企业诚信平台,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资质资格、 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管、 评先评优和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 不主动、 不配合、 不及时解决农民工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 加大惩戒力度。 其中,外进建筑业企业和外进劳务分包企业下一年度一律不予备案,市内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准参加招投标活动和资质升级增项;情节特别严重的,降级或吊销资质资格, 直至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用 工监督检查, 并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 在接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处置。 建筑业用 工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人社部门劳动用工检查,不配合检查的, 人社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住建部门,由当地住建部门作出停工整顿处理决定。
坚决打击“恶意讨薪” 现象。 对煽动组织农民工围 堵政府、 阻塞交通、 制造群体性事件等行为 的人员 , 给予严厉打击; 触犯法律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 加强临河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防范治理工作
为了保证临河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连续性, 原由市、 区两级分别监管防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仍由市、 区两级分别监管, 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 止。 今年新建项目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 谁监管” 的原则 , 市住建委、 临河区分别做好各自 审批工程项目 的防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原由临河区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 如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市住建委收缴管理的, 发生农民工因工资拖欠问题上访后,由临河区提出 划拨意见, 市住建委按照要求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到指定专用 账户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9 月 15 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9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