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2014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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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4-0035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4〕 85 号
成文日期 2014-06-2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2014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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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6-2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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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国视频会议的要求, 2014 年将由中央八部委牵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 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6 27 11

     

    巴彦淖尔市 2014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2014 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以下简环保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污染严重流域、 区域为重点, 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环境问题, 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 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一是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旗县区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 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化解过剩产能, 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 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 钢铁企业、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是否对燃煤机组、 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 是否对燃煤机组、 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 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升燃油品质、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 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 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二是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 重点检查电力、 焦化、 水泥、 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煤场、 料堆、 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 污染物(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 达标排放情况;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 石化、 有机化工、 表面涂装、 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 汽油储运销售油气污染治理情况。 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 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 限产措施, 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 依法予以关闭。 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 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处罚, 追缴排污费。

      三是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加大监察和监测工作力度, 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 确保砖瓦工业、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 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确保稀土行业、 橡胶制品工业、 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确保火电行业燃煤机组烟尘排放以及稀土、 铅、 锌、 铜、 镍等有色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四是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主导, 推进网格化管理, 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 餐饮服务业油烟、 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 及时处理、 有效解决。 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 结合各自 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 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结合涉重金属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 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一是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 皮革鞣制、 电镀以及医药制造业的基础上, 督促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 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 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 继续保持严打态势, 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 要严格验收标准, 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 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 对在建企业, 要加强日常巡查, 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二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 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 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 一律停产治理; 对私设暗管偷排的, 一律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对利用渗井、 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 责令限期消除污染, 并依法处罚。 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 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停; 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屡查屡犯、 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 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 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 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加强协作, 形成工作合力。 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 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 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 电业部门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 依法采取停电、 限电等措施; 经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 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 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 固减排成效; 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提升部门监管合力;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最后, 旗县区政府也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明确目标, 突出重点, 化措施,狠抓落实, 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为了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加强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牛俊雁 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 金能明 市委常委、 副市长

       长:

      史应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尹兆明 市环保局局长

       员:

      刘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占海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纪检书记

      辛玉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志明 市经信委总工程师

       市司法局副局长

      闫晋阳 市住建委副主任

      肖大为 市工商局副局长

      霍增禄 市安监局副局长

      郭文军 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尹兆明(兼任),副主任刘敏(兼任)。

      信息联络员: 曾佳阳 7801516 邮箱: chanela@sohu.com

      二)明确工作目标, 强化监督检查。 各旗县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等要求,对今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 重点企业。 市级及各个旗县区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目标、 突出工作中心, 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 企业, 及时发现薄弱环节, 纠正存在的问题。旗县区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 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 及时公布查办结果; 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 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 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 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对排查整改不到位、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 要采取通报批评、 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 隐瞒案情、 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工作机制, 提升执法效能。 要坚持联合执法、 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 实行明查与暗查、 常巡查与突击检查、 昼查与夜查、 工作日 查与节假日查、 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 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 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查处执行到位、 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 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 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 导公众参与。 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 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表达权、 监督权和参与权。 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 认真调查媒体、 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 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 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 制定宣传计划, 确定宣传重点, 充分利用电视、 广播、 报纸、 互联网等媒体,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 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 部署阶段(7 5 前)。 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具体工作方案, 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 部署工作, 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检查和整治阶段(7 6 9 20 )。 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 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2014 9 20 日前公布案件信息, 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 21 9 30 )。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于 10月至 11 月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 5 日前)。 2014 11 5 日前,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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