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 119 号) 要求, 我市制定了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和《巴彦淖尔市2016 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2.巴彦淖尔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12 日
附件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江河湖库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巴彦淖尔。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有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黄河巴彦淖尔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4%以上,乌梁素海、总排干水质总体得到改善,乌梁素海湖心区断面、总排干入黄河口断面水质达到并优于Ⅴ类。临河区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8%(以地表水为原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标准)。受河套地区水文地质条件影响,临河区地下水水源本底值铁、锰和氨氮达不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因此,到2020年除本底值铁、锰和氨氮外,其余指标全部达到Ⅲ类标准。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到2030年,黄河巴彦淖尔段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临河区建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主要以黄河水为主,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和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乌拉山化肥厂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维信羊绒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等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开展全市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的同时,分步实施提标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番茄生产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2020年底前,巴彦淖尔市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等涉重企业全部实现废水深度处理或循环利用。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全市现有7个工业园区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和磴口县均已投入运行,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市环保局实现了联网。其它3个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暂未运行。加强对已运行污水厂的管理,保证污水稳定达标;对建成未投入运行的,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待污水收集率达到运行负荷后运行。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6年,完成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并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启动杭锦后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到2020年,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所在地、临河区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临河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临河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已编制完成的《巴彦淖尔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施控肥增效工程,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控制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农作物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50%,化肥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机械施肥达到50%。在河套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发展农业节水,推广农业节水综合灌溉技术,大力推广膜下滴灌技术,积极试验示范引黄滴灌,加大农田节水力度。在河套灌区建立井渠双灌制度,有力保障农田用水。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全市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黄河巴彦淖尔段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临河区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番茄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临河区建成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三)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9.5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旗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提高用水效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25%以上。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到2020年,临河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河套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8以上。
健全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明确全市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由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研究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成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全市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六)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临河区从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每季度在当地报纸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旗县(区)所在地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自治区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实施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汇入乌梁素海的水体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大力开展乌梁素海生态修复和保护,确立“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资源利用,持续发展”的综合治理思路。到2020年,乌梁素海断面和总排干入黄口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目标。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对黄河巴彦淖尔段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我市属于“十二五”重点流域规划优先控制单元,市政府已组织编制《乌梁素海治理综合规划》,待批复。2016年,实施《黄河内蒙古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项目》和《乌梁素海西海岸湖滨缓冲带建设工程》。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三、五、七、八、九排干、红圪卜、乌毛计闸7个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3个浮标站的建设。以现有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为基础,整合其他现有的资源,将乌梁素海湖区在线监测系统、流域内各重点污染源的在线数据以及湖区水文、气象数据统一汇总,建立数据库,建成乌梁素海流域信息调度平台。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乌梁素海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临河区建成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其他旗县所在镇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提高标准,支持建设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项目。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八)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强化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关键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利用和成果应用。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方案对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全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市政府已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旗县区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机制,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及时报送市政府,务求多措并举提高工作实效。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二)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实施方案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附表1),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于201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同时,要加强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的部门衔接,环保部门要发挥好统筹作用。
(三)围绕水质改善,筛选储备项目
各旗县区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要以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为导向,针对流域控制单元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任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前期材料准备、申报、实施、验收要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实施精准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四)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督查问责
巴彦淖尔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与各旗县区和市各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旗县区及市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附表:1.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2.需要编制的相关方案(规划、计划)清单
附表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主要工作 |
1 |
环保局 |
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
2 |
环保局 经信委 |
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
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 |
3 |
环保局 经信委 |
国土资源局、发改委 |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
4 |
环保局 |
经信委 |
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5 |
环保局 |
科技局、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 |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全市现有7个工业园区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和磴口县均已投入运行,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与市环保局联网。其它3个(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和乌拉特后旗)暂未运行。对已经运行的加强管理,保证污水稳定达标;对建成未投入运行的,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待污水收集率达到运行负荷后运行。 |
6 |
环保局 |
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
7 |
环保局 |
住建委、水务局、发改委 |
严格环境准入,全市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
8 |
环保局 |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质监局 |
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
9 |
环保局 |
|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要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
10 |
环保局 |
经信委、公安局、编办 |
完善全市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查处等规定。加强对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
11 |
环保局 |
公安局、 住建委 |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 |
环保局 |
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 |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 |
13 |
环保局 |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14 |
环保局 |
水务局 |
明确全市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由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
15 |
环保局 |
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研究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
16 |
环保局 安监局 |
经信委、卫计委 |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
17 |
环保局 |
安监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委 |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
18 |
环保局 |
|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成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19 |
环保局 |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务局、商务局 |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重点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
20 |
环保局 |
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 |
配合自治区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实施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强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汇入乌梁素海的水体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大力开展乌梁素海生态修复和保护,确立“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资源利用,持续发展”的综合治理思路。到2020年,乌梁素海断面和总排干入黄口断面水质达到国家目标。 |
21 |
环保局 |
外事办、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 |
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对黄河巴彦淖尔段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
22 |
环保局 林业局 |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乌梁素海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发展生态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
23 |
环保局 |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 |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
24 |
环保局 |
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方案》目标任务列入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机制,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及时报送市政府,务求多措并举提高工作实效。 |
25 |
环保局 |
国资局 |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
26 |
环保局 |
组织部 |
市政府与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
27 |
环保局 |
监察局 |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旗县区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
28 |
环保局 |
发改委、 经信委 |
定期公布全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29 |
环保局 |
|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
30 |
环保局 |
教育局、 住建委、 水务局 |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
31 |
环保局 |
经信委、 农牧业局 |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
32 |
经信委 |
环保局 |
2017年底前,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和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一厂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乌拉山化肥厂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维信羊绒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春雪羊绒有限公司等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内蒙古际华森普利服装皮业有限公司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开展全市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的同时,分步实施提标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番茄生产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2020年底前,巴彦淖尔市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等涉重企业全部实现废水深度处理或循环利用。 |
33 |
经信委 |
发改委、 环保局 |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
34 |
发改委 经信委 |
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 |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黄河巴彦淖尔段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
35 |
经信委 |
环保局 |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临河区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36 |
发改委 经信委 |
水务局、 能源局 |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番茄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
37 |
住建委 水务局 |
发改委、 环保局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所在地、临河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
38 |
住建委 |
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临河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39 |
住建委 水务局 |
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牧业局 |
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临河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
40 |
住建委 水务局 |
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 |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临河区建成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
41 |
住建委 |
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质监局 |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到2020年,临河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
42 |
农牧业局 |
环保局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43 |
农牧业局 水务局 |
发改委、国土资源局 |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发展农业节水。 |
44 |
农牧业局 |
|
发展生态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
45 |
农牧业局 |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 |
按照已编制的《巴彦淖尔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施控肥增效工程,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控制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农作物化肥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5%,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50%,化肥利用率提高3-5个百分点,机械施肥达到50%。在河套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46 |
国土资源局 住建委 |
规划局、 环保局、 水务局 |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
47 |
水务局 |
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 |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48 |
水务局 |
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农牧业局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9.52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旗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
49 |
水务局 国土资源局 |
发改委、 经信委、 财政局、 住建委、 农牧业局 |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
50 |
水务局 |
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 |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下降25%以上。 |
51 |
经信委 水务局 |
发改委、住建委、质监局 |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执行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52 |
水务局 农牧业局 |
发改委、 财政局 |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农业节水综合灌溉技术,大力推广膜下滴灌技术,积极试验示范引黄滴灌,加大农田节水力度。在河套灌区建立井渠双灌制度,有力保障农田用水。到2020年,临河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河套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8以上。 |
53 |
水务局 |
发改委、 环保局 |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
54 |
水务局 |
环保局 |
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
55 |
水务局 |
环保局 |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自治区政府在黄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
56 |
水务局 环保局 |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卫计委 |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
57 |
科技局 |
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强化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关键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利用和成果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等技术。 |
58 |
科技局 |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卫计委 |
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
59 |
发改委 |
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 |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
60 |
发改委 财政局 |
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委 |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
61 |
发改委 |
财政局、住建委、水务局、农牧业局 |
加快水价改革。临河区建成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旗县区所在地镇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
62 |
发改委 财政局 |
环保局、 住建委、 水务局 |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 |
63 |
发改委 |
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务局 |
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项目。 |
64 |
财政局 |
发改委、 环保局 |
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促进多元融资。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
65 |
财政局 发改委 |
环保局 |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
66 |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支行 |
经信委、 环保局、 水务局、 银监局 |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67 |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支行 发改委 财政局 金融办 |
环保局、 住建委、 银监局 |
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
68 |
卫计委 环保局 |
发改委、 财政局、 住建委、 水务局 |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临河区从2016年起由供水单位每季度在当地报纸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旗县(区)所在地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
附表2:
需要编制的相关方案(规划、计划)清单
序号 |
名称 |
《水十条》中具体任务 |
牵头部门 |
时限要求 |
1 |
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
结合实际,制定全市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
环保局、经信委 |
治理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 |
取缔“十小”企业 |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经信委、环保局 |
“十小”企业清单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3 |
水质达标 方案 |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排污单位,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
环保局 |
市达标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4 |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
环保局 |
工作方案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
附件2:
巴彦淖尔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和治理乌梁素海为重点,深化源头控制,严格环境执法,完善考核机制,努力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黄河巴彦淖尔段水质稳定在Ⅲ类,总排干和乌梁素海水质有所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严格环保准入制度。在黄河沿岸,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加快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开展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及生产工艺调查并启动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年内完成临河东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并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启动杭锦后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
4.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巴彦淖尔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继续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6.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十个全覆盖”为契机,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重点镇积极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二)继续加大乌梁素海生态修复
1.深入开展乌梁素海生态修复。本年度重点实施2项工程:一是实施黄河内蒙古乌梁素海综合治理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项目。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农田防护林修复、草地防护林修复、草地生态恢复等工程,减少土壤侵蚀量,改善项目区生态景观和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人居安全。二是实施乌梁素海西海岸湖滨缓冲带建设工程。开挖、整治生态沟87.9公里,新增湖滨缓冲带面积1.32万亩,初步构建具有一定生物多样性,环乌梁素海的生态屏障。
2.加大乌梁素海监测能力建设。一是完成三、五、七、八、九排干、红圪卜、乌毛计7个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3个浮标站的建设。二是以现有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为基础,整合其他现有的资源,将乌梁素海湖区在线监测系统以及流域内各重点污染源的在线数据以及湖区的水文、气象数据统一汇总,建立数据库,建成乌梁素海流域信息调度平台。
(三)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实现黄河巴彦淖尔段和乌梁素海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对三、五、七排干和总排干进行排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由市政府通过网站、报纸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污染源,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污染源,建立风险源名录,强化防范措施。年内启动五原县东部五乡镇农村安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3.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市、旗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监督。临河区本年度起由供水单位通过网站、报纸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4.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5.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市和旗县区两级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本年度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通过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继续推进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全市自本年度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机制,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及时报送巴彦淖尔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李延芳,电话:7801538,13847887994,邮箱:wufangke1538@163.com)。巴彦淖尔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旗县区政府及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附表:巴彦淖尔市水污染防治项目清单(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