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和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9 月 4 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2011—2020年)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已经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也是《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开展的重大改革项目之一。为保障该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提高民族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大力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加强双语教育工作,推进改革创新,培养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改革目标
实施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造就一大批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本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蒙汉兼通各类人才,大力推进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工作是全面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授课的双语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总体目标是:经过“十二五”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发展,在民族教育领域建立更加完善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相沟通,师资队伍、教学资源、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相适应,教学方法、质量标准、监测手段、评价制度相配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相协调,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与社会良好环境创设相结合,能够满足少数民族对优质教育需求,体现地区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民族教育体系,全面形成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辈出的双语教育体制机制,为繁荣发展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维护祖国统一和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具体目标是:
(一)2015年前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特别是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标准化,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先进水平;实行双语教学的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走在全区前列,高中阶段教育高标准普及并达到特色化发展要求,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保持自治区民族教育在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先进水平。
(二)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按照工程实施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在盟市区域内的协调发展;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能够比较充分地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各层次办学机构的双语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民族中小学的特色创建工作成效显著。
(三)加快建设以国家课程为主体,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补充,各级各类教育相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能力相适应的双语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建立健全双语教育的质量标准、监测手段、评价制度、督导检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四)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所占比例应适度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提高普及化程度和平均受教育年限;接受双语教育的在校学生规模稳步增长,以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双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要符合培养双语合格人才要求;民族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要适应现代化发展需要。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双语教学。我区长期坚持并积极推行的双语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以蒙古语言(朝鲜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汉语言文字,第二类是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言(朝鲜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逐步从小学高年级起实行部分地方课程使用双语教学。
(二)实行双语教学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推进、遵循规律、保障权益的原则;二是坚持面向未来、立足发展、扩大交流的原则;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四是坚持育人为本、注重效益、提高质量的原则。
(三)严格区分不同地区的语言环境,充分考虑各民族学生的语言基础和认知规律,坚持学科知识学习与语言能力培养相统一。要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自主选择学习用语。各级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在不同学习阶段、不同学科内容等方面,合理选定教学语言,为学生提供使用不同语言文字学习的条件。
(四)依据自治区制订的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双语教学工作要逐步实现学前教育阶段开设双语会话课程,培养幼儿学习蒙汉双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奠定双语基础,基本掌握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提升双语能力,熟练应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五)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重视相关学科重点建设,拓宽专业面向,努力培养应用型、技能型、双语型合格人才。双语教学一类模式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一部分学生继续选择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部分课程选用汉语教学,达到蒙汉语兼通并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一部分学生可通过预科教育形式选择汉语授课专业,继续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提高蒙古语言文化素养和工作技能。双语教学二类模式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继续选修大学蒙古语文课程,提高蒙古语文应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六)鼓励各民族学生自愿进入民族学校接受双语教育,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感情交流。各级各类普通学校要按照自治区课程设置要求,积极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使用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动员全社会力量,营造和谐语言环境,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七)开展双语教学的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下达的教学计划,切实保证汉语教学和蒙古语文教学课时,组织开展加强蒙汉双语交流的各类文体和竞赛活动,大力提高学生学习应用蒙汉双语的能力。实行双语教学一类模式的民族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免费参加国家实行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实行双语教学二类模式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免费参加自治区推行的“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凡获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自治区有关政策待遇。
(八)加大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自治区在有关高校加强师范教育工作,注重为实行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培养高素质双语教师,确保数量充足、学科配套、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建立补充双语教师的长效机制;在有关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各学科双语教师的学科知识补充、教学能力提高、教育理念更新等方面的多样化培训;组织开展双语教师蒙古语标准音和规范文字书写培训提高及测试工作,要求获得合格证书;逐步开展双语教师的普通话测试、规范汉字书写活动,提高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九)加快双语教学资源建设步伐。根据国家修订和颁布的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努力提高国家课程教材编译质量,健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体系,做到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满足需要;重视双语教学必备的教辅资料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完成国家实施的蒙古文版本教学资源开发建设任务,确保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能共享多学科、高标准的优质教育资源;努力完成大中专院校蒙汉两种语言文字教材规划建设任务,形成专业覆盖面广、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鲜明的教材体系;加强双语教材审查、出版、发行各环节工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十)在民族教育领域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特色教育、协作交流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教科研和现代远程教育机构,充实双语教学主要学科研究人员,发挥理论引领和实践指导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特色化办学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多领域、跨地区的民族教育协作交流活动,提高现代化水平。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民族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运行和政策保障机制,做到在研究教育政策时,事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民族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优先保障民族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民族教育。
(二)自治区财政自2007年起每年设立2000万元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起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重点用于基础教育阶段双语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设立蒙古文少儿读物和科普图书开发专项基金,为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青少年学生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用书和资料。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三)自治区已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双语教育学生的免费教育,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学前教育双语授课儿童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政策,免收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免收补贴标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同时对普通高中双语教育寄宿制学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承担,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学前双语教育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盟市规定,所需资金由各盟市财政承担。实行双语教学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校减收学费的相关政策;将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体系;研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学优惠政策的措施办法。
(四)在区内高校招生工作中,继续实行双语教学一类模式考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单独录取政策;研究制定双语教学高考学生考试科目及记分办法;稳定并逐步扩大区内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规模;努力办好招收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俄罗斯族考生的民族预科班。
(五)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在协作培养、招生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增加少数民族预科和民族班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考生报考,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
(六)做好少数民族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自治区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募,应对少数民族高等学校毕业生予以倾斜。鼓励国有企业以及各类民营企业聘用少数民族高等学校毕业生。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民族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区、行业、部门人才培养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大力营造少数民族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功立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
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011—2015年)
为切实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顺利实施,认真完成“十二五”期间民族教育创新发展的目标任务,提高民族教育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繁荣稳定祖国北疆、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内蒙古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在“十一五”时期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需要,结构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优质高效、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地区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民族教育体系;建立并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确保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各级政府全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局面,保持自治区民族教育在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先进水平。
到2015年之前的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加强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汉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积极推进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言文字(以下简称双语教学二类模式)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各层次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二)全区有50%以上的民族中小学、民族幼儿园在均衡化发展和标准化建设中进入全国民族地区先进学校行列;其他民族中小学、幼儿园进入当地或盟市级、自治区级先进学校行列。
(三)高等学校一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部分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内蒙古民族大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进入全国民族院校先进行列;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的部分民族教育学科专业建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普及程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实现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学前三年教育的全面普及。
(五)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处于全区先进行列;率先完成“校安工程”建设任务,实现标准化和均衡发展。
(六)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的办学水平稳步提高。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职业教育特色化专业建设得到有力支持;高标准普及双语教学高中阶段教育。
(七)民族中小学校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各学科双语教师的教学能力全面提高;双语教学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编译审查、出版发行工作更加规范;民族教育领域的教学研究、科研工作、协作交流、对外开放和特色学校创建活动有序开展。
三、工作任务
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2011年为启动阶段,各盟市做好工程实施的前期论证及基础工作;2012年至2015年为推进阶段,各盟市分年度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每年以不同方式开展自查或检查活动;2015年自治区将对各盟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是:
一、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
1.各盟市要结合“十一五”时期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及完成情况,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民族教育发展工程评估验收有关情况的通报》(内政教督[2011]2号),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查找差距,总结经验,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2.各盟市积极做好“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先进学校”候选单位的初评工作,加大支持力度。
3.各地区要对进入“校安工程”和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民族中小学校进行预期评估检查,查遗补缺,确保每一所民族中小学校在工程结束后能够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先进水平。
4.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中小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教民字[20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各级各类民族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
5.完成民族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稳定学校数量,扩大办学规模,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6.以旗县或盟市为单位,认真开展本地区民族教育存在困难与问题的调研和民族中小学校办学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校长队伍现状、存在哪些方面问题、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对策等;双语教师基本情况、年龄结构和学科配套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等;学校公用经费保障问题、经费短缺数额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等;其他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推进阶段的重点工作
1.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学前教育。蒙古族聚居的旗(市、区)所在地要建设1至2所双语教学的蒙古族幼儿园,达到盟市级示范标准;各盟市所在地举办的双语教学蒙古族幼儿园要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标准;2015年前在旗(市、区)所在地实现普及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学前三年教育。蒙古族人口集中的苏木乡镇要根据条件举办1所双语教学一类模式蒙古族幼儿园,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可在当地蒙古族学校附设学前教育班;既不具备办园条件又不具备附设学前教育班条件的苏木乡镇,要依托所在旗(市、区)蒙古族幼儿园开展节假日送教、季节性办班等多种形式的施教活动;2015年前在苏木乡镇级实现普及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学前一、二年教育。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以下简称“三少民族自治旗”)要在旗所在地建设1所以招收本民族幼儿为主的民族幼儿园,达到盟市或自治区级示范标准;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创办1所民族幼儿园或在当地学校附设学前教育班。各民族乡要根据条件举办1所以招收本民族幼儿为主的民族幼儿园或在当地学校附设学前教育班。重视并加强朝鲜语授课学前教育发展。2015年前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要高于全区平均水平。
2.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办学水平。蒙古族聚居的旗(市、区)所在地要根据需要办好1至2所双语教学蒙古族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盟市或自治区级先进学校水平;各盟市所在地办好1所双语教学蒙古族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达到自治区或国家级先进学校水平;蒙古族人口集中的苏木乡镇根据需要办好1所双语教学一类模式的蒙古族小学,确保学生就近入学,或举办地区性蒙古族初级中学,达到旗市级先进学校水平;2013年前实现标准化和区域内均衡发展,高标准普及义务教育。蒙古族散杂居地区根据需要可举办双语教学二类模式学校,或在当地普通学校开设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教学班。三少民族自治旗要大力加强旗所在地和乡镇所在地以招收本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校建设;关心支持朝鲜语授课为主的朝鲜族学校和其他民族学校的建设发展。2015年前,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的“两基”巩固提高、标准化建设、区域内均衡发展水平要进入全区先进行列。
3.努力实现民族普通高中教育的特色发展。蒙古族聚居的旗(市、区)和各盟市所在地要高标准建设1所双语教学蒙古族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办出特色和水平,全部进入自治区或国家级先进学校行列;蒙古族散杂居的旗县所在地要创办1所双语教学二类模式的中学,或在当地中学开设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教学班,满足当地蒙古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需要;2012年前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要达到90%以上。三少民族自治旗要重点建设1所以招收本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高级中学;各有关盟市要重视朝鲜族、回族等民族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的建设发展;各少数民族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要达到盟市级以上先进学校标准;2015年前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要达到90%以上。各少数民族普通高中要强化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意识,树立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办学理念,在多样性和特色化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加强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发展民族职业教育要以增强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就业为基本要求,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文化科技和劳动素质为目标,以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任务。要根据自治区职业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各盟市集中力量办好1所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或在当地职业学校附设民族职业教育班。以招收蒙古族学生为主并实行双语教学一类模式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建设一批适应农牧业生产需要,促进民族文化艺术、民族工艺、民族生活用品繁荣发展等类别的专业,文化基础课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课程使用汉语言文字授课,确保毕业生达到蒙汉语言文字兼通,拓宽就业渠道。以招收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的专业课程建设。自治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民族职业教育与全区职业教育同步或超前发展。要广泛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加大“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工作力度,以多种形式为农村牧区新增及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以有效方式为少数民族群众终身学习及自主创业搭建广阔平台。
5.提升民族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水平。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为引领,以重视技能型、应用型等专业建设为基础,以突出“三大功能”为目标,以培养高层次少数民族人才为根本任务,这是自治区民族高等教育走内涵发展道路的基本方向。按照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巩固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重视办好民族特色专业,加大“精品课程”和自治区“品牌专业”建设力度,不断拓宽民族高等教育的内涵和外延。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均有办好蒙汉双语授课和民族预科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培养蒙汉兼通合格人才和促进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自治区逐步扩大蒙汉双语授课和民族预科教育办学规模;增加“三少民族”招生人数;创造条件为区内接受双语教学的各民族学生举办民族班;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的更大支持,努力提高双语教育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的升学比例。自治区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特别是蒙汉兼通的优秀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6.完善民族教育助学体系。自治区在对双语教学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基础上,2012年起扩大补助范围,对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并提高补助标准;在2011年对双语教学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基础上,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双语教学普通高中寄宿制学生实行生活费补助制度,经费由自治区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另行规定。在双语教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免费教育、生活费补助政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其他少数民族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资助政策。自治区对双语教学的学前教育学生逐步实行免费和生活费补助制度,具体标准由各盟市制定,费用由盟市财政承担。自治区继续执行高中阶段双语教学一类模式考生升入区内高校学习减收学费政策,减收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在区内高校就读的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民族预科班学生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助学奖学政策。自治区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7.推进民族教育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一是加强双语教学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并开展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蒙古语和汉语应用能力;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的重要阵地。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立项的“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量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各层次建设人才。三是充分发挥内蒙古民族教育学会和有关民族教育研究机构的作用,重视理论引领;充实自治区和盟市级教育研究机构中的民族教育各学科研究人员,保证基础条件和经费投入,强化实践指导。四是广泛开展民族教育的协作交流,扩大和完善蒙古语文协作省区的教育协作,特别是在人才培养、共享教育资源等方面,巩固和优化教育协作成果;有效利用民族学校特有的语言文化优势和地缘人缘优势,与内地学校以及周边国家学校开展各种交流协作活动,在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与吸收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交往中,既保持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突出强烈的时代特征,进一步增强自治区民族教育的影响力。
8.建立民族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运行和政策保障机制。一是继续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在编制事业规划、研究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安排工程项目等方面确保民族教育发展需要。二是高标准提升民族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通过高层次培训、发达地区学习交流和挂职锻炼、区内校际间交流、后备队伍培养等,造就一大批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校长队伍;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各学科双语教师的全员培训提高工作,建设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主体,以合格教师为基础的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重视加强民族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和各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切实保障各级各类民族中小学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以及特色化发展方面取得成效。三是高质量开发建设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和教学资源。根据国家修订和颁布的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努力提高蒙古语言文字教材编写和编译质量,做到科类齐全,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满足需要;加快国家实施的蒙古文版本教学资源建设工作,2012年前全面完成学科教学资源、通用专题资源、特色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任务;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和教学资源的审查工作,建立教材审查专家库,要求全区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相应专家学者入选,全区旗县级以上蒙古族中小学有1至3名相应学科优秀教师入选,其他协作省区的蒙古族中小学有相应优秀教师入选,承担教材审查任务;高度重视蒙古语言文字教材编写编译机构建设,培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专家队伍,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提高教材编写编译质量。四是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民族中小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建立并完善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教师更新和补充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五是研究制定民族中小学特别是实施双语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公用经费标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六是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依法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
(三)检查验收
1.各地区应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督导检查工作,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在盟市、旗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教育督导机构将根据各地区制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相关督导工作,开展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分配以及确定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列为自治区对各盟市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自治区成立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教育、发改、财政、人事、民族事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组成。
2.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规定的主要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形成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力的提高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各盟市、旗县财政应根据当地民族教育工作比重,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切实解决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研究制定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增强民族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能力、提高双语教师工作和生活待遇、促进蒙汉兼通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2.结合自治区实际,适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及其文件精神的具体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9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