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09-0000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09〕77号
成文日期 2009-11-1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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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1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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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OO九年十一月)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推进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内政发[200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㈠统一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设立个人账户,确保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退休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4232元或每年缴费450元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参保方式和金额,在参保人存活期内建立个人账户:一次性缴费4232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150元;每年缴费450元参保的,当年记个人账户150元。原一次性缴费5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200元;原一次性缴费6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300元;原一次性缴费8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450元;原一次性缴费9000元参保的,每年记个人账户530元。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㈡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标准。

      在职职工和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按年缴费工资的3.5%记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按年缴费工资的3.7%记个人账户。

      ㈢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确定为: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缴费费率为2%,总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费率可以选择8%4.5%,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财政供养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非财政供养单位参保人员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为最低缴费基数,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㈣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09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各旗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8万元,有条件的旗县区也可直接提高到10万元。2010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

      全市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10万元。

      ㈤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报销比例。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

      人员类别

      6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

      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参保人员

      医院等级

      医疗费用

      三级

      二级

      二级以下

      三级

      二级

      二级以下

      10000元以下

      80

      85

      90

      85

      88

      93

      10000-30000

      85

      90

      93

      88

      93

      95

      30000元以上

      80

      85

      90

      85

      88

      93

      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或因病情需要做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使用单价在20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其余部分按上表规定比例支付。住院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按70%报销,具体项目为:CT、核磁、体外碎石、血液(腹膜)透析、心脏血管造影。

      经批准转巴彦淖尔市以外就医的转院病人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由统筹基金支付。转院病人做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或使用单价在20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20%,其余部分按70%由统筹基金支付。

      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员报销比例。

      办理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的异地居住人员与本地三级医院就医的同类人员享受相同标准的医疗待遇;文革基本伤残人员、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1.5倍的单位职工和65周岁以上人员,按第(五)款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后,不再执行增加5%的规定。

      ㈦统一全市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全市大额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统一为: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本地限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达到最高限额后直接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本地定点医院报销比例为80%,异地居住和转院报销比例为70%

      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起付线。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统筹起付线统一为:三级医院首次300元,二次及以后每次为2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首次为200元,二次及以后每次为100元。异地及转院执行本地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㈨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

      全市凡开展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统筹地区,统一按照《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0945号)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㈠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1011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8万元;在校学生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旗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限额为2万元的大额医疗保险。

      ㈡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全市从2009101日起,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㈢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缴费标准

      ⑴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在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0元。

      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及其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

      2、未成年人缴费时间

      缴费时间为810日-1130日,参保年度为每年的91日至次年的831日。参保缴费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度基金筹集标准的50%缴费;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今年要加大学生参保工作力度。

      ㈣为在校学生投保校方责任险。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85%以上的学校,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办理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保费按每人每年5元确定,保额为30万元。

      三、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范围

      落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鼓励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门诊部、诊所、医务所()等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同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扩大定点药店的范围,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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