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 是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特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为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织牢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网底, 保障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 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 31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 8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 建机制的要求, 从实际出发, 明确嘎查村卫生室功能和乡村医生职责, 改善执业条件, 实现嘎查村卫生室和乡 村医生全覆盖;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管理、 退出机制, 规范执业行为,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补偿政策、养老政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 服务良好、 安心稳定、 农牧民满意的乡 村医生队伍。
二、 工作目标
到 2012 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50%的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 2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到 2015 年 100%嘎查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 50%的乡 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 村医疗卫生机构在设置、 行政、 人员 、 业务、 药械、 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全面实施乡 村一体化管理, 嘎查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落实乡村医生待遇, 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三、 主要任务
(一) 明确嘎查村卫生室的功能和乡村医生职责。 嘎查村卫生室根据服务能力为农牧民提供一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包括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 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实施村级爱国卫生运动; 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使用适宜药物、 适宜技术和蒙中医药方法为农村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 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苏木镇卫生院及旗县(市、 区)医疗机构,做好家庭康复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 保管有关资料, 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 明确嘎查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各旗县区工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综合考虑服务人口、 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规划嘎查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嘎查村设置 1 所政府支持的嘎查村卫生室, 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以下嘎查村卫生室均为实行乡 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 城区内和苏木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嘎查村原则上不设嘎查村卫生室。
对于人口较多、 存在多家卫生室的行政村, 各旗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1 年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卫生室可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如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可由苏木(镇) 卫生院考核其工作量后,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人口较少、 没有卫生室的嘎查村, 可由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选择就地培养乡村医生并支持卫生室建设、 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流动服务或派人驻点等方式,解决当地农牧民就医问题。
嘎查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 个体举办, 也可以由政府、 集体或单位举办, 经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 嘎查( 村) 卫生室悬挂全市统一的标识, 业务用房原则上不低于 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 治疗室、 药房,确保三室独立。 嘎查(村) 卫生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诊查室配备诊桌、 诊椅、诊查床、 听诊器、 体温计、 血压计、 压舌板、 出诊箱、 接种包、健康档案柜、 电话。 治疗室配备无菌柜、 无菌器械、 紫外线灯管、污物桶、 有盖方盘、 消毒缸、 高压灭菌设备、 操作台等。 药房配备药品柜、 至少有 80 种基本药物。 各旗县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嘎查( 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 流动服务车辆和设备购置。 政府配备给嘎查( 村) 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苏木(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三)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嘎查( 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包括嘎查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在嘎查( 村) 卫生室执业的乡 村医生由旗县区卫生部门会同人社、 财政等有关部门考核确定, 原则上按照每 1000 名农牧业人口 1-1.5 名乡村医生的比例配备,1000 人以下至少配备 1 名乡村医生; 每所嘎查(村) 卫生室至少有 1 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 举办嘎查村卫生室, 或者由政府建设嘎查村卫生室。 积极采取定向培养、 委托培训、 苏木乡 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 引导乡村医生到嘎查村卫生室执业。
(四)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 助理) 医师证书, 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嘎查(村) 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 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 各旗县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经过考核, 将农村牧区具有蒙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新进入嘎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 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五) 强化旗县区部门的管理职责。 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嘎查(村) 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 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 建立健全符合嘎查(村) 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 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科学划分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 加强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在所在嘎查(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嘎查(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各旗县区卫生、 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嘎查(村) 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 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 账目有记录、 支出有凭证。
(六) 加强苏木(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在不改变乡 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嘎查(村) 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苏木(镇) 卫生院对嘎查(村) 卫生室的“五统一” 管理。 一是统一行政管理。 苏木(镇)卫生院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工作程序、 规章制度、 考评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统一人员管理。 苏木( 镇)卫生院负责聘用嘎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三是统一业务管理。 苏木(镇)卫生院负责嘎查(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嘎查( 村)统一处方笺、 就诊登记、 传染病登记。 四是统一财务管理。 嘎查( 村)卫生室健全各类账、 册、 卡、 簿,做到核算准确、 手续齐全、 票据统一、 收费标准统一, 并定期接受苏木( 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检查。 五是统一药品管理。 嘎查(村)卫生室所有药品、 耗材由苏木(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并进行公示。 苏木(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 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 并按照《巴彦淖尔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规定, 在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每半年对乡村医生及嘎查(村) 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嘎查( 村) 卫生室补助经费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七) 提高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 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 村医生及嘎查(村) 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由市卫生局设计统一软件,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在苏木(镇) 卫生院和嘎查( 村) 卫生室实行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八) 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 在嘎查(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嘎查( 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 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在嘎查(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苏木(镇) 卫生院负责供应。 各旗县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和监管。
2、 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 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并将嘎查(村) 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 嘎查(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 加强对新农合支付嘎查(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 防止虚开单据, 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九)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 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各旗县区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 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 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 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 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 根据实际工作量, 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不得挤占、 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嘎查(村) 卫生室, 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 3 元( 包括挂号费、 诊查费、 药事服务费、肌肉注射费、 注射器、 静脉输液费、 输液器、 占床费), 全部由新农合基金报销。 其他报销政策与新农合对在苏木(镇) 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相同。
政府对实行乡 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 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嘎查(村)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即每 1000 个农牧业户 籍人口 (纯牧业旗 600 个户籍人口)每年补助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8000 元。 所需资金除自治区按照所需资金的 70%给予补助, 其余部分由市、 旗县区按 20%和 80%承担。 各旗县区政府对村医每人每年 2000 元进行补助, 形成长效机制。
有条件的旗县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 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2、 逐步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 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生活困难的乡村医生, 各旗县区政府可制定补助政策, 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养老问题。
(十) 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 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 集中培训、 城乡对口 支援、 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 选派乡 村医生到苏木镇卫生院、 市、 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 2 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周。
2、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情况, 着眼长远, 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 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 从本地选派人员 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嘎查( 村)卫生室。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 城市退休医生、 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 卫生室工作。 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 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十一)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 列入议事日程,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确保顺利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强化协作配合, 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2、 抓好贯彻实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 进一步细化、 深化相关政策措施,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 落实资金投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嘎查( 村) 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并及时拨付到位,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 卫生 队伍建设 意见
抄送: 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