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3-00263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3〕 14 号
成文日期 2013-03-1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 和《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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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和《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3 19 111

     

    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2001 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 十年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始终坚持强化政府职能, 针对妇女在平等参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和适时调整的政府措施保证纲要目标的落实, 构建了 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我市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普遍有所提高, 妇女就业结构有所优化, 妇女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 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显著提高, 保护妇女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纲要》 的实施,极大改善了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到 2010 年,全市女性公务员占公务员 总数的 28.3% 市直及各旗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均配备了 女干部; 各级人大女代表、 政协女委员比例进一步提高。 全市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 52% 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 的企业比重达 90%, 全市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 99.17%,‍住院分娩率 99.93%, 全市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 88% 我市妇女发展六个领域的可量化主要目 标已实现, 总体工作位于全区前列。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巴彦淖尔市推进富民强市进程, 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 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时期。 为了 发挥广大妇女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 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年)》 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基本市情和妇女发展的现状出发, 以《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的实施成效及可持续发展为基础, 提出了 2011—2020 年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的总目 标和主要目标。《纲要》 确定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 妇女与经济、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与社会保障、 妇女与环境、 妇女与法律等 7 个优先发展领域, 突出我市边远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 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化妇女发展环境, 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是实施《纲要》 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党委、 政府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 政策走向和项目安排,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着力解决妇女生存、 护、 发展的新情况、 新问题。

      2 协调发展原则 《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规划相一致, 促进妇女事业与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协调发展。

      3 以人为本原则。立足于当前和今后全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把维护妇女利益、 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实施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 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 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使妇女长受惠、 普受惠、 得实惠。

      4 科学衔接原则国际公约, 国际文书相衔接, 上一周期妇女发展纲要相衔接, 与国家现行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拓展延伸领域, 科学设定目标,使其既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又具有科学性、 前瞻性。

      二、总目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确定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 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 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 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 女平等在政治、 经济、 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扩大妇女卫生保健服务范围, 将流动人口妇女列为服务对象,与户籍所在地妇女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 孕产妇死亡数控制在每年 3 例以内。 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 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 99%以上,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 96%以上。

      4. 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达到 80%以上。 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牧区达到 80%,城市达到 90%

        6.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等知识的知晓率。

      7. 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孕产妇艾滋病、 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 80% 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 90%以上。

      8. 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 80%以上。

      9.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10.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 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 强化政府责任,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增加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确保妇幼卫生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医疗卫生总投入的增长幅度。 落实 8 个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确保市、 旗县区都有 1 个政府创建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产儿科建设。 力争建设巴彦淖尔妇产医院, 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标准, 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 配备, 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妇幼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 各级编制部门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要求配备好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 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3. 加大妇幼卫生执法监督力度。 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 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 严肃查处无证行医、 非法接生、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非法行为。 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4. 建立并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 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 培训, 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 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 普及自然分娩知识, 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

      5.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 加大妇幼卫生保健服务专项经费投入,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知识。

      6. 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 性病传播。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 增加两癌筛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筛查覆盖范围, 提高诊治能力。 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 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有效控制传染途径, 将艾滋病、 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 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遍建立并实施医疗救治制度,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7. 继续推动婚前医学免费检查。 建立政府主导、 专家支撑、部门协作、 群众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卫生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 形成婚前体检、 孕前体检、孕期普查、 产后跟踪一条龙服务。 依法对婚前医学检查人员 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 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要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水平,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检出率。

      8.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 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 咨询指导, 加强合理膳食指导, 提倡合理、 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产期、 哺乳期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 加强对食品生产、 流通的监督管理。 建立妇女贫血患病率监测制度和经费投入制度, 确保及时掌握妇女贫血与营养等状态, 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促进孕产妇以及妇女贫血患病率的下降。

      9.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 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培训, 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 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 大力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筛查,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 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 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 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制定以贫困流动人口 为重点的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 保证流动人口 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减少流动孕产妇死亡。

      10.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建立覆盖城乡、 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 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 展咨询和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 早期发现及干预。

      11.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 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 加强妇女对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 提高妇女健身意识。 积极发展城乡 社区体育, 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 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对老年妇女、 残疾妇女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5% 重视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8%以上,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 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6%‍以上, 保证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40% 保证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6. 提高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

       ‍7. 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 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 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 11.2 年。

       9. 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 2%以下。

       ‍10.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11. 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

      策略措施

       1. 教育工作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在全市人才发展战略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观点, 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 标纳入各地的教育发展规划中,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 修订和评估过程中, 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积极为妇女学习业务、 更新知识结构创造条件, 不断提高妇女的性别平等意识, 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发挥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政治进程和推动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 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理念。 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设性别平等课程, 逐步消除教学中的性别歧视。 在各级各类学校试点开展以尊、 信、 立、 为核心的女性教育。 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 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3.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对城乡 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资助, 多种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着力保证留守女童接受学前教育。 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不断完善教育制度,努力缩小义务教育校际、 城乡、 区域差距。

      4.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加快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 为适龄女生提供职业教育的机会, 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提高农村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加大对城乡贫困女大学生和残疾女大学生的资助。 在高等院校招生中,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6. 完善基础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 积极开展资助困难女生的助学工作, 建立政府主导、 学校联动、 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 落实好政府拨款、 学校减免、 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 鼓励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 帮助贫困和残疾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7. 提升妇女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在政府出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项目中, 积极开发促进妇女就业、 提高妇女素质的培训项目。鼓励妇女参加培训, 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 对广大妇女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 培养妇女的创新精神, 提高妇女的人文素养、 践能力、 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8. 加强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培训。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 技能培训、 成人教育的统筹力度, 提高女性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化农村妇女提高文化教育素养的意识, 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 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 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的综合素质。

      9. 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 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建设, 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 丰富社区教育内容, 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发展需求。 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 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 灵活的学习条件。

      10. 继续扫除妇女文盲。 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 通过组织补偿学习, 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11. 扎实推进民族教育。 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民族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落实民族教育各项优惠政策, 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 推进蒙古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强双语”‍师资队伍和校长队伍建设, 依法保障民族教育的改革创新与协调发展。

      12. 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 扩大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 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 优化妇女发展的文化环境, 为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条件, 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保持在 40%以上, 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 逐步缩小男 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

       4. 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 35%

       5.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 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 进一步完善和制定促进就业的一系列工作措施, 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 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 生育的内容。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 扩大妇女就业渠道, 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 加大农牧区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引导和扶持农牧区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做好农村牧区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农村牧区妇女的劳动技能。 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加大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采取技能培训、 税费减免、 贷款贴息、 跟踪指导等措施, 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提高脱贫致富能力。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 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 扶持大龄、 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

       4. 促进女大学生就业。 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 服务和救助, 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 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 觉承担社会责任。 完善女大学生自 创业扶持政策, 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 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鼓励女大学生到农村、 到基层锻炼,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5. 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 加强妇女人才队伍建设。 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 提高初、 中、 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加大对妇女科技工作者的培养, 为妇女科技人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加大对农村牧区妇女科技培训力度, 使她们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全市妇女科学素质。

       6.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 建立健全科学、 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 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扩大女职工社会保障覆盖面, 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7. 保障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 落实并完善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 清理取消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 确保妇女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8. 提高农村牧区妇女的经济收入。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 积极创造适宜农牧区妇女就业的岗位。 开展便于农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帮助农牧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支持金融机构、 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 面向农牧区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 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和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2. 苏木镇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 1 以上女干部, 并逐步增加,配备率达到 100%

      3. 逐步提高苏木镇以上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

      4. 党政机关中女领导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5. 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不低于 15%

        ‍6. 各级开展公开选拔工作时, 要划出 一定妇女岗位进行考录。 大力培养、 选拔、 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7. 逐步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及管理层人员的女性比例。

      8. 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

      9. 村委会成员 中女性比例达到 40%以上。 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 5%以上。 妇代会主任进村委会的比例达到 100%

      10. 居委会成员 中女性比例保持在 50%左右。

       策略措施

       1. 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 取有力措施提高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村民委员 会、 居民委员 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增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 拓宽参政议政的领域、 提升参政议政的层次与水平。

      2. 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利于妇女干部发展和参政议政的政策和措施,在干部培养、 代表选举、 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女性比例, 提高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重要作用 的认识, 增强妇女民间组织力量, 规范妇女民间组织行为, 为妇女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 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 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 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 干部的选拔、 (任) 用、 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 公开、 公平、 竞争、 择优原则, 保障妇女不受歧视。 加强对公务员录用、 培训、 考核、 励、 交流、 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5. 加大培养、 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各级组织部门应为女干部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培养、 挂职、 交流等形式, 一步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实践锻炼;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加强年轻优秀女干部、 备女干部及基层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6. 注重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 选拔和使用, 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机制, 把提高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的重点, 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女干部挂职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力度, 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7.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 透明、 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 开招聘、 民主选举、 竞争上岗等方式, 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8.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完善村委会、 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 在社区中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发挥社区在构建位一体教育网络中的平台作用, 加强妇女志愿者队伍建设。 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 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 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 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0.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充分发挥妇联在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协调作用、 服务作用、 引导作用以及基础作用。 拓宽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视野,认真思考、 规划、部署和落实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 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 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城乡 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 妇女, 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 妇女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 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 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5. 2020 年,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 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 以城乡 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 90%以上。

       7. 保障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和《巴彦淖尔市生育保险实行办法》, 制定配套法规, 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 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 加快完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 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 将妇女常见病、 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4. 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继续深化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加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步伐、 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 加快推进新型农牧区养老保险试点, 做好农牧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5.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 继续扩大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加大执法力度, 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6.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妇女、 儿童全部纳入城乡低保。 在城镇, 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在农村,不断健全完善农村低保、 灾民救济、 农村五保等制度, 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 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 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8. 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 加大老龄事业投入, 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 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 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 盟市、 旗县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水平。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形成两性平等、 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 文化与传媒、 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 建立并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机构, 进家庭关系平等、 文明、 和谐、 稳定。

       5.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 以社区为依托, 增强家庭托幼、 养老服务功能, 为妇女积极工作和完成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 全面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 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 比例提高到 90%左右。

       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 85% 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 倡导妇女节约资源,绿色消费, 践行低碳生活。

       ‍10.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的能力, 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1. 加强妇女活动场所的建设。

       策略措施

       1.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 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 多渠道、 多形式宣传男 女平等基本国策, 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促进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 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 贯彻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 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 评估, 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 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 禁止性别歧视。 促进妇女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 实施。

      3. 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 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 价值和贡献。 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 尊、 信、 立、 强的精神。

      4. 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 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 为妇女接触、 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 支持和促进边远农牧区和贫困、 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 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 营造两性平等、 和谐的家庭环境。 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树立现代家庭观, 科学教子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观, 积极崇尚科学、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邻里关系,使妇女群众以德治家, 以文明立家, 以科学兴家, 带动家庭成员自觉增强文明意识、 公德意识、 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 追求充实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 做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传播者。 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以家庭的和睦稳定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6. 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多形式、 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通过有效措施, 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 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提倡节约能源, 建立低碳科学的工作方式。 倡导绿色消费,发挥妇女家庭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深化学校环境教育,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环境教育体系,大力开展绿色家庭和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7. 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 提高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供水排水一体化建设。

      8. 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重视程度, 建立政府责任制度, 落实本地区的改厕建设任务和配套经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 管理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门机构管理, 签订责任状, 强化追究责任制, 层层分解落实领导责任, 保质、 保量完成每年国家下达的农村卫生户厕的建设任务, 以提高我市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率。

      9.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 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 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改善家庭能源结构。 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 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0.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妇女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 建立城镇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 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 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 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11. 加强我市妇女同外盟市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健全和完善促进男 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 不断提高和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 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 严厉打击强奸、 拐卖、 组织、 强迫、 诱、 容留、 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 依法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 诉权和在诉讼中 的各项权益。

       7. 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妇女在政治、 经济、 文化教育、 人身、 财产、 劳动、 社会保障、 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 把宣传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纳入巴彦淖尔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保障妇女的参政议政权利。 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治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3. 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等监察力度。 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 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 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4.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 提高农牧区妇女的维权意识, 引导农牧区妇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 己。 加大普法力度, 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 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女职工的生产和劳动环境,保障其享受应有的待遇。

      5. 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 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 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 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 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 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监督员。

      6. 严厉打击组织、 强迫、 诱、 容留、 介绍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强化整治措施, 加大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7. 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 加强综合治理, 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8.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把处置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 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自 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 制止、 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9. 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 将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 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 体现性别平等;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实现公平补偿。

      11. 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完善现有的妇联、 居委会、 村委会及调解委员会中的妇女、 儿童维权组织, 成动态的、 完整的维权与矛盾排查机制。 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 章程和村规民约, 发现有与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

      12. 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 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认真研究女性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 引导和帮助妇女学法、 守法、 用法,预防并减少妇女犯罪。

      13. 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 保障经济条件差的妇女能够及时主张自 己的权利。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 会组织、 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4.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实行诉讼费的缓交、 减交或免交。 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尽快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5. 对现有的妇联、 居委会、 村委会及调节委员会中的妇女、儿童维权职能、 解决纠纷的职能进一步完善, 形成动态的、 完善的维权与解决纠纷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 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 政府各职能部门、 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 职责, 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 协调、 指导和督促。

      二) 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 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 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巴彦淖尔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 将纲要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 各地、 各部门将纲要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 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 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 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 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持依法行政, 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 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 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 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重点扶持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三少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动员社会力量, 多渠道筹集资金, 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六)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 部门合作、 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 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 建立目 标管理考核问责制, 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 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健全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 全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 联络员会议, 汇报、 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 健全监测评估制度, 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 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 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身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解决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 配好工作人员, 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

      八) 探索总结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 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 掌握新情况、 分析新问题, 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 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 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通过实施项目、 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 示范先行, 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九) 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 多渠道、 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 妇女工作者、 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 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 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 法律政策, 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 保护、 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 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课程。 举办多层次、 多形式培训班、 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 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一) 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 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 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 在实施纲要过程中, 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 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 高参与意识和能力, 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 监测评估

       ‍(一) 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 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 整理、 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态反映纲要目 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 在监测的基础上, 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 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 效果、 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 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 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 推动纲要目标如期实现, 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 巴彦淖尔市纲要和各地规划分别实行年度监测评估,‍5 年进行中期评估,10 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三)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 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 审批监测评估方案, 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 整理、 分析数据和信息; 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 制定评估方案, 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 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 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五) 建立妇女发展综合制度。 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 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 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并完善盟市、 旗县(市、 区) 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 发布和展示, 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 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六) 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 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阶段、 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 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 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 发展环境和条件, 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 发挥儿童的潜能, 将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

      《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的实施, 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 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同步、 协调发展。 纲要实施十年来, 我市儿童生存、保护、 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截至 2010 年, 《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 确定的主要目 标基本实现。 儿童健康、 营养状况持续改善。 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 2000 12.8‰ 14‰下降到 2010 年的 7.71‰ 8.84‰ 分别下降了‍5.09 5.16 个千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 2000 年的 50.78/10 下降到 2010 年的 18.79/10 万, 下降了 31.99 10 万分点, 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了 98%以上。 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 100% 2000 年提高了 0.22 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 88.5%,比 2000 年提高 49.5 个百分

    点。 困境中的儿童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 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未来十年, 是我市加快推进富民强区进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儿童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我市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 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 的宗旨和精神, 按照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儿童与健康、 儿童与教育、 儿童与福利 儿童与社会环境、 儿童与法律保护五个领域提出 ‍2011-2020 年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为巴彦淖尔市儿童发展制定了纲领性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 以优先保护、 平等发展、 普惠福利为主线, 保障儿童生存、发展、 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提高儿童整体素质, 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儿童优先原则。 在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 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童不因户籍、 地域、 性别、 民族、 信仰、 受教育状况、 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 儿童参与原则。 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 文化和社会生活, 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 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

       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城乡 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 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 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 差距、个体差距,促进儿童生存、 发展、 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 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年下降, 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 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11‰ 13‰ 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 减少 18 岁以下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4.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 梅毒、 结核病、 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5. 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苏木( 乡、 镇) 单位达到 95%以上。

       6.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 1‰以下。

       7.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 4%以下。

       ‍8.0-6 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 50%以上。

       ‍9.5 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 12%以下。 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逐年下降。

       10.5 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 7%以下, 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 7 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 80%以上。

       12.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 60%以上。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 80%以上。

       13.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 龋齿、 肥胖发生率。

       14.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15.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合理安排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 将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产前疾病筛查诊断项目、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2.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市、 旗县区都要设置 1 所政府举办的、 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旗县、 乡、 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 筹建巴彦淖尔市儿童医院。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儿科, 有条件的设置新生儿科, 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 开展新生儿保健、 生长发育监测、 营养与喂养指导、 早期综合发展、 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 儿童五官保健、 健康安全保护指导、 健康促进等服务, 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 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规范婚检服务内容, 改进服务模式, 将婚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 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 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诊断和治疗, 建立产前疾病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网络,逐步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 扩大免疫规划范围, 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以农牧区和城市社区为重点, 普及儿童健康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规范儿科诊疗行为, 降低新生儿窒息、 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 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 制定并实施我市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 预防和控制溺水、 交通等主要伤害事故的发生。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 护自救、 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 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及报告制度。 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 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 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 生活、 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 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积极倡导母乳喂养。 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 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 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 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 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 贫血、 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 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 扩大补贴范围。 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加大碘缺乏危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 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 控制儿童肥胖, 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时间, 保证学生的睡眠时间。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控制中小学生超重率、 肥胖率。 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开展儿童疾病预防、 心理健康、 生长发育、 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 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 加强儿童视力、 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降低近视发生率。 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 酗酒和吸毒,禁止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 门诊),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 学校设心理咨询室, 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入开展社会宣传,促进儿童健康心理和行为的形成。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 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内容要纳入义务教育课程。

      12. 保障儿童食品、 用品安全。 强化婴幼儿食品、 用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 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 检测和预警机制。 加大对食品市场尤其是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降低假冒伪劣食品对儿童健康的危害。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控制和治理大气、 水、 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 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 保护饮用水源。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促进 0—3 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市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 95 以上,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 98%‍以上。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超过 70% 全市 50%以上幼儿园达到一级标准。 全市城市县镇直属公办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园标准,每个旗( 县、 区)至少有 1 所自治区级示范园。

      2.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全市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 95%‍以上, 积极发展孤独症、 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 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6%以上。

      4. 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 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

      5. 改善办学条件,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缩小城乡 区域内办学水平的差距, 保障儿童公平接受教育。

      6. 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 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国家和自 治区标准要求。 学校基础设施、 教育技术装备特别是信息化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7.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8. 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 基本实现民族中小学生、 儿园 15 年免费教育。 基本普及蒙语授课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策略措施

       ‍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建立教育强市战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改革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2. 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均衡配置教师、 设备、 书、 校舍等各项资源。 规范准入条件,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 师资素质、 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提供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厕所, 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3. 加快发展 3—6 岁学前教育。 将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 逐步完善旗县(市、 区) 苏木(乡、 镇)、嘎查(村) 三级学前教育网络。 努力扩大农村牧区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 多形式发展农牧区学前教育。 加大财政投入,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提高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4.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儿童教育事业。 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苏(乡镇) 及旗县区所在地要以公办体制独立设置民族幼儿园, 许民族小学增设幼儿园, 提高幼儿园入园率。 率先实现边境地区、牧区半牧区、三少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和均衡发展, 对民族语言授课的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强化双语教育工作, 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5.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 以全日 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 研究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 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落实孤儿、 残疾儿童、 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 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布局规划,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 为流浪儿童、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 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 增强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他们掌握最适宜的教育方法。

      8. 高质量普及高中教育。 强化市级统筹高中教育的力度, 学合理布局高中学校。 积极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 推动高中新课程改革, 强化高中教育科研, 加大师资队伍培训力度, 努力提升教育质量, 打造学校特色, 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9.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进一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 科学布局职业学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现人才培养与岗位技能标准的对接, 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课程、 教材、 实验实训改革与研究, 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0.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和少先队工作。 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贯穿于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 创新德育形式, 丰富德育内容, 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11. 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儿童科普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 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 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建立校外科技活动场所与学校科学课程相衔接的有效机制。 整合社会科教资源, 充分发挥科技馆、 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的作用,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12. 加快教育改革,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立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严禁设立任何形式的重点学校、 重点班, 严禁在适龄儿童进入幼儿园和小学时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和考试。 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 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更新教育观念, 改革教育内容、 教学方法和培养模式, 全面推进课程改革, 完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 对全体学生实施全面的质量监控与 考核, 并将结果作为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13.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不断提高教师的经济和社会待遇, 努力提高小学、 幼儿园阶段男 性教师的比例。 完善教师、校(园) 长持证上岗、 培训制度, 拓宽培训渠道, 丰富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师和校( 园) 长的学历层次、 综合素养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探索并逐步实行校长职级制和任期制, 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和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造就一批名 校长、 名师、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 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孤儿、 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 满足孤儿生活、 教育、 康复、 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 提高 0-6 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 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残儿童养护、 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8.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 18 周岁子女的生活、 教育、 医疗、 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 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 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 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 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 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 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 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 采用政府拨款、 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 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 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减免或专项补助。 对贫困家庭儿童、 孤儿、 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4.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尝试建立儿童福利账户。 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水平。 探索 5 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 改善 5 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5. 建立孤残儿童基本福利制度, 提高孤残儿童福利水平。 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 教育、 医疗康复、 住房等方面的需求。 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 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 医疗、 教育、 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建立 0-6 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 落实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补贴的有关规定。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 建立以专业化康复机构为骨干、 社区为基础、 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 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7.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 流动未成年人多的旗县(市、 区) 新建一批救助机构。 方便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和开展服务。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在留守儿童集中 的苏木 乡、 镇)、 嘎查( 村) 建立儿童友好家园, 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服务功能, 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 情感和行为的指导, 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 教育、 管理、 返乡保障制度, 流浪儿童开展教育、 心理辅导、 行为矫治、 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 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建立完善的收养登记制度, 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 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 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 基本建成适应城乡 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 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 手机、 游戏、 广告、 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 1 本以上图书。

       7. 增加县、 两级儿童教育、 科技、 文化、 体育、 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坚持公益性, 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 1 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0.90%的城市社区和 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11. 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策略措施

       ‍1. 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 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 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3.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 培养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 2 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参加 2 次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 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鼓励孩子积极开展动手动脑活动。

      4. 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 文明、 和睦、 稳定的家庭关系。 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 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 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 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 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 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 影视、 歌曲、 童谣、舞蹈、 戏剧、 动漫、 游戏等的创作、 生产和发行。 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 译制和出版工作, 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加大查处传播淫秽、 色情、 凶杀、 力、 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 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 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 保障儿童食品、 用品的安全。 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 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 规范儿童食品、 营养品、 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在儿童食品、 用品的流通领域, 加大对儿童食品用品市场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把儿童和婴幼儿食品、 用品市场的主体准入关, 严厉打击销售无“QS” 标识的食品、 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儿童食品等违法行为。

      7. 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 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 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 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 净化互联网环境, 推行绿色上网软件, 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 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 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 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 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 向学校、 幼儿园派驻保安员。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 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 校园周边 200‍米以内禁设网吧、 游戏厅、 娱乐场所等。 强化网格化巡查管理,以市场巡查制为主要形式, 在校园周边进行拉网式排查。

      9.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 认真解决好儿童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 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增加福利、 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 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 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 强化街道、 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 提高服务能力。 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 卫生、 科技、 教育、 文化、 体育、 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倡导并支持发展面向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团体。 高儿童友好家园的运行能力, 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建立儿童少年指导中心,并配备专业人员。

      11. 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 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 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 有条件的旗县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 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 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 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 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 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 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引导儿童加强科技创新、 普活动, 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 增强儿童环保意识。 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 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 发展权、 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依法打击侵害儿童人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 溺弃儿童, 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保护儿童的法律、 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增强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防范意识。

       2. 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 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3. 依法保障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 遏制出 生人口 性别 比升高趋势, 生人口 性别 比趋向 理。

       5.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 法律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 预防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 16 周岁儿童) 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 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12. 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设立少年法庭,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策略措施

       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 提高家庭、 学校、 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 责任意识和能力。

      2. 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 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 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 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简化、 规范登记程序。

      3. 宣传倡导性别平等观念,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 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 加大对利用 B 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 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 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 以社区、 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的监护制度。

      5. 坚决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 拐卖、 绑架、 虐待、 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 诱骗、 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 乞讨、 卖艺、 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整合资源, 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 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 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 16 岁儿童,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6.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 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切实做好有关案件的司法救助活动。

      7.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使之规范化、 制度化、 常态化。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 彻教育、 感化、 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8. 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 逐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 重点推进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对羁押、 服刑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分别管理, 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 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出发, 依法审理案件。 民事审判中, 特别是在审理婚姻、 家庭、收养、 监护等涉及儿童生存、 成长基本权利案件中, 注重体现儿童意志,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贯彻好儿童优先保护的原则。

      9. 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坚持未满 16 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儿童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 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 降低羁押率, 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 保障服刑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 保障解除羁押、 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 学、 就业中不受歧视。

      10. 建立家庭、 学校、 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酗酒、 流浪、 沉迷网络以及赌博、 吸毒、 卖淫等不良行为。 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 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 采取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和身心康复、 回归社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盟市、 旗县( 市、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 政府各部门、 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 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 标任务。 盟市、旗县( 市、 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督促。

      二) 制定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 盟市、 旗县政府各部门、 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 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实施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 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四) 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 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地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重点扶持贫困地区、 少数民族地区, 特别是三少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动员社会力量, 多渠道筹集资金, 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 部门合作、 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成员 位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健全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 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 健全会议制度, 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 汇报、 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立纲要监测组, 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 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督导工作。

      六) 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身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解决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 配好工作人员, 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

      七) 总结探索实施纲要的有效方法。 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 掌握新情况, 分析新问题, 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 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 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通过实施项目, 开展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 推进纲要实施。

      八) 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 多渠道、 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 儿童工作者、 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 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 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 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 保护、 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九) 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 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 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 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 相关人员 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 认真落实监测与评估制度。 纲要监测是为了及时收集、整理、 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 纲要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 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 衡量和判断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 效果、 效益,预测纲要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 及时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状况, 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 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 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纲要(规划)的监测与评估实行年度监测,5 进行中期评估,10 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二) 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 整理、 分析数据和信息, 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 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 制定评估方案, 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 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 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 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儿童生存、 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 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和完善盟市、 旗县( 市、 区)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改进工作,推动纲要实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3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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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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