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指导和加快推进我市“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市医改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7 月 3 日
巴彦淖尔市“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 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3〕 3 号) 的精神,编制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 实施背景
我市自 2009 年 5 月启动实施医改以来,在市委、 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按照“保基本、 强基层、 建机制” 的总体工作要求, 经过 3 年的不懈努力, 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成效明显。三项基本医保参加人数达到 155.54 万人。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 70%以上和 75%左右。所有统筹地区均实现了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 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医疗救助的财政投入, 城乡医疗的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 全市 133 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了 基本药物制度, 实行了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覆盖率达到 100%。 全市 644 个嘎查村卫生室中有 461 个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 同步推进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初步建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三是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 年间, 共完成 37 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建设,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得到完善。 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 苏木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 继续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 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 四是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年提高。 全市累计为 124.98 万城乡居民建立了 健康档案, 建档率达到 74.84%, 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 50.53%。 共补助农牧区孕产妇 20620 人; 新增叶酸服用人数 20194 人,完成农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 27877 人、完成乳腺癌检查 7653 人, 完成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 2468 例, 完成 45000 座改厕任务。 五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 全市各公立医院不断健全和落实医院管理各项制度, 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4 所旗县级医院开展了综合改革试点。 六是蒙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得到发挥。 蒙医中医医疗体系进一步完善, 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 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蒙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了15%-20%, 最高达到 95%, 将针灸、 推拿等蒙医中医诊疗技术列入报销范围。 蒙药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和新农合用药目录, 并按照甲类药品管理。 3 年医改实践证明, 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 可及性、 便利性得到改善, 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当前我市医改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 药品生产流通、 药品安全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建设还需加强, 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条件还较为落后, 信息化建设需加大力度, 蒙中医药发展需进一步鼓励和扶持。 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 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 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和实施原则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 6 号) 要求,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 坚持保基本、 强基层、 建机制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 以农村牧区为重点、 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 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 统筹安排、 突出重点、循序推进, 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 医疗服务、 公共卫生、 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 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 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的制度保障, 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主要目标
到 2015 年,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 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 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 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 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社会卫生支出比重大幅增加, 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 30%以下,看病难、 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全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 74.5 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 26/10 万和 12‰以下。
(三) 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公平可及。 要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 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 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比较科学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坚持立足市情, 因地制宜。 坚持蒙中西医并重、 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建立符合市情的基本医药卫生体制。
坚持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 大力推进城乡、 区域医疗卫生体系均衡有序发展, 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加大在医疗基础设施、人才等方面对农村牧区和贫困边远地区的投入力度, 切实改善落后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
坚持先行试点, 逐步推开。 开展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 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 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采取由易到难、 逐步深入的推进策略, 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并取得积极效果, 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
坚持不断创新, 重点突破。 围绕重点、 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实现技术上和制度上的创新与突破。
三、 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提高保障水平。 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到 100%、 96.2%和 99%,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重点做好农牧民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 通过政府补贴和允许自 主选择参保项目等措施, 做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资助低保家庭成员、 五保户、 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 40 元,到 2015 年,提高到每人每年 360 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也相应提高。 对人口在 6 万以下的牧业旗县, 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增加补助 20 元。 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 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 8 倍以上, 并随医保基金的增长逐年提高。 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 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结合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合理调整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住院报销的起付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 50%以上。 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逐步缩小门诊与住院补偿比例的差距, 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 同时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和部分大额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扩大补偿病种范围。
(二) 完善基本医保管理机制, 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 提高服务能力, 逐步分离基本医保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经办机构的职能, 各司其职。 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的衔接, 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2015 年全面实现全市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初步实现跨盟市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完善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政策, 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切实落实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 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 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 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 方便参保人员 就医。
(三) 推进支付制度改革, 控制医疗成本。 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 将医保费用支付方式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 逐步取消按项目付费。 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 按人头付费、 按床日 付费、 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 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2015 年年底前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 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把医疗总费用、 次均门诊住院费用、 人均年度医疗负担、 个人支付比例作为衡量医疗成本控制的重要指标。 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运行机制。 合理确定药品、 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控制成本费用。 研究制定差别支付机制,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倾斜, 提高基层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
(四)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发挥托底作用。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 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扩大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 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五保户 、 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 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 兼顾门诊救助,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 提高封顶线, 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 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 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以政府投入为主, 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 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 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在试点基础上, 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的, 通过医疗救助基金、 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 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 解决无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 。 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五)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 返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 对大病患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放大保障效用。 市直有关部门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 标, 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 50%,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担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四、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一)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 有序将嘎查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 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 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 完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按照统一要求,执行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定期调整机制, 规范基本药物增补流程。 优化基本药物增补品种、 类别, 减少使用率低的药品, 保持合理的基本药物增补数量,满足基层群众就医用药特别是蒙药的需求。
(三) 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坚持基本药物以自 治区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 落实招采合一、 量价挂钩、 双信封制、 集中支付、 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 采取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分级负责制度, 自 治区确保生产企业严格按合同供货, 市确保配送企业及时配送, 旗县区确保基层财务核算中心按期结算。 探索建立城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捆绑挂钩制度。 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 确保质量安全、 价格合理、 供应及时,避免药价虚高和低价恶性竞争。
(四)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以定编定岗、 全员聘用、 绩效考核、 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按照“核定任务、 核定收支、 绩效考核、 差额补助” 的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加强政府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力度, 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 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收部分, 可用于其发展和人员工资、 福利等。 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健全绩效考核办法, 实施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 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倾斜, 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五)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 优化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配置。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嘎查村卫生室、 苏木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3 年规划, 通过争取国家资金、 自 治区补助、 地方配套, 确保到2015 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 95%以上。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范围要求, 以开展临床路径为切入点, 全面落实苏木镇卫生院分类分级管理。 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 重点加强具有全科医学特点、 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 全面落实全科医生制度。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样化服务, 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巡回医疗等形式。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 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 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逐步完善乡 村医生的补偿、 养老政策。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 医生转变。 通过定向培养、 学历提升、 岗位培训等方式, 加强乡 村医生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 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按照“四个分开” 的要求, 以破除“以药补医” 机制为关键环节, 以旗县区级医院为重点, 统筹推进管理体制、 补偿机制、 人事分配、 药品供应、 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 调动积极性、 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 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 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 体现医院的公益性, 逐步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 出台对医院的补偿政策, 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 重点学科发展、 公共卫生服务、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 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
(二) 推进政事分开、 管办分开,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 准入、 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按照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 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理事会、 院长及医院管理层、 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 构建决策、 执行、 监督相互分工、 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公立医院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代表、 政府办医机构代表、 医院职工代表、 服务对象代表、 专家学者等。 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 发展规划、 重大投资等权力, 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 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强化经营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 聘用和内部收入分配。 推行院务公开, 推进民主管理。 完善公立医院院长任用制度, 公开招聘院长。 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 推进院长职业化、 专业化建设。 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 体现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 提高人员 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 提高医务人员 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的薪酬, 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确定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 研究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逐步扩大考核结果公开范围, 并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 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 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
(三) 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积极探索破除“以药补医”的机制, 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 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 个渠道, 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 2 个渠道。 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 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增加政府投入、 医保报销等途径予以补偿。 增加的政府投入除了 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外, 全市各级财政要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 切实加大投入。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 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包括诊疗费、 手术费、 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 建立价格调控的动态机制, 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 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 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政府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 救灾、 援外、 支农、 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 对蒙医医院、 中医医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四) 控制医疗费用 增长。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制止开大处方、 重复检查、 滥用药品等行为。 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采取总额预付和按人头、 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 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 同时加强监管, 规范诊疗行为, 提高服务质量; 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 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 支付方式、 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 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 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 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 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 用材、 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 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 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五) 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优化挂号、 就诊、 检查、 收费、取药等流程, 方便群众就医。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 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 规范医疗行为。 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 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 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 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 大力推广优质护理, 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 在一定范围内, 积极探索开展“先诊疗、 后结算” 和志愿者服务。 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 普遍实行预约诊疗, 改善就医环境, 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 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加强医院骨干人才培养。
(六) 着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开展旗县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以破除“以药补医” 机制为关键环节, 统筹推进管理体制、 补偿机制、 人事分配、采购机制、 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加强以人才、 技术、 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 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 支援旗县区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 经批准可在旗县区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旗县区域内就诊率提高到 90%左右, 基本实现大病不出旗县区。 到 2015 年,实现旗县区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 标。
(七) 稳步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重点, 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分阶段、 分步骤地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 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在大胆创新和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和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六、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2015 年达到人均 40 元以上, 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 健康教育、 预防接种、 传染病防治、 儿童保健、 孕产妇保健、 老年人保健、 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到20l5 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 90%以上;高血压、 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 50%以上。
在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 根据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公共卫生任务的变化, 逐步调整和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 艾滋病和结核病、 布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妇女“两癌”( 宫颈癌、 乳腺癌) 检查、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 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 99%以上。 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饮用水卫生)、 职业卫生、 精神卫生、 慢性病防控、 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 计生、 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牧区应急救治、 精神疾病防治、 妇幼保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 提高疾病监测、 预防、 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转变服务模式, 加快完善主动干预、 有效管理、 连续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考核评价体系, 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 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保障和长效管理机制, 不断扩大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提高服务质量。
(二) 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鼓励和引 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 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 慈善机构、 基金会、 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 包括港、澳、 台地区) 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蒙中医开办蒙中医诊所。 提高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思想认识, 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 落实价格、 税收、 医保定点、 土地、 重点学科建设、 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 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 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 大力营造有利于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制环境、 政策环境、 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 力争到 2013 年,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 实际床位、 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 10%; 到 2015 年,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 实际床位、 门诊和住院量分别达到总量的 20%。
(三) 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加大护士、 养老护理员、 药师、 儿科医师, 以及精神卫生、 院前急救、 卫生应急、 卫生监督、 蒙中医药、 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进一步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 推行“县聘乡用” 管理模式,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 特别要推行市级医院与旗县区级医院、 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多点执业, 完善执业医师注册、 备案、 考核、 评价、 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探索建立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四) 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建立以市卫生信息平台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的服务云平台, 支持 5 大业务应用系统( 公共卫生、 医疗服务、 新农合、 药品管理、 综合管理) 以及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 电子病历数据库和蒙医药信息标准资源库, 支持居民健康卡应用。 实现基本药物、 医疗卫生服务、 绩效考核以及流动信息系统的信息化管理。 完善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 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 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到 2015 年,建设完成覆盖苏木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嘎查村卫生室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
(五) 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 5 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新批准床位优先满足新建城区、 新镇、 医疗卫生资源缺乏地区和社会资本的办医需要。 通过多种形式对基层医院与市级医院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纵向深入整合, 提高基层医院管理和技术水平, 优先支持基层以及牧区、 边境地区等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发展。 各旗县区重点办好旗县区级医院(含旗县区蒙中医院)。 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加强旗县区级医院妇儿科建设。 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 依据主导企业成本, 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 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 指导价格, 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完善进口药品、 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 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 分析和披露。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 规范生产流通秩序, 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 提高农村牧区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 促进药品生产、 流通企业跨地区、 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 鼓励零售药店发展。 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 到“十二五” 期末,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严厉打击挂靠经营、 过票经营、 买卖税票、 行贿受贿、 生产经营假劣药品、 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 规划》, 提高药品质量水平,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国际接轨。 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 到“十二五” 期末, 实现仿制药中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实施“重大新药创制” 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 积极推广科技成果, 提高药品创新能力和水平。 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 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七) 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 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 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信息公开、 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 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八) 重视蒙中医药等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重视民族医药发展, 优先将民族医药和民族诊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并提高报销比例。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农村牧区医疗和预防保健中的重要作用。 到 2015 年, 力争 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90%的苏木镇卫生院、 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 65%以上的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蒙医中医药服务。 鼓励零售药店提供蒙医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积极推广蒙医中医适宜技术。 大力培养蒙中药人才, 改善目前蒙医医药人才紧缺局面, 满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蒙中医药的需求。
七、 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一)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 分管常务工作领导要具体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 密切配合、 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各旗县区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 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落实责任制, 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
(二) 凝聚力量, 狠抓落实。 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 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凝聚力量, 狠抓落实, 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三) 加大投入, 合理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投入力度, 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 勇 于创新, 分类指导。 各旗县区要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总体原则下, 充分发挥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勇于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改革路子。 鼓励大胆探索、 先行先试, 不断完善政策, 积累改革经验。 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 加强宣传, 正确引导。 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 让人民群众了解医改、 支持医改、 参与医改。 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年 7 月 4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