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7 月 20 日左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对自治区政府落实《条例》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情况进行督查评议。 为了督促各地落实这一规定, 为自治区政府接受督查评议提供保障, 6 月 22 日——24 日自治区督查组代表政府对我市进行了专项督查, 督查中发现我市各旗县区发放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不到位, 要求我市限期整改。 为了如期完成整改, 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落实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918 号)要求“2016年 1 月 1 日 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 未按《条例》规定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 均按确认发放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具体发放倍数由各地自行确定”。 目前, 通过调查了解,全市旗县区均按照当地确认发放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二、明确任务加快一次性扶助金发放落实进度
全市符合条件的共 232 户 , 其中已发放 73 户 、 未发放 159户。 具体情况如下:
全市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户数统计表
针对以上情况, 为了在 7 月 15 日前完成自治区督查组确定的发放占比 60%以上的目标, 要求: 乌拉特前旗、 五原县、 乌拉特后旗、 磴口县在 7 月 上旬完成全部任务; 杭锦后旗在 7 月上旬完成 60%的任务(36 户以上)、 年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三、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报审批发放管理
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申 报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的同时, 全市明确, 符合条件的对象,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 填写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申报表, 按照自 治区要求的申报确定程序逐级上报至旗县区卫生计生(人口 计生)局, 由旗县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 局审定确认后发放, 并做好协议签订工作。 旗县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 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将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汇总表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
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以及建立联系人制度的要求, 坚持动态管理、 实时变更的原则, 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 已经死亡、 生育或抱养的及时退出; 新增对象, 及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和确定联系人。 旗县区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落实在基层,联系人要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 充分发挥联系人的作用, 切实担负起责任,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4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7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