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09-0000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字〔2009〕315号
成文日期 2009-11-20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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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1-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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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决定停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巴署发[1998]77号),同时废止市本级所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文件。各旗县区对本级出台的相关文件统一清理废止。 

      二、2009年12月31日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在职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新退休人员直接由原单位供养和管理;已由社保基金供养的退休和遗属人员全部恢复原渠道供养和管理,终止与社保的供养关系。 

      所有退休人员不再实行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政策,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退还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一并进行。 

      三、发放退休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全额承担;属差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属自收自支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标准及各种福利补助,按恢复后的隶属关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200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增资部分直接由原单位发放。 

      四、已参加行政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五、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经组织、人事部门以考录、调动、转任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或职员编制序列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符合退费条件的,1999年1月1日前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1999年1月1日开始退费;1999年1月1日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进入之日起开始退费。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准进入公务员、职员序列的,继续按国家规定以合同制工人身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六、经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并录取分派到各事业单位锻炼的储备人才,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退还本人。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按照巴机编发〔2006〕48号聘用的工勤人员,继续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八、几项要求 

      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旗县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恢复原供养渠道供养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缓发现象。二是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相关工作的处理。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身份、岗位、编制认定;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数据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在职和退休人员缴费明细和汇总情况,向原单位出具个人账户对账单,移交退休人员;财政部门负责向各单位拨付个人账户资金;各单位负责向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退还个人账户资金。 

      ㈢严格政策,规范操作。2010年1月1日起,由原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要求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务必于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核算、人员移交等项工作。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发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汇报。 

      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市委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纪检、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社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及时督查落实和进展情况。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政策解释不到位引发矛盾和上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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