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决定停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巴署发[1998]77号),同时废止市本级所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文件。各旗县区对本级出台的相关文件统一清理废止。
二、2009年12月31日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在职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新退休人员直接由原单位供养和管理;已由社保基金供养的退休和遗属人员全部恢复原渠道供养和管理,终止与社保的供养关系。
所有退休人员不再实行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政策,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退还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一并进行。
三、发放退休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全额承担;属差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属自收自支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标准及各种福利补助,按恢复后的隶属关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200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增资部分直接由原单位发放。
四、已参加行政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五、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经组织、人事部门以考录、调动、转任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或职员编制序列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符合退费条件的,1999年1月1日前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1999年1月1日开始退费;1999年1月1日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进入之日起开始退费。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准进入公务员、职员序列的,继续按国家规定以合同制工人身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六、经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并录取分派到各事业单位锻炼的储备人才,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退还本人。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按照巴机编发〔2006〕48号聘用的工勤人员,继续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八、几项要求
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旗县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和社会稳定。
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恢复原供养渠道供养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缓发现象。二是组织、人事、财政、劳动、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相关工作的处理。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负责身份、岗位、编制认定;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数据核算,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在职和退休人员缴费明细和汇总情况,向原单位出具个人账户对账单,移交退休人员;财政部门负责向各单位拨付个人账户资金;各单位负责向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退还个人账户资金。
㈢严格政策,规范操作。2010年1月1日起,由原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要求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务必于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核算、人员移交等项工作。统一政策解释口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发放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汇报。
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市委政府督查室将会同纪检、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社保等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及时督查落实和进展情况。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政策解释不到位引发矛盾和上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