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78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17〕 83 号
成文日期 2017-08-1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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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政办发〔2017 8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8 17 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 5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 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1 号) 等文件要求,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 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建设健康巴彦淖尔,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重要意义

    ‍  截至 2017 2 月,全市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 34.3 万人, 全市总人口 19.66% 我市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 部分失能老年人口 增加, 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 健康养老需求日益强劲, 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 是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 轻医院病床压力、 降低医保负担、 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 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让老年人拥有更多获得感,实现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丰富医改工作内涵;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消费、拉动投资、 增加就业、 改善民生, 推动经济发展、 社会和谐, 稳增长、 促改革、 调结构、 惠民生和推进健康巴彦淖尔建设、 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及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 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健康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 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普惠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为基础,因地制宜、 整合资源, 合理布局, 完善政策, 加大投入, 创新机制, 大力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 市场推动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和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 机构为补充、 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 出台政策、 导投入、 规范服务、 监督管理、 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宏观引导作用,  统筹各方资源, 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 激发社会活力, 鼓励社会投资, 营造平等参与、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障基本, 突出重点。 把保障全市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 对有需求的失能、 半失能老年人, 依托机构养老, 好康复护理服务, 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优先、 重点解决三无老人、 五保老人、 贫困老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等老年困难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对多数老年人, 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 通过医养有机融合, 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 

      深化改革, 创新机制。 坚持试点先行、 示范带动、 逐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 创新体制机制, 加大政府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 落实部门职责, 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 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突出特色, 优化服务。 充分发挥蒙医药、 中医药在养老、 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的目标、 职能和模式, 有目 标、 有任务、 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融合的优质服务。 

      (三) 发展目

      ‍2017 年, 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2018 年,集中力量打造特色鲜明、 带动力强、 成效显著的医养结合示范点。 50%以上的县级(含)以上综合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 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就医服务绿色通道, 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 康复护理服务,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明显提高。 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覆盖率达 60%65 岁以上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率达 60%以上。 

       2020 年,符合我市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 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有机融合, 覆盖城乡、 规模适宜、 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县级(含) 以上综合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 均开设老年病科,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率达到‍100% 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 20% 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 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 70%以上。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社区。 

      三、 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1. 推进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着就近就便、 互利互惠原则,签订医养结合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2.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 健康管理、 保健咨询、 预约就诊、 急诊急救、 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 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3.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4. 鼓励县级(含) 以上综合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 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 支援、 合作共建。 

      5.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 整合医疗、 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 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 康复期护理、 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1. 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 康复医院、 护理院、 安宁疗护机构等, 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服务床位在 20 以上的养老机构必须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暂无条件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和属地就近医疗机构组建医养联合体, 开展签约服务, 建立完善可持续性的医疗服务运行机制。 进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设置专护区, 优先保障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老年残疾人、 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 

      2.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 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鼓励县级(含) 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含蒙医中医医院) 选派由医生、 理和康复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团队, 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巡诊、 健康管理、 保健咨询、 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 建立康复病床、 双向转诊、 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 确保老年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3.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优先给予审核审批。 将医疗资源配置作为养老机构新建和改扩建的基本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可设立医院、 20 张以上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20 张以下的与医疗机构实行签约服务的原则,统筹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2017 年起, 新设置的养老机构, 床位达到 20 张以上的,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内设的医务室或护理站和养老机构同步验收。 

      4. 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 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 营养、蒙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5.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服务人群、 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 结算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 家庭。

      ‍1. 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 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木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提供健康管理、 健康体检、 保健咨询、 慢性病管理、 健康教育和蒙医药中医药等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苏木乡 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 为小型养老机构、 社区照料中心和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18 年,各旗县区至少有‍1 所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020 年,有条件的苏木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 重病、 失能、 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 上门巡诊、 家庭病床、社区护理、 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 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对辖区内 65 周岁以上老年人和 60 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 健康评估。 

      3. 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 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组建由全科医生、 护士、 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 为辖区内签约的高龄、 重病、 失能、 部分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 家庭护理、 家庭病床等服务,使 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 护理、 保健、 康复等服务。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 100% 

      5. 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 远程医疗、 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 

      6. 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和基本养老服务时, 要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纳入购买内容, 各级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1. 市、 旗县区政府宏观调控配置医疗资源时, 要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项目 纳入城乡 建设规划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 

      2. 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 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 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 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通过特许经营、 公建民营、 民办公助等模式,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3.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 医疗卫生、 康复护理、 活照料、 精神慰藉、 健康管理、 临终关怀等需求, 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 康复辅具、 日常照护、 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4.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 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简化审批程序, 公开有关信息。 要整合审批环节, 缩短审批时限, 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 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 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5. 增加健康养老供给。 依照《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 号) 和《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将城镇中闲置的具有教育培训或医疗休养功能的楼堂馆所, 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整合改造成医养结合机构、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 提高老年人就近获得养老就医服务的便捷性、 可及性。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国资局、 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 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 康复医院、 护理院、 临终关怀机构建设。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 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2. 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举办老年护理院、 康复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 县级(含)以上综合医院(含蒙医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和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区,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并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3.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 护理床位占比, 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 临终关怀病床。 

      4.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或老年人开通就医服务绿色通道, 在挂号、 就诊、 收费、 药、 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 重病、 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 ‍65 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和开展义诊等服务。 

      5. 各类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 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优惠政策。 

      6. 推进医疗、 养老、 护理、 康复融合发展, 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 

      7. 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 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开展具有蒙医药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

      ‍1. 将蒙医中医医疗、 养生、 保健、 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蒙医中医医院积极开设老年病科和老年病门诊, 增加老年病床位, 提供内容丰富的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 疗养院,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和保健、 康复、 照护为主的蒙医中医门诊部、 蒙医中医诊所。 

      2. 推动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积极开展养生保健、 养老康复等服务。 市和旗县区蒙医中医医院至少与 1 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支持市中医院利用三甲优势托管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 鼓励各类蒙医中医机构托管或兴办养老养生机构, 蒙医中医机构和蒙医中医医师可与养老养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到养老养生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 

      3. 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蒙医药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 护理、 养生、 康复和治未病服务。 

      4. 发展社区和居家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县级(含)以上蒙医中医医院均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老年人的中医药健康管理、 养生保健、 康复、 居家照护、 健康教育等服务, 应用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 促进优质蒙医中医药资源向社区、 家庭延伸辐射。 2020 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 50%的嘎查村卫生室均能为 65 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蒙医中医药健康干预和管理服务, 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增加中医体质辨识内容并不断扩大覆盖率。 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在蒙医中医药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鼓励蒙医中医医师积极参加家庭医生签约团队, 为老年人提供蒙医中医基本医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个性化的蒙医中医药治未病服务。 

      5. 积极探索发展具有养老养生、 生态避暑、 温泉保健、 休闲度假、 健康旅游特点的蒙医药中医药特色健康养老养生产业, 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 保障措施

      (一) 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 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4 38 号) 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 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 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 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 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 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 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 做好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 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 先保障用地; 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应当以租赁、 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可将在项目 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养老机构都要按照医养结合的模式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凡是不按医养结合模式实施的, 相关部门一律不予许可和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 积极提供便利, 按规定进行设备审批、 职业登记的准入和管理; 民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予以优先受理, 按照政策办理相关准入。 按照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 号)要求,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 享受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4 38 号) 关于用水、 电、 气、 暖等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于社会办医范畴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 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 140 号)相关规定, 享受政策扶持。 

      (市国资局、 市住建委、 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医养结合工作短缺人才培养,‍解决医养结合机构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 为医养结合发展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养老机构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管理, 在职称评定、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 将老年医学、 康复、 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在河套学院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实训基地,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多点执业规划, 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 促进医疗人才有序流动。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 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以失能、 部分失能老人为重点保障对象,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 开发医疗专护、 护理专护、 社区专护、 居家专护等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出台老年人护理保障政策, 将特殊老年群体(患有重大疾病、 残疾、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赡养人和抚养人、 低收入老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高龄老人、 计生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群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建立老年人民政救助、 大病保险、 高龄老人津贴、 残疾老年人补贴等费用的无缝对接机制, 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蒙医中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 为失能、 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 完善信息平台保障。 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 积极开展互联网+医养结合 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与城乡 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完善老年人养老信息、 健康信息数据库, 整合资源, 实现信息共享, 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建立老年人健康看护网络系统, 开发和使用基于互联网的老年人健康监测、 紧急救护等穿戴式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 依托民政 12349 公益服务热线, 搭建便民医疗呼叫中心, 一键通手机等设备提高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的远程医疗服务。 

      (市经信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老龄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 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 摆在重要位置, 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中, 建立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共同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全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全市推进医养结合专家库, 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 各旗县区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方案措施和工作计划, 精心组织实施, 抓好贯彻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落实相关责任,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 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抓好试点示范。 在全市范围遴选确定 15 个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旗县区要至少确定 1 个本级试点。 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基础上, 各地要结合人口老龄化的实际情况, 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示范机构、 示范项目和示范中心创建, 全市将通过综合评议确定 8—10 个市级示范点(项目),并予以授牌。 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试点和示范点(项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保障工作经费, 跟踪工作进展, 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 推广经验和做法, 确保试点和示范点(项目) 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 加强考核督查。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 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 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签订协议、 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 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 加强绩效考核评估。 卫生计生、 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 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 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 巴彦淖尔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 

    巴彦淖尔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养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巴彦淖尔市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 师银来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彦民 政府副秘书长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额尔敦仓 市民政局局长

      ‍ 员:

      徐正挺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苏快进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永贵 市发改委副主任

      ‍屈强军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张玉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霍保林 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进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文利 市住建委副主任

      ‍ 市经信委副主任

      陈建军 市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 主持联席会议, 审议和颁布重要政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由徐正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 协调相关部门, 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医养结合试点和示范点的申报、 审批工作, 组织开展督查考核等。 

      二、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来抓, 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 家庭, 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康复、 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做好蒙医药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工作。 

      (二) 民政部门要把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 加快发展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并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融合型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 探索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和管理标准。 

      (三) 发改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项目 审批、核准; 多渠道筹措资金,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四) 教育部门要为医养结合工作队伍教育培训、 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 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支持医养结合, 全面落实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政策,加大对医养结合在财政补贴方面的支持力度。 

      (六) 人社部门要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保政策, 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定点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将养老机构特殊老年人护理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支持养老护理员教育培训、 长期护理保 障制度建设等。 

      (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建设项目 所需土地的预审、 审查、 报批工作,实施医养结合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 出租等工作, 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需求。 

      (八) 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布局, 在制定城乡 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支持医养结合工作。 

      (九) 住建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持医养结合设施项目 所需的城市道路、 公共建筑、 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十) 经信部门要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一) 老龄工作部门要组织、 协调、 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7 8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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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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