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已经 2011 年第四次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促进广大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35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75 号) 以及《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23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 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任务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 以高等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本着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和退役士兵自 愿参加、 自选专业、 免费培训(高等学历教育给予学杂费补助) 以及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城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搭建更好的平台, 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努力实现培训一人, 就业一人的目标, 使退役士兵各尽其才、 各得其所, 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国防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 实施对象
2011 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即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 符合我市安置政策, 能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 士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一) 无正当理由, 中途退役的;
(二) 档案中的《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士兵登记表》、《士兵、 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等手续不全的;
(三) 弄虚作假, 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 被部队开除军籍、 除名、 劳动教养或犯罪被判刑的;
(五) 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 被评定为 1 至 6 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三、 培训内容及培训期限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内容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用工需求而确定, 并由承担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提供, 同时可根据用工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 政策法规、 城市生活常识、 求职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退役士兵培训结束, 经考试合格, 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 可免试就读我市定点的中等职业院校或技工学校, 培训与学历教育同步进行, 期限一般为 2 年。
(二)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原则上每期最短不少于 3 个月(400 个课时), 最长一般不超过 6 个月(800 个课时)。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的,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的课程要求,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80 个课时。
退役士兵自愿选择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一种、 一个项目、 一个专业或工种的免费教育培训。
四、 培训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培训各项规定开展培训。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并抄送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
1、 将培训任务委培、 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 弄虚作假, 培训质量低劣,退役士兵反映强烈的;
3、 向退役士兵滥收培训费的;
4、 套取、 骗取培训资金的;
5、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可采取全日制、 学分制、 半工半读、 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每期班的教学安排上,与本专业( 工种) 直接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占总课时的 90%以上, 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 60%。
(一) 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全市城乡劳动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范围, 民政部门向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名单及培训内容, 由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 可采取市与旗县区之间相互联合的方式开展培训, 实现培训资源优势互补。 旗县区当地有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 可就地进行培训; 无条件开展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可申请参加由市一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
(二) 与企业需求对接, 采取订单式、 定向式培训方式或先就业后培训方式进行培训, 实现退役士兵就业愿望、 退役士兵所学技能、 企业岗位技能人才需求 “三结合”。
六、 招生办法
(一) 民政部门根据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招生计划, 在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期间向退役士兵宣传发布培训信息。 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 到当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报名 , 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院校及专业,填报参加学习培训申请表。
(二) 民政部门依据报名需求情况, 报同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和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协调我市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
七、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标准根据其参加教育培训的层次、 培训时间、 培训工种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一) 退役士兵通过全区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 5000 元。
(二) 退役士兵参加为期 2 年的中等职业教育培训的, 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 5000 元;
(三) 退役士兵参加为期 6 个月和 3 个月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参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9﹞177 号) 和自 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 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 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1 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39 号)、《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1﹞226 号) 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八、 资金来源、 使用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来源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培训经费、其他对口培训经费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组成, 上级下达我市的退役士兵专项培训资金、 其他类对口培训资金和就业部门培训资金统筹使用补贴后不足部分, 由市和旗县区财政筹集安排解决。 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培训期间所需的学杂费、 住宿费、 技能鉴定费、 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除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就读院校或培训机构按规定标准执行, 技能鉴定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标准执行外, 参加中等职业技能培训和参加 3 至 6 个月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执行。
九、 资金拨付程序
在每期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中、 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开班批复文件及申请经费报告、 《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鉴定( 考核) 合格人员 花名 册》、 日考勤表及考勤汇总表、 《就业证明》 或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自主创业的要提供营业执照。 经上述两办审核, 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 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分段直接拨付就读院校或培训机构, 就读院校或培训机构在收取退役士兵学员学杂费时应将政府补贴资金计算在内给予相应的减免。
培训资金核拨要与培训任务、 学业完成情况、 鉴定结果、 就业效果、 培训成本等因素挂钩。
(一) 退役士兵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每学年学业结束后,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其就读院校了解核实其学业完成情况, 对中途未退学、 按教学进度完成学业的,报请财政部门向培训机构拨付当年度应补助资金的50%,取得毕业证书的,将其余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二) 退役士兵参加为期 2 年中等职业教育的, 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结束后拨付当年度应补助资金的 50%,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拨付其余培训补助资金。
(三) 退役士兵参加 3 至 6 个月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 一般按培训后就业效果和课时拨付补贴。 对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效果的评价, 被企业正式录用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自主创业的以营业执照为准;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由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证明为准。 未列入我市重点培训范围工种的补贴标准, 执行自治区内劳社办字[2009]177 号规定的标准, 重点培训工种补贴标准, 执行巴政办发[2011]39 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 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的工种, 培训后未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按培训补贴的 60%拨付培训补贴。 退役士兵完成学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在 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 按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完成培训课时结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但 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 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80%、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培训结束经考试( 含一次补考) 不合格未能毕业或结业,也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核拨培训资金的 10%。 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 年以上的, 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劳动合同期限延长 1 年,每人增加补贴 200 元。
十、 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工作
(一) 入学管理
1、 编制预培训计划。 市民政局每年 6 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提供第二年春季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8 月 底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根据退役士兵和所辖学校情况, 按照 “区域相对集中” 的原则,分别拟定接收学校和人数, 编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作出培训经费支出预算。
2、 报名和汇总名单。 退役士兵在当年年底退役后至第二年的 2 月 底前, 向安置地旗县区民政部门提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申请, 旗县区民政部门完成资格核准并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确定报名 名单后, 分别提供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 必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供本人身份证、《义务兵( 士官) 退出现役证》 原件和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本人还要提供录取通知书, 填写《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附件一)。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巴彦淖尔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予核准通知书》( 附件三)。
3、 正式下达培训计划。 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报名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分别制订培训计划, 并与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共同下达。 安置地民政部门将退役士兵名册交培训机构, 由培训机构通知入学。 退役士兵必须按照培训机构规定报到日 期办理培训手续。 逾期不办理培训手续的退役士兵, 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格。
4、 组织培训。 每年春季,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 为退役士兵办理入学手续, 免试入读。 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后,培训学校要了解和掌握每一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 针对其特点和需求, 做好分班等入学准备工作。
(二) 在学管理
1、 分班管理。 培训学校原则上要对退役士兵学员 和其他学员进行混合编班, 并配备政治素质好、 业务水平高的优秀班主任和任课老师。
2、 日常管理。 对退役士兵学员, 原则上遵照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学校也可根据其特殊性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增强退役士兵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保持并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从当地驻军或兵役机关选聘经验丰富、 责任心强的辅导员,协助做好学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 思想政治教育。 学校要把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职业道德培养结合起来, 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实现从士兵到学生的角色转变。 要教育退役士兵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提高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素质, 特别要把法律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努力营造退役士兵学员 学法、 懂法、 守法、 护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其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 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 心理辅导, 建立心理咨询室, 配备专职人员, 切实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同时要安排好退役士兵学员 的党团组织生活, 充分发挥党员、 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让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 勤奋学习,努力成为思想、 技能“双过硬” 的优秀人才。
4、 奖惩。 学校可设立退役士兵培训奖励基金, 奖励学习 和德、 智、 体、 美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学员。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的退役士兵学员, 培训学校要按照“教育为主、 惩处为辅” 的原则, 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 对不按照正常教学秩序上课, 利用学校食宿条件到社会上打工的学员, 均按旷课处理, 并按相关规定处分; 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符合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条件的, 应报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给予开除或退学处分, 处分决定报受处分学员户 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人武部备案。
(三) 教学管理
1、 课程安排。 民政、 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各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 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 结合退役士兵文化程度、 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 科学编制教学计划大纲, 选编合适教材, 优化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 注重实习实训, 引导退役士兵学员增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就业竞岗能力。
2、 实习 安排。 教育培训机构要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培养模式, 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 注重实际操作, 多安排实习活动, 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学员的职业技能。
3、 考核发证。 退役士兵学员 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发毕业证书, 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机构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 就业指导与服务
要以就业部门、 培训院校或培训机构为主, 以其他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补充, 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通过采取组织职业介绍、 就业推荐、 专场招聘会、 信息网络服务等方式, 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采取多种措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1、 优先推荐就业。 就业部门要强化对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平台, 特别是针对培训后长期待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退役士兵, 要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与服务。 同时, 培训学校要建立完善工学结合、 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为退役士兵学员 实现就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 按照订单、 定向或先就业后培训的方式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实现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2、 强化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 就业部门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 通过加强与各用工单位的联系、 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收集用人信息, 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用工信息、 推荐就业、 职业介绍等服务, 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3、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 政府促进” 的原则, 进一步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自 主创业, 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 创业渠道。
4、 推进自主创业服务。 对参加创业培训且有自主创业愿望的,由培训机构积极联系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就业、 银信等部门, 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一、 退役士兵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有关问题
退役士兵申请参加高等学历教育( 包括高等职业教育、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 与全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经自治区统一考试后, 按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规定加分投档。
十二、 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 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民政、 财政、 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军队等部门组成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并设在民政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 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 监督相关部门和培训学校的效能、 总结培训成效、 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汇报工作, 向各成员 单位通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重要事项。
二是要加大财政经费的保障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要将中央和自治区退役士兵培训补助资金与相关职业培训 资金统筹使用。
三是加强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民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评估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 共同制定培训机构考核办法, 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四是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 引 导退役士兵改变就业观念, 动员更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要通过在地方主要媒体举办新闻发布会、开通咨询电话、 发放致退役士兵公开信, 印发报读指南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 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时间, 面对面宣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 讲清参加教育培训是利国利家利己的好事, 引导退役士兵踊跃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通过宣传动员, 使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 了 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自愿接受教育培训。 同时要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 在全市退役士兵中营造学技能、 促就业、 创佳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