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80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字〔2017〕125 号
成文日期 2017-08-31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8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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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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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政办字〔2017125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为确保 2018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 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7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 号)和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政办发〔2016104 号) 文件要求, 现将 2018 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 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保障城乡 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2018 年全市城乡居民按照以人为单位、 应参尽参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旗县区为单位参保率达到 99%以上。 

      二、 工作任务

      按照旗县区政府组织、 总体规划、 统筹安排、 各负其责的原则, 由旗县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 2018年城乡 居民参保筹资工作, 按时完成 2018 年征缴工作。 

      (一)参保对象

      在我市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含新生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非我市户籍但常住我市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医疗保险政策。旗县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 河套学院在校学生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筹资标准 

      2018 年, 城乡居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个人筹资为200 /人。 个人缴费全部缴入市财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不得直接从中提取其他保险费(包括校方责任保险等)。 

      按照《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巴政办发〔2015 27 号) 和《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卫计字〔2016 231 号) 文件, 落实对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的补助政策。 

      (三)时间安排

      各旗县区于 2017 12 25 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参保、 缴费、登记、 信息录入工作, 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缴费参保的,可延长至 2018 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018 3 1 日,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录入截止, 参保系统关闭, 在此期间未能缴费登记的居民,视为放弃 2018 年参保资格。 各旗县区财政局在参保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缴费部分上划到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 各旗县区财政补助资金于 2018 4 15 日前一次性缴入到市财政医保专户。 

      (四)参保方式

      各旗县区政府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参保缴费方式, 但必须在 3 1 日系统关闭前, 按照《2018 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登记流程》, 按时完成城乡居民的系统参保登记工作, 以保证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正常报销, 因旗县区原因导致无法参保、 报销的由各旗县区自行负责。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动员各旗县区政府和苏木乡镇、办事处要分别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动员会, 周密部署, 广泛宣传, 精心实施, 认真抓好2018 年度城乡 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务必在 2018 3 1 日前完成参保缴费、 信息核对和登记确认工作, 努力提高城乡 居民医保参保率, 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二)加强协作配合为确保 2018 年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 配合, 全力推进。 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城乡居民参保筹资整体工作, 人社、 财政、 民政、 卫生、 宣传等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8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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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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