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济开发区, 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 67 号)要求,为强化全市消防安全措施, 进一步增强全市抵御火灾能力,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结合巴彦淖尔市消防工作实际, 现就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 坚持统筹发展, 坚持民生导向, 坚持改革创新, 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 着力增强社会消防管理服务能力,着力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水平,着力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着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 二) 主要目标。 到 2015 年, 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 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 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 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 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三) 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 凡不符合审批依据有关规定、 达不到要求的, 规划、 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 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工商、 教育、 民政、 卫生、 文化、 文物、 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 养老院、 福利院、 医院、 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饭店、 A 级景区。 对生产、 经营、 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 落实“户籍化” 管理制度, 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机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 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 隐患自 除、 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2012 年底全部纳入全市自动消防设施维保体系, 提高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
(五) 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 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 落实人防、 物防、 技防措施,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 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到2015 年, 火灾高危单位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火灾责任保险等机制, 运用市场杠杆加强社会消防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 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重大火灾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将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 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 城乡结合部、 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 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 专家论证、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采取改造、 搬迁、停产、 停用等措施督促整改。 严格建筑工地、 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 可燃材料, 幕墙式建筑、 高度大于等于 50 米的建筑、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 其他建筑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强化工程构造防火措施;已经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 加强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深入开展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加强对已审核在建煤化工企业施工项目的监督管理, 坚决纠正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违法行为, 避免未经消防验收留下“先天性” 火灾隐患。 加快建立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起“专家查隐患、 政府搞督查、 部门抓监管、 企业抓落实” 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从根本上保障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
三、 夯实消防安全基础
( 八)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以深化“草原 119” 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为着力点, 进一步推广“河套 119” 消防体系, 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 以党委宣传部门为主导, 以重点单位、 新闻媒体、 志愿者和消防部队等为主体, 分层逐级组建消防宣传教育联勤队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联勤机制。 加强学校、 社区、 农村、 牧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建设、 队伍建设、 装备建设, 适时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 各级各类媒体要把消防公益宣传列入宣传计划重点推进,加大重点时期、 黄金时段、重要版面(板块) 刊播频次, 并开设消防宣传专栏, 免费开展消防宣传, 强化深度报道。 积极倡导开展消防文化创作、 评比、 展演活动,推进并繁荣消防文化建设。 组织开展消防公益模范评选活动,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消防宣传教育。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消防工程、 消防管理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培训中心,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完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 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 施工、 监理人员及保安、 电(气)焊工、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九) 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国家要求。 结合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 改造, 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与管理, 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主、 次干道及支路、 区域道路网, 商业步行街、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新建城区、 开发区以及因城市(镇) 扩展形成的“城外城”、“城中区” 的消防站、 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 圈占、 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 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完整好用。要按照“快补旧账、 不欠新账” 的原则,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步伐,合理布局消防站点, 扩大消防站保护半径。 在全市选择经济发达旗县区、 工业企业集中园区和大型企业开展“加强型” 消防站建设试点工作, 扩大队站规模, 增加车辆配置, 强化人员配备, 优化建设质量, 提高单个消防站独立作战的能力。 2012 年完成磴口 新建消防站、 乌拉特后旗新建呼和温都尔镇特勤消防站、 乌拉特中旗新建甘其毛都口 岸消防站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十) 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 按照国家标准及时更新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执勤车辆和装备, 加强装备评估论证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火灾和危险源特点,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配齐配强执勤消防车辆, 未配备举高类消防车的旗县应至少配备一台 25 米以上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或一台 50 米以上的登高平台消防车; 2015 年以前临河区应至少配备 2 至 3 台多功能高层供水消防车。 配齐、 配强灭火救援攻坚装备, 2012 年以前全市所有消防队站攻坚组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加强跨区域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 依托大型石化企业常备不同类型的灭火剂等消防救援应急物资, 建立平战结合、 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十一) 加强农村牧区和社区消防工作。 积极应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推动消防工作与新农村、 社区建设实现同步发展。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 各嘎查村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健全保障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 强化经费保障机制,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治安消防站的职能定位和主攻方向, 由单纯的扑救火灾职能向防火宣传, 防火巡查, 消防规划和消防培训等方面延伸。 着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配套完善农村消防给水网络, 依托“村村通” 公路建设, 完善消防车通道。 到 2015 年,所有城乡社区基本达到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十二)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 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 逐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重点加强城市社区、 企业、 乡镇政府专职、 企业专职、 消防保安、 民办消防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 人口 5 万人或可支配财力 1 亿元以上的苏木乡镇,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 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的乡镇, 全国和自治区级重点镇、 经济技术开发区、 旅游度假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大型石油化工、 发电厂及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等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政策, 共同促进发展。 进一步规范多种形式队伍征招、 培训、 使用和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经费保障和人员保留机制, 按事业编征召的队员要实行公开招聘, 合同制消防员、 消防文职雇员应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 因公负伤、 致残或牺牲的, 要参照有关规定评功、 评残、 评烈, 并落实医疗、 工伤、 抚恤等有关政策。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四、 加强灭火救援工作
(十三)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2012 年底前, 各旗县区消防大队一名军政主官进入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 强化消防特勤队伍和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建成专业精干、 机动性强、 综合效益高的消防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网络。 针对高层、 地下、 化工、洪涝、 地震等特殊灾害,依托消防特勤力量,组建专业处置队伍,提升专业处置能力。 加快市级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2015 年前建成集教育培训、 合成训练、 社会宣传为一体的消防综合模拟训练基地,实现由营区训练向基地训练、 由单一训练向合成训练的转变。
(十四) 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依托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建立统一指挥、 反应灵敏、 协调有序、 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公安消防、 供水、 供电、 供气、 通信、 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民政、 环境保护、 气象、 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 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 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 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针对巴彦淖尔市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完善跨区域灭火救援协作机制,提高联训、 联勤、 联战水平。
(十五) 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深入开展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活动, 大力创建公安消防铁军中队, 加强对高层建筑、 煤化工、 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 优化调度编程、 灭火预案和联动方案, 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 提高快速反应、 攻坚作战能力。 大力实施“科技强警” 战略, 加快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巴彦淖尔市公安消防支队 119 调度指挥中心的功能, 建设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消防安全预警监控系统, 进一步完善消防信息通信网络、 消防图像信息管理平台、 消防电子政务平台和消防应急通信装备, 提高全市灾情动态监测、 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灾害事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
五、 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十六)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评、 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 定期开展督察, 严格实施考评, 并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地方政府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制度, 加强分管行业、 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防火委员会建设, 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 督查指导等职能作用,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 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十七) 落实部门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切实加强部门、 行业、 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确保本部门、 本行业消防安全。 加强消防工作联动, 完善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 消防安全信息共享、 火灾隐患联合整治、 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 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联动, 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紧急情况有序、 有力处置。 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 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 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社会消防管理创新, 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 管理, 以苏木乡镇( 街道)、 嘎查村( 社区)、 村组(楼院)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 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十八) 加大消防投入。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 号), 将消防业务经费、 应急救援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农村治安消防站 7.5 万元保障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逐年增长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各旗县区应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补助经费。各地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确保我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各地要积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 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
(十九)严格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对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 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 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的, 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调查处理, 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实际控制人、 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 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11 月 7 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军分区司令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11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