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直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2013 年春节即将来临,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 强化领导, 全力营造和谐、 安定的节日氛围
春节期间是事故的易发期, 也是高发期。 由于人流、 车流、物流剧增, 部分企业生产节奏加快, 大型群众性集会增多等因素,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要充分认识节日 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坚持“预防为主、 加强监管、 落实责任” 的原则, 紧密结合本辖区、 本部门、 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 精心组织, 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 部门主管、 企业主体“三个责任”,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各旗县区、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本辖区、 本部门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 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 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 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特别是节日期间施工和生产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 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
二、 强化监管检查, 抓好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各旗县区、 各部门要统一部署, 认真制定方案, 及时落实安全措施, 确保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 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超载、超速、 酒后驾驶、 无照驾驶、 农用车非法载客上路和“黑车非驾”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各运输企业一定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要把每一辆客车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责任到人, 确保客运站在每一车次发车前,都要按照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运管部门要安排专人驻站值班, 监督客运站的安全工作, 及时防止、 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章行为,确保节日期间全市客运安全。
要加强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大型集会、 焰火集中燃放等群众活动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事故。 要重点加强城乡各项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故障抢修, 确保节日 期间供电、 供水、 供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转。
三、 集中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 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整顿, 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 对存在重大隐患、 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 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节日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加强现场管理。 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整治, 严格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来临的实际,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 经营、 运输、 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严肃整顿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要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严防冻裂泄漏引发爆炸、 火灾和中毒事故。 要严格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认真落实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遇有暴雪、 大风、 大雾和强降温天气,要严禁各种室外、 露天施工作业。 要把锅炉、 压力容器、 管道、 电梯、 起重设备、 防爆电器、 贮运工具、游乐设施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作为检查重点, 严密排查, 严格监管。 要全面落实冶金、 电力、 民用爆炸物品、 旅游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 立足超前防范, 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各旗县区、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冬季天气寒冷干燥、 雨雪冰冻灾害多发的气候特点, 立足超前防范, 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 隐患排查、 物资储备等工作,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 重要设施、 重点部位的巡查监控,落实防火防尘、 防寒潮大风、 防冰冻灾害、 防冻裂泄漏等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机制, 加强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切实提高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进一步完善各旗县区各类安全应急预案, 严格应急救援队伍值守战备,加强救援装备维修维护, 保证一旦发生险情, 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 加强节日期间值班、 领导带班和事故专报
各旗县区、 各部门要落实好春节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要健全值班制度, 安排专人实行 24 小时值班, 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 如实上报, 对瞒报事故或对事故处置不力的, 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1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