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3-002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3〕 72 号
成文日期 2013-07-15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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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7-1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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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吸取黑龙江、 吉林等地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 根据公安部和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 市人民政府决定 2013 6 10 日至 2013 10 15 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 号) 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2]67 号),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 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 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统一指挥全市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

      副组长:冯泉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海林 市消防支队政委

       员: 市综治办、 发改委、 教育局、 科技局、 经信委、 察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土资源局、 住建委、交通运输局、 农牧业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化广电局、 卫生局、国资委、 工商局、 质监局、 旅游局、 体育局、 人防办、 安监局、银监局、 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 巴彦淖尔日报社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政委张海林担任。

      三、 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煤化工、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 粮库、 木材堆场等可燃物品仓库、 堆场, 高层、 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草原旅游点, 公共交通工具。

       二)排查重点

      1. 建筑、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 备案和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 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组织演练; 是否开展防火检查、 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四个能建设是否达标。

      3. 单位总平面布置、 防火间距、 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 人员 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 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 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 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 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 火灾高危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 物防、 技防措施。

      8. 草原旅游点蒙古包内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是否设置消防水源,是否违章用火用电。

      9. 是否存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共交通工具内是否配备安全锤和灭火器材。

      四、 整治措施

      (一) 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 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施工的,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 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停产停业。

      (二) 对消防设施、 器材的配置、 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消防设施、 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 一律依法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无证上岗、 擅自脱岗, 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 对占用、 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 埋压、 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人员 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 对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 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 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 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装修, 可能导致重大人员 伤亡的, 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 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 消除火灾隐患; 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 办公等临时用房, 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 A 级不燃材料要求的, 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 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 对生产、 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产、 储存、 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 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使用明火的, 情节严重的, 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予以拘留;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的, 一律予以拘留。

      (八) 对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 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责令停产停业,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 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五、 工作步骤

      (一) 动员部署。 6 17 前,各地区、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成立组织机构,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 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 自查自 纠。 7 20 前,各地区、 各部门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 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本地区、 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 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 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 将消防安全自 查自纠情况如实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 全面排查整治。 9 20 日前,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 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落实街道、 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对辖区所有单位、 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确保不留死角、 不走过场。 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辖区单位、 场所进行全面、 深入的消防监督检查, 对检查的单位、 场所要逐一登记造册、 建立台帐, 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 检查时间、 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列出清单, 逐项整改, 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 整改责任、整改措施、 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 并制定应急预案;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必须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 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 必须责令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 12 日前, 各级政府要对所辖旗县( 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要按照验收、 谁负责的原则, 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 整治不到位的地区, 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市防火委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六、 工作要求

      (一) 工作部署要到位。 各地区、 各部门要逐级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机构。 公安消防大队要成立专门办公室, 由大队军政主官任主任, 专人负责组织活动开展。 各级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地区、 本部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细化任务, 明确责任。

      (二) 责任落实要到位。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确保整治活动不走样、 不走过场。 各级政府、 部门、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此次活动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具体岗位人员负直接责任。 对工作不力、 火灾多发的地方,要实行主要领导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要倒查追究责任。 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月 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纳入 2013‍年相关部门和旗县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内容, 作为年度消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 排查整治要到位。 各地住建、 工商、 文化、 教育、 生、 商务、 安监、 粮食等部门, 要共同开展排查整治, 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开展地毯式反复排查, 强力整治火灾隐患。 要依托街道、 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 发动综治办、 居(村) 委会、 治安巡防队、 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 民楼院、 村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每个检查单位, 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如实记录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 并注明检查日期和检查人, 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四) 监督执法要到位。 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转发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中三个硬十条的规定, 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要坚决依法查封、 关停一批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单位和场所; 坚决强制拆除一批影响人员 安全疏散、 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和违章搭建彩钢板的临时建筑; 坚决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 并确保全部整改销案。 同时, 要按照理性、 平和、 明、 规范执法的要求,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 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 宣传发动要到位。 要充分运用电视、 广播、 报纸、 络等公共媒体, 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充分发挥户外广告、 楼宇电视、 移动视频等传播媒介和移动通讯等资讯平台的作用, 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发动党政领导、 单位法人、 干部职工、 学生、 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解掌握火场逃生知识。 进一步完善 “96119”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机制, 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 对举报投诉的隐患做到及时核查、 及时反馈, 并加大奖励力度。

      (六) 执勤备战要到位。 各地公安消防部队要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 及时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 全面开展六熟悉和实战演练。 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欠账和损坏的, 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召集城建、 供水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要强化执勤车辆装备配备, 优先把先进实用的器材调配到基层中队, 标准配齐配全主战消防车、 大功率排烟和破拆器材、 攻坚组和个人防护装备。 加强值班备勤, 储备充足的灭火救援器材和保障物资,充分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七) 督导检查要到位。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 自治区将实行三线督查制度: 治区防火委将组织安监、 住建、 工商、文化、 商务、 公安、 消防等职能部门对各地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公安厅将组织治安、 督察、 消防等警种负责人带队的消防执法督查工作组, 对各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公安厅分管领导和消防总队党委常委将分片包干, 定时带队深入各地开展蹲点督导和工作帮扶。 凡督查中发现已排查过的社会单位仍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必须严肃追究监督执法人员 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6 15 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 月起, 每月 9 日、‍19 日、29 日上午 9 时前分别报阶段工作情况, 每月 25 前报当月工作小结,10 13 日前报工作总结。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7 15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7 16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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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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