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字〔2017〕 42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转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4 月 17 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
涉枪涉爆和“黄赌毒”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内政字〔2017〕91 号
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 办、 厅、 局, 各大企业、 事业单位:
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庆祝自治区成立 70 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确保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 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黄赌毒” 违法犯罪活动害人害己,破坏社会安定、 败坏社会风气, 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以“零容忍” 的态度打一场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 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
二、 严禁非法持有、 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出租、 出借、储存、 私藏、 携带、 违规销售、 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以及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 买卖信息。
凡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 猎枪、 射击运动枪、 麻醉注射枪、气枪、 彩弹枪、 火药枪、 利用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等各类枪支及其零部件, 非法持有子弹、 气枪铅弹、 手榴弹、 地雷、 炸弹等弹药,非法持有炸药、 雷管、 导火索、 导爆索、 震源弹、 黑火药、 烟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 说明情况,并交出非法物品。
凡是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被盗、 被抢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公民发现遗弃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 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 对强迫、 组织、 容留、 介绍、 引 诱他人卖淫的,卖淫嫖娼、 拉客招嫖、 进行淫秽色情表演、 发放招嫖卡片、 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的, 提供色情服务、 制贩、 传播淫秽色情物品、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对聚众赌博、 为赌博提供场所(网站)或用具、 开设赌场的, 对非法持有、 制造、 走私、 贩卖、 运输毒品的, 非法制造、 运输、 买卖制毒物品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吸食、 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四、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可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 情节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物品或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和“黄赌毒” 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按属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有功人员奖励标准, 按《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公安机关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特此通告。
201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