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11-0006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巴政办发〔2011〕8号
成文日期 2011-02-23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11-03-01 13:53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提高我市 2011 年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目 标任务

      (一)城乡 低保从 2011 年 1 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2010 年月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34 元,全市月平均保障标准达到 320 元。 提标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全区平均提标水平(全区平均提高 33 元)的70%, 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其余部分由其它旗县自行承担。

      从 2010 年 1 月份开始, 农牧区低保的月保障标准要在 2010年月 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2 元, 全市月 平均保障标准达到165.5 元。 提标资金中央和自 治区财政负担全区平均提标水平(全区平均提高 16 元)的 70%,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 2: 8 的比例分担。

      各旗县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意见》 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和公式, 认真测算好本旗县区的保障标准, 并根据当 地的经济状况做好调整, 保障标准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市委、 政府要求的增长幅度, 并于 2 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审核, 市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公示后执行。

      (二)五保供养2011 年, 集中供养标准在 2010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460元, 达到 3518 元, 分散供养标准在 2010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310 元, 达到 2315 元, 提标新增资金由自治区负 担 70%, 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旗县区财政按 2:8 的比例负担。 进一步加快敬老院建设,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 45%。 年内全市建成 5 所中心敬老院, 并投入使用, 建设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 每个床位市财政补助 3000 元,要求旗县区财政安排 6000 元。

      (三)孤儿供养2011 年, 全市孤儿供养要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 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低于1000 元。 除中央、自治区补助外, 集中供养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资金由旗县区财政负担。

      (四)城镇“三无” 人员 供养城镇“三无” 人员 (指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的城镇居民) 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 560 元提高到 700 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500 元。 提标资金中央财政和自 治区财政负担 70%,剩余资金, 市福利院供养人员由市财政负担,旗县区供养人员由各旗县区财政负担。

      二、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是市委、政府 2011 年为民所办的 15 件实事之一,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事关困难群体切身 利益, 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 各旗县区党委、 政府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相关资金测算、 筹集、 审核、 发放工作, 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认真安排部署,全面推进按标施保。 2011 年, 进一步加强城乡 低保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 全面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意见》, 要建立“四项制度、一个平台” , 即: 建立在自 治区和盟市指导下, 以旗县为单位制定并执行保障标准的制度; 建立自 治区和盟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相关因素, 对旗县低保对象所占比例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 建立在旗县范围内, 根据当年公布的保障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调控比例, 以规范透明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制度; 建立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对低保对象实行按户施保、 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制度; 建立从自 治区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 镇四级联网的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平台。

      (三)加大投入, 强化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 要调整支出 结构,按照新的补助标准, 全力筹措资金, 在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 要足额安排好本级财政预算, 确保 2011 年地方预算足额兑现到位。 保障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保障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三、 资金发放

      城市低保资金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按新的标准补发, 实行按月 发放; 农牧区低保、 孤儿和“三无” 人员 供养资金从第二季度开始按新的标准补发, 实行按季发放; 五保供养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档: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    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