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文件要求, 我市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行,现将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下达各旗县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旗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二、 各旗县区要尽快调整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5月份按新的标准发放并将 1-4 月份的差额足额补齐。
三、 各旗县区要加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按标施保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新的保障标准。 市政府将于6月底前对新标准的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见到实效。
附:各旗县区 2011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各旗县区201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项目 | 城市保障标准(元/月) | 农村牧区保障标准(元/年) | |
全市平均水平 | 321 | 2223 | |
磴口 | 312 | 2000 | |
杭后 | 316 | 2140 | |
临河 | 330 | 2050 | |
五原 | 309 | 2200 | |
前旗 | 农村 | 324 | 2000 |
牧区 | 1950 | ||
中旗 | 农村 | 319 | 2000 |
牧区 | 2600 | ||
后旗 | 农村 | 324 | 2000 |
牧区 | 3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