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巴彦淖尔市的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及《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 现将市防汛办编报的《巴彦淖尔市防汛应急预案》 批转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区、农垦局,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任务,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更为详尽的防汛预案。
附件:1 《巴彦淖尔市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2《巴彦淖尔市黄河防洪预案》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7 月 24 日印发
巴彦淖尔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应急预案,为指导性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技术规程,《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黄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降雨、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自然和非自然突发性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不断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
1.4.2坚持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依法约束人的行为,既要利用水资源又要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巴彦淖尔市政府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驻地部队首长分别担任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职责
2.1.1在上级政府和巴彦淖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2.1.2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防洪防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2.1.3部署、组织和检查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工作。
2.1.4负责组织调配巴彦淖尔市防汛物资和队伍,负责市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
2.1.5组织和制定防御洪水方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
2.1.6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雨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市的汛情、灾情。
2.1.7负责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 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见《巴彦淖尔市黄河防汛预案》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及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及气象、水利等部门要把可能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预测灾害,及时发出预警。对天气、水情、凌情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准确提供气象资料,发布气象预报。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发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的情况下: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密切监视实时黄河洪水、暴雨洪水发展趋势。重点对本地区的抗洪抢险做出指导性的部署。同时,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迎战大洪水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领导坐阵指挥。召开防汛会商会或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对重大防洪问题作出决策,发布抗洪救灾的各项指令。各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发生重大险情时,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同时报市防汛办。
b.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被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报汛任务书的要求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及时泄洪至汛限水位以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1小时内由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由水库管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政府及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在汛前召开防汛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防汛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汛期要针对组织和人员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层层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防洪工程建设和维修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预案、防汛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部署电力、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准备防汛应急机动电力、通讯设备和队伍。确保防汛部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的供电和通讯畅通,使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⑺防汛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防汛组织、责任制、预案、工程、物资、通讯等落实情况。
3.2.2 黄河洪水预警
(1)当黄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信息,为预警提供依据。
(2)防汛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黄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进行人员和财产转移。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山洪灾害的地区,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发放迁安救护明白卡,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有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及时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指挥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部门。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安全转移方案组织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黄河洪水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防汛指挥部门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种类防御洪水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至高向低分为四级。
4.1.2进入主汛期,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险情重大或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情况。
4.1.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上报。
4.2 灾害等级划分
按照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自高向低分为四级。
4.2.1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 黄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发生超标准水位洪水时);
(2)黄河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75毫米以上。
4.2.2 I级响应行动
(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防汛紧急情况下,依法宣布该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向领导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4)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进行防洪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5)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流域接近或达到保证水位时 ;
(2) 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3) 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150毫米;
(4)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75毫米;
4.3.2Ⅱ级响应行动
(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向领导提供参谋意见;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按照指令完成任务。
(4)相关旗县区的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洪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部按照权限进行防洪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5)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旗县区发生较大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时);
(3)黄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含治沟骨干坝工程)有发生垮坝的险情;
(5)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100毫米;
(6)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25—50毫米;
4.4.2Ⅲ级响应行动
(1)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凌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凌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凌情及抗洪抢险情况。
(3)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凌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组织防汛抗洪。
(4)遭受洪涝的地区,各级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多个旗县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达到设防水位时);
(2) 黄河堤防出现险情;
(3) 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50毫米;
(5)沿山6小时降雨量达到5—25毫米。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凌情的监测工作和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加强汛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旗县区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进行防洪调度;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防汛抗洪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黄河洪水
(1)当黄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黄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黄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进行防洪调度,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指挥部门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黄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黄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苏木乡镇、嘎查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防汛指挥部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6)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黄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堤防决口、穿涵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部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部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并请求上级增派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4.7.1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2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值班室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值班室上报。
4.7.3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指挥部及相关机构,并及时续报详情。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当出现洪水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l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及防汛动态,由巴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送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旗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部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通讯运营公司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利用已建成的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常规通信设施和应急通信设施。
5.1.3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保障防汛通信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防汛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险点,应提前做好工程应急抢险准备,以备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护;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协商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各级防汛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物资储备情况。
b.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2)物资调拨
a.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调用周边地区的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各地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自治区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地方负责。
5.2.8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当汛期临近时,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根据水情、雨情、工情的发展情况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发生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洪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建设防汛抗洪指挥系统
(1)改进水文监测手段和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各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汛办值班室。
(2)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3)编制黄河、水库、城市洪水风险图。
5.3.2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灾害时,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苏木乡镇抢险队伍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培训。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抗洪抢险培训由市防汛部或当地部队统一安排,各级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习
(1)各地防汛部门应在汛前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抢险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各地要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修复。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各地防汛部门应每年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7.1.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为指导性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旗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各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或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
二0一二年六月
巴彦淖尔市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真研究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的措施,积极探索减轻山洪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逐步完善防御山洪灾害的预警、预报和救灾体系,最大限度的降低灾害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例及规定,结合我市沿山防洪防汛工作的实际和《巴彦淖尔市山洪规划》进行编制。
1.3编制原则
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洪、抗洪工作。
1.4.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境内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旗县遇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的防御,为指导性预案。各沿山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由各旗县政府审核后印发实施。
1.5、预案的编制
旗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预案,并组织辖区内苏木(镇)政府编制苏木(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旗县防汛指挥部编制的预案中应明确把防汛日常业务经费、山洪灾害防治经费、防洪宣传经费投入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中。
1.6预案的审批
旗县、苏木(镇)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 水系分布及重点山洪沟道
狼山水系、乌拉山水系、查石太山水系、白音查汗山水系,有大小山洪沟248条,其中造成灾害的有160条:狼山山洪沟95条,白音查汗山山洪沟12条,乌拉山山洪沟53条。
2.1.2.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
北部为阴山山脉的狼山、乌拉山,山涧沟壑纵横,沟谷发育,坡度陡峭,山前为洪积扇与黄河冲积平原构成的交接洼地。西部(东乌盖以西,磴口、乌拉特后旗境内)为石质山区;中部(东乌盖沟---韩乌拉沟,乌拉特中旗境内)、东部(韩乌拉沟以东、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前旗境内)为丘陵土石夹杂地区。从西向东逐渐由石质山区变为丘陵地区。
2.2经济社会情况
预案范围涉及磴口县一个苏木;杭锦后旗三个镇;乌拉特后旗二个镇;乌拉特中旗二个镇,一个苏木,一个国营农场;临河区一个镇;乌拉特前旗七个镇、二个苏木、二个农牧场;保护区内有包头至兰州、110国道、6701公路,国防通讯光缆等重要设施。
2.3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巴彦淖尔市境内有防御山洪任务的面积4.4万平方公里。有狼山、乌拉山、查石太山、白音查汗山四大水系。危害较大的山沟重点分布在狼山、乌拉山两大水系。沿山共有25个滞洪区,29座水库。有山洪沟道248条,其中洪水危害比较严重的约有160条。这些山沟纵坡大、流程短,危害严重,现除一些山洪沟道和滞洪区有一些临时堤坝外,没有永久性的防洪堤坝。现有护村坝、护田坝大多数为民堤,防洪标准偏低,抗洪能力较差,再加上坝体结构大多为土石坝,有些沟道河床淤积严重,主流摆动不定,河床冲刷较严重,有些坝段受基础裸露的威胁,随时有发生溃坝危险,排洪能力大大降低,从而造成沿山一带大雨大灾,小雨小灾,有雨就有洪灾。
3、危险区、安全区的划分
各地根据实际合理划分各山洪沟、滞洪区的危险区和安全区。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滑坡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一般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4、组织指挥体系
4.1组织指挥部门
旗县级组织指挥部门的构成: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旗县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需要确定。
4.2职责和分工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旗县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本地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实施由当地政府审核颁布的防御预案。苏木(镇)防汛指挥部门在旗县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具体组织苏木(镇)和村组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5、监测预警
5.1洪水预报
在主汛期,市、旗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监测气候变化,市气象部门要将降雨预报信息每日向市防办通报;巴彦淖尔市水文局负责水情测报,定时向市防汛办报告水情。旗县防汛办要定时向市防汛办报告山洪沟道及滞洪区堤坝运行情况及水情,发现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5.2工程监测项目
各旗县安排监测人员认真监测山洪沟道主流线的摆动方向、洪水的走势变化、洪水位的上涨情况、山洪沟道弯段主流线顶冲位置、工程附近流态观察。
5.3通信
选取适宜的通信方式。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短信、调幅无线电台、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号等。
5.4 预报预警
5.4.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
5.4.2预警内容: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水库水位监测信息;
5.4.3预警启用时机:(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应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3)当水库发生溃决性重大险情时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4.4预警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如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报警信号(如信号弹、报警器等);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6、转移安置
6.1为了保证滞洪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对蓄滞洪区内需转移的人员和财产进行登记。
6.2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的原则,应以集体、有组织转移为主。
6.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订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要避开山洪沟或易滑坡等地带。应向河沟谷两侧山坡或滑动体的两侧方向转移。
6.4制作和发放迁安救护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机、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每人。制作标识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5各旗县预案应内附转移安置计划表。
7、抢险救灾
7.1 抢险救灾准备。
7.1.1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
7.1.2建立抢险救灾工作机制,确定抢险救灾方案。主要包括人员组织、物资调拨、车辆调配和救护等。
7.1.3抢险救灾的准备包括救助装备准备、资金准备、物资准备等。
7.2 抢险、救灾
7.2.1一旦发生险情,在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急抢险队立即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设备、物资等。
7.2.2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监测、防御。
7.2.3发生灾情,要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对灾区作好卫生防疫工作。
8、保障措施
8.1汛前检查
汛前,各旗县、苏木、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及时处理,同时对可能出现山洪灾害的区域及防洪工程等安排专人负责防守。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对本预案内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
8.2.2.组织居民熟悉转移路线及安置方案。
8.2.3.组织区域内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实战演练。
9、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审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10、附件
10.1.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名单
10.2.主要蓄滞洪区防汛责任人名单
10.3.各旗县区防汛指挥长名单
10.4.旗县区重点防洪防汛技术责任人名单
巴彦淖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编制
二0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