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今年是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第一年,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2】50号)精神,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指令性就业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无条件做好未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因战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的指令性就业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得到优先安排、重点安置,做到其思想稳定、工作稳定、生活稳定。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要根据其服役年限、立功受奖、伤残等级、烈士子女身份等因素适当提高。
二是想方设法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各地要由政府牵头成立推进安置改革领导小组,做好新旧安置政策的衔接,成员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编制、发展与改革委、就业、驻军部队等组成。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安置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认真排查历史遗留问题,摸清底数,细化分类,结合当地实际挖掘安置潜力,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分层次、分步骤、分类别、分批次尽快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除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指令性重点就业安置外,其余遗留未安置的城镇一级、二级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可采取就业安置、竞聘岗位、自谋职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方式安置。对有自主创业意向的退役士兵,要组织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并提供创业扶持贷款。要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广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或创业。
三是认真开展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广大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100号)的要求,规范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在后续的推荐就业、扶持创业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上下功夫,促进广大退役士兵平稳就业或创业。
四是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政策落实到位。新旧安置政策衔接期间,2011年冬季开始,城镇退役士兵中有的未从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需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有的从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此,各地财政要专项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根据退伍报到接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符合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和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人数分别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为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依据。
抄送: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