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 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 2014 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4〕21 号) 和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 城镇“三无” 人员 供养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014 年, 各旗县区城乡 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具体标准附后)。 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2、城市低保补助水平。 从 2014 年 1 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要在 2013 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 20 元,全市平均月补助水平达到 377 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和自 治区财政按每名低保对象补助 15 元外,临河区的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40%,其它旗县区的剩余部分自行承担。
3、农牧区低保补助水平。 从 2014 年 1 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 补助水平要在 2013 年月 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 15元,全市平均月补助水平达到 194 元。 提标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每名低保对象补助 12 元外, 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 的比例分担。
(二)五保供养
2014 年,集中供养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900元, 全市平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达到 6718 元; 分散供养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 500 元, 全市平均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达到 3815 元。 继续推进乌拉特前旗后山地区中心敬老院和磴口 县农牧区综合敬老院建设, 实现每个旗县区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达到 40%以上。 敬老院建设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 每张床位市财政补助 3000 元,旗县区财政安排 6000 元。
(三)孤儿供养
2014 年,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90 元,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 1690元;孤儿分散供养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50元,全市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 1310 元。
(四)城镇“三无” 人员 供养
2014 年, 全市城镇“三无” 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在 2013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30 元, 全市城镇“三无” 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 1130 元;城镇“三无” 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在 2013 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120 元,全市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 达到 700 元。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事关困难群体切身利益。 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根据当地保障人数、 人均可用财力、 调标政策等情况,认真做好城乡低保、 五保供养、 孤儿供养、 城镇“三无” 人员 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 各旗县区要在 5 月 底前按2014 年新标准将资金全部补发完毕, 市政府将在 6 月底前对旗县区执行新标准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快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6 月底前建成跨部门 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 各旗县区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城乡 低保救助申 请受理、 审核的责任主体。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后,要开具受理申请单,及时组织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开展对救助申请家庭的入户核查、 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 各旗县区民政部门作为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并对所有申请人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相关材料、档案和各类证明材料无误后按规定时间 进行审批、 公示, 做到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各旗县区要制定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 社区居委会) 有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 、 “关系保” 等问题。
(三)开展监督检查,强化考评问责。 各旗县区要严格按照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 内 民政社救〔2013〕 235 号)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低保清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将于 4 月份对各地区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并提高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以奖代补的比例 , 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同时, 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 四)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年内 100%的供养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全额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不低于当地集中供养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的 40%安排运营经费。
( 五) 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 电视、 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 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特别要加大对国务院新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举办培训班、 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扩大宣传面, 不仅要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熟悉、 掌握和运用政策, 而且要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 进一步增进广大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 资金发放城市低保实行按月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 农牧区低保也可实行按月发放,五保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发放。 孤儿和城镇“三无” 人员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发放。
各旗县区要及时、 足额核拨各项保障资金。 旗县区民政部门 每月 底前将下月 低保对象或五保对象花名 册及应发放的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于当月(当季第一个月)10 日前发放到户。
附件:2014 年全市各旗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4年全市各旗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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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城市保障标准 (元/月) |
农村牧区保障标准 (元/年) |
|
全市平均水平 |
441 |
3314 |
|
磴口 |
432 |
3000 |
|
杭后 |
433 |
3156 |
|
临河 |
441 |
3144 |
|
五原 |
432 |
3216 |
|
前旗 |
农村 |
443 |
3000 |
牧区 |
3012 |
||
中旗 |
农村 |
446 |
2928 |
牧区 |
3744 |
||
后旗 |
451 |
5412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28 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