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 治区政府督查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开展民生领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2015]37 号) 要求,“十二五” 时期, 各盟市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不低于 10%。
目前, 我市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已经达到自 治区要求, 城镇低保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还低于自 治区要求 0.5 个百分点。 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市将调整 2015 年城镇低保标准, 确保达到“十二五” 时期低保标准年均增长 10%的目标。 经测算, 城市低保要在现行保障标准每月 461 元的基础上, 增加 9 元, 达到每月 470 元(各旗县区提标情况见附表)。 新的保障标准从 2015年 11 月 起执行。
附件: 《2015 年全市城镇低保提标情况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