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6 年度低收入农牧户 冬季取暖用 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 请积极配合市经信委制定好我市供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切实做好低收入农牧户 的核实,确保按时完成供煤补贴发放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0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6 月 22 日印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但个别地区仍存在发放工作滞后和核实工作不到位平均分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的供煤补贴发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低收入农牧户的核实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内政发电〔2013〕23号和内政办发〔2014〕43号通知要求,根据农牧区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认真做好常住低收入农牧户的核实工作,对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做到应发尽发。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每年每户600元补贴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标准,严禁不经认真核实实行简单平均分配。
二、要确保按时完成供煤补贴发放工作
各地区要早行动早部署,积极筹措供煤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9月3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各盟市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供煤补贴发放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
各地区要尽快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定型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工作滞后或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