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财政供养规模,遏制行政管理费用快速增长, 减轻行政成本压力, 激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根据国家、自治区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的要求, 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实际, 在严格控制编制规模和财政供养规模的情况下, 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利用空编调整、 补充和保障公共事业单位所需人员外, 对部分单位急需的特殊专业人员、 辅助人员和阶段性工勤技能人员 采取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解决用人需求,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原则
㈠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的需求,按照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 内容、和标准。
㈡遵循本级编制规模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坚持在综合考虑编制、 供养规模和公共财力许可的条件下, 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购买岗位的规模。
㈢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㈣坚持政府购买、 资格准入、 自主聘用、 合同管理、 社会用工、 薪酬合理、 绩效考核、 单位使用、 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范围是指市直属行政机关、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经批准的辅助性、 特殊性和阶段性工作人员 岗位, 部分非涉密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辅助性岗位, 不再由政府直接录用事业编制人员 完成相应岗位工作, 采取由政府出资, 相关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自主聘用相当资格的自然人来完成相应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购买岗位包含两种形式, 定编定岗定人或定编定岗不定人。 其中定编定岗定人方式按巴机编发〔2006〕48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岗位的工作程序是单位提出、 主管部门申报;编制部门审核、 批准; 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组织聘用、合同鉴证;单位使用、 人社部门考核监管。
㈠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要求, 依据批准的编制数额(或控制数)和编制结构, 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岗位的数量、 岗位资格、 岗位标准等。 单位主管部门审理单位提出的政府购买岗位申请后,形成意见,正式书面向市编制部门申报。
㈡编制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岗位的总量控制和规模确定, 审核单位购买岗位的数量、 结构和比例。 对已批准的编制内的申请政府购买岗位或已批准的编制外(控制数) 申请政府购买岗位范围、数量审核后呈报市编委批准。 对新设立单位的政府购买岗位申请与机构设立、 编制核定一并论证审核,提出意见呈报编委会研究审批。
㈢政府购买岗位按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空岗数量由单位提出岗位用人标准、 资格以及数量, 由人社部门组织, 主管部门和单位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与单位签订规范制式的劳动合同, 由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并备案。
㈣单位作为政府购买岗位的权益人,负责对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 负责按合同支付岗位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保障合同规定的岗位人员权益。人社部门负责对单位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进行监管, 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签合同, 负责对政府购买岗位薪酬测算与评估及平均薪酬水平数据的提供。
㈤编制部门负责核准和出具批准使用政府购买岗位数量招聘人员的财政拨付经费通知。
第四章 政府购买岗位的合同期限
第六条 政府购买岗位合同期限, 一般以三年或五年为一个合同期, 购买岗位试用期根据工作性质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原则上购买工勤技能岗位的一个合同期为三年, 购买专业性岗位的一个合同期为五年。
第七条 单位与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合同期满以及变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合同法》 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单位依据国家、 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规定, 以及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履行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 情况, 按照《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岗 位服务人员 薪酬指导意见》 及合同约定, 按时以货币 形式支付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工时制度、 公休假日、 女职工保护、 因公负伤、 致残和死亡、 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 自治区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按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双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岗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只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自然人才能聘用。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 实行合同管理, 人社部门不办理录用事业单位人员手续,编制部门不办理事业编制人员 列编手续。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岗位服务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岗位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纪委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5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