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37 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 确认工作和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27 号)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经审查确认、符合公布条件的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通告, 并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机构名单如下:
一、 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牧业局、 市林业局、市商务局、 市文化体育局( 市新闻出版( 版权) 局)、 市卫生局、市人口 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审计局、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统计局、 市旅游局、 市粮食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规划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地震局、 市档案局、 市保密局、 市国家安全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
二、 由法律、 法规授权, 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市水土保持站、 市公安交警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公安边防支队、 市森林公安局、 市盐务管理局、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所、 市草原监督管理支队、 市水产管理站、 市植保植检站、 市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验站、 市公路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市地方海事局、 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 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巴彦淖尔市管理处。
三、 由行政机关委托, 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水政监察支队、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救助管理站、 市林业种苗站、 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临河木材检查站、 磴口木材检查站、 巴音花木材检查站、 市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站( 市家畜改良工作站)、 市种子管理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 市饲料草种监督管理检验站(市草原工作站)、 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市农机监理所、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上述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并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行使行政执法权。 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及行政执法依据将公布于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bynr.gov.cn), 所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及行政执法依据如有变更, 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通告发布后,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未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和未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而擅自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和组织, 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2005 年市政府下发的《关于重新公布第一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巴政发[2005]45 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