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以下简称《条例》) 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 已颁布实施, 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怀职工、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 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 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二、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各地区、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休假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于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统计, 并按有关规定核算未休假工资报酬,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 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区要根据《条例》 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制定本地区带薪休假的有关具体规定, 并切实担负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责任, 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各地区、 各部门的组织( 人事) 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工作人员 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