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 驻市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 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 号) 要求,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制发的 143 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63 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53 件,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27 件。
二、凡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 凡列入修改后重新发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按相关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6 月 13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 年 6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