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主要包括:农村牧区住户(包括农村牧区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牧业生产经营户、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
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等行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牧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牧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牧区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25年、2026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及发放,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7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和评估发布等阶段;2028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成立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不作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普查经费、宣传动员、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保障和协调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卫星遥感影像、行政边界和其他数据信息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协同做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其中,普查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巴彦淖尔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渔业生产等方面事项,由市农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林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粮食、畜牧业、遥感测量等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巴彦淖尔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地图绘制、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水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广电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军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军民融合办、巴彦淖尔军分区、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牵头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保障普查经费
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普查信息化应用需求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足额核定普查经费,特别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各旗县区要确保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坚决杜绝由于财政预算不落实影响普查工作的情况。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25〕11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提前做好普查机构组建、经费预算编制、普查队伍组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一)坚持依法普查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始终坚守普查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
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网络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如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 明 市政府办副处级干部
张小龙 市统计局局长
朱 磊 国家统计局巴彦淖尔调查队副队长
黄东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汪玉成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智功 市农牧局副局长
成 员:辛 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德忠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任 华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办综合科科长
贺 瑞 市公安局副局长
肖 敬 市民政局副局长
蔡 伟 市司法局副局长
蔡 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磊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赵小瑞 市水利局副局长
闫黎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 剑 市融媒体中心副总编辑
焦志峰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新禄 市林草局二级调研员
王彦杰 国家统计局巴彦淖尔调查队副队长
张明礼 巴彦淖尔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张 挺 武警巴彦淖尔支队保障处副处长
巴彦淖尔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焦志峰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的,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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