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691/2017-0002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文  号 巴财评审规〔2017〕3号
成文日期 2017-11-15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财政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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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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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满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该库是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认定,为巴彦淖尔市财政项目评审提供专业技术等服务,并经批准参与特殊工程项目评审的资深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社会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加入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

    (二)统一管理原则。评审中心对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实行统一审核、统一登记;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三)综合考评原则。定期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择优选用原则。根据财政评审项目性质、要求及专业特点,择优选用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成员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突出工作业绩;

    (二)具有本行业(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精通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放宽至5年以上)。

    从事特殊专业的特别优秀人才,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五条 提出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报名表》;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简历、一寸免冠照片(含电子版);

    (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核入库。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书面告知评审中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可以受委托参与对重大工程、技术较复杂工程项目的专家组评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专家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对提交专家组评审的内容提出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为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可为财政评审项目的评审质量管理提供服务,可以参与对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考评,受委托的专家组可对评审中重大问题定性是否准确、评审过程的程序执行情况、中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执行情况等进行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对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应对评审中心的重大争议问题商榷、质量考评活动予以技术上的咨询和帮助;接受提供技术经济服务的合法劳务报酬;协助管理部门完善项目评审的有关政策法规;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不定期研讨活动。

    第十条 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可以申请专家库5名以上成员进行集体综合评判,成员由评审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相关事项专家必须保留2人以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当被聘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时,一旦发现自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主动提出回避:

    (一)专家在受检查的中介机构任职、兼职或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的近亲属在该项目招标、投标单位或受检查的中介机构任职、兼职或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为存在重大争议问题的项目原审核人。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财政投资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将动态管理结果记入专家个人档案,以作专家考核、续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取消专家资格:

    (一)接受相关利害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所列回避条款的;

    (三)专家申请资料造假的;

    (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五)在行使专家职责时,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其职责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档:

    巴彦淖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编辑:预算编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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